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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12:59:56瀏覽384|回應0|推薦0 | |
案號:一○二年八月十日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一○二三一一二一四○一號 申復:梅峰 身分: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 住所:臺北市林森北路五巷八號 電話:○二-二三五七六六六六(代表號) 傳真:○二-二三五七○五○七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送達:臺北市林森北路五巷八號 受理: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轉臺北市警察局 代表:黃昇勇(局長) 主旨:為申復人不服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一○二年八月十日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一○二三一一二一四○一號之不予許可核定,而於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申復。 說明: 申復之要求 一、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之核定違法。 二、依法核准申復人集會之申請。 理由: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及《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前項:「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可知集會遊行結社是人家不可侵犯的人權,更不用說這是舉世文明國家的人家都享有的權力,難不成中華民國已經淪入鐵幕,並成為法西斯或共產政權。 今天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是否依其不與許可理由通知書中所言:「已充分給予表達空間」,全然與其「不予許可」之權限無關,這是嚴重之濫權行為,蓋集會遊行是人家的權力,是否已經有充分的「表達空間」,是人家自己感受並決定是否繼續為之的事情,不需要統治政權去越俎代庖來替人家感受!統治者也全然無類同「施捨」之「『給予』表達空間」權力,只有服務人家集會結社的責任,記住,這是統治者的「服務責任」! 集會地點本即應該在「交通要道及行政機關國防部辦公場所周邊」,難不成人家要到荒郊野外或與所抗議訴求無關之場域機關進行集會,說給孤魂野鬼或無關痛癢的人鬼垂聽?「多數用路人之公共利益、來往車輛安全及維持國防部之正常辦公環境」,本即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應依《集會遊行法》第廿六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家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該去權衡處理並執行的公務,否則人家為何要納稅去養這些全然不動腦筋的公僕管家。 再者,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要依《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來不予許可申復人之集會遊行申請,又不說明申復人到底違反了該條中之哪一款,真是莫名其妙。申復人並未違反同法第六條集會遊行禁制區的規定,也未違反同法第十條申請人之身分限制,也依同法第九條之申請程序進行,路權也已經拿到,並是以申復人之個人名義申請,且負完全之責任。是故申復人要請中正一分局提出證據說明,申復人有何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的明顯事實,否則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有何法定的權限去限制人家集會的權力! 今天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不但不知道要依法行政,依法作為,反而要濫權的逃避自己的責任,並嚴重侵害人家憲法所鄭重賦予的重要權力,這種尸位素餐並且無法無天的分局長我們要他幹嘛!希望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適可而止,知錯認錯,重新核可申復人之集會申請! 此致臺北市警察局 申復人梅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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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