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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2013/10/13 08:58:15瀏覽1990|回應0|推薦1

陳情書  

陳情:梅峰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 
住所:臺北市林森北路五巷八號  
電話:○二 - 二三五七六六六六(代表號)  
傳真:○二 - 二三五七○五○七  
手機:○九三三 - 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送達:臺北市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正本:臺北市議會市議員 
副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黃昇勇(局長)  

主旨:為陳情人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與其所屬介壽路派出所所長蔡漢政違法濫權之處置,致使私有財產遭到焚毀與留置事宜!  

說明:  

甲、要求:  

一、依法歸還陳情人之私有物品。 
二、賠償陳情人被焚毀之物品。 
三、嚴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與其所屬介壽路派出所所長蔡漢政。  

乙、實情:  

陳情人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為了洪仲丘事件,即一直在博愛路一四二號國防部門前,陪伴國軍冤案受害者,蔡學良的家屬,蔡媽媽等,在愛國西路與博愛路口之博愛路上,做經過合法程序申請之「國軍冤案真相調查委員會」集會抗議,奈何因一時疏忽,竟然忘記申請七、八兩日之集會,另因為中正一分局督察組之承辦警官涂欣安的故意陷害(他為了配合國防部,以大門施工為由,要驅離蔡媽媽等之警方九日晨行動,故意以陳情人九日集會申請之時間,超過七日為由,不許可該日之集會。但事實上,陳情人之前的集會申請,均在六日前,涂員均許可,且從未警告,讓陳情人知曉),以致於九月七至九日,並未獲得集會之許可,但因蔡媽媽他們那時還在該處陳抗,加上九月十至十四日之集會申請已獲許可,所以就在隸屬轄區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所長蔡漢政,於九月七日上午九點四十分,發放勸導書(如附件)後,於中午十二時左右,將集會所有之私有物件,搬離開警方有權管轄之人行道上,而放置於人行道轉角,歸屬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管理之榕樹植穴下,介壽路派出所事後一直在該處巡邏查訪,當天並有警員詢問,經陳情人以法理告知後,即行離去,之後至兩日後事發前,均未再加以任何形式之警告或刁難。 

事實上,所長蔡漢政亦完全知道自己的權責範圍,因為之前曾為了要陳情人離開集會遊行禁制區的博愛路遠一點,命陳情人將置放於榕樹下之靈堂搬離,即遭陳情人婉拒,要求其不要濫權,他即不敢再做無理之要求,事發時有數位蔡漢政護衛警員及陳情人之澳門友人蘇靈鳴為證。 

後來,九月九日上午七、八點的時候,中正一分局在現場指揮官蔡漢政之帶領下,連同涂欣安等警官,即派遣所屬各所之近百位員警,進行驅離蔡媽媽等人之勤務,不管陳情人如何異議(如附件二),與涂欣安警官的說好話(可見連警方自己對此都有意見),蔡漢政似乎欲報陳情人之前曾不給該所警員與他本人面子之仇,以已經給陳情人勸導書,而陳情人不處理為由,強制將陳情人之所有物品,濫權無理的搬至所配置前來之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中正區清潔隊之車輛上,要非蔡學良家屬鍾岳霖之緩頰,以屬於蔡家為由,搬了一些回來,損失將更為慘重。

甚且陳情人一窮二白,那些東西幾乎是陳情人之重要家當之十一,您能了解陳情人之憤慨嗎!竟然被這些穿制服的強盜,以合法掩護非法之方式,將陳情人之私有財產,結夥搶走,甚且完全不讓陳情人知曉物品之去向,真是可惡至極。 

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事發後不久穿便服至現場,不管陳情人如何對其咆哮抗議,只會在護駕警官之阻擋下,落荒而逃,而完全不管陳情人對其怒吼責罵之緣由,以處理下屬之不當,可見是在其教嗾指示下,蔡漢政方敢如此囂張,其罪責絕不當下於蔡漢政! 

後經陳情人私下打聽,方知有部份旗幟與宣傳面板等物品被當成是廢棄物,已經焚毀,而另一些有裝箱之物品,則似乎要拍賣,已交由「內湖再生家具展示拍賣場」處置,目前置放於木柵,非得中正一分局行文給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中正區清潔隊,方可去領回,陳情人幾次託不同友人詢問中正一分局督察組涂新安,有關物品之領回,均遭其推托!

今天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不但不知道要依法行政,依法作為,反而要濫權並嚴重侵害人家在憲法中所賦予的保有私有財產權利,這種無法無天的分局長與所長能不予以嚴厲之處置嗎! 

此致 

臺北市議會市議員  

陳情人梅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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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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