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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3 11:21:29瀏覽545|回應0|推薦0 | |
行政訴訟文書傳送首頁
一、傳送者: 原告: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業: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住所: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郵區:一一六九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二、傳送文書: 名稱:行政準備二狀 頁數:一頁 三、送方當事人: 稱謂:(如與傳送者相同,免予記載) 姓名:(如與傳送者相同,免予記載) 四、本案法院: 名稱:行政準備二狀 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股別:審六股 五、傳送文書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廿三日 六、收受者: 姓名或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電子信箱地址:tpbadmdoc@judicial.gov.tw 七、其他事項: 行政準備二狀 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股別:審六股 原告: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業: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住所: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郵區:一一六九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送達: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被告:台北市警察局 代表:謝秀能(局長) 主旨:補送訴狀之請求 說明: 訴之請求 一、台北市警局處分違法。 二、要求損害賠償一百萬。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辦理。 二、本次活動花費:約卅五萬。其中,手冊六千五、背板三二四○、記者會大圖二八四○、邀請卡一千七加二五五○、傳單一八五○、摸彩券六佰元、名片、設計約一萬、舞台音響燈光大型柴油發電機五萬八千、帳篷二萬九、外燴七萬五、桌椅一萬八千五百、礦泉水九千四百五十、歌舞一萬七千、廁所九千、便當約一萬、大小黨旗與旗桿旗座約三萬、運費三千、玩具槍約五千、寄費約一萬、影印二千、鞭炮一千、其他雜支約四萬。 三、精神損失:要求賠償六十五萬元。 四、要求台本市政府賠償本次活動之花費與精神損失,共計新台幣壹百萬元! 此致中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具狀人 梅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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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