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1/11 14:08:30瀏覽376|回應0|推薦0 | |
刑事豁免作證狀
案號: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九號 股別:體 被傳人 姓名: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身分:F 一二○○八三六五四 生地:台灣省高雄縣 職業:服務業 住居:一一六九四 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被傳人因鈞署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九號妨害名譽案件,被要求出庭。惟本人多次被告訴人陳長宏要求做無謂且並不了解事實真相之證人,已經非常厭煩;陳某濫訟成習,官司無數,與其交往之友人常遭無謂之困攪,本人已經與其斷絕一切往來近一年,對本案關鍵事情並不了解,無法對貴署做出有益案情查證之說詞,因此請檢察官豁免被傳人作證之要求!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被傳人:梅峰 中華民國一○○年元月十一日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