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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00:26:07瀏覽9706|回應14|推薦2 | |
今天看到新聞,李宗瑞二審宣告有期徒刑七十九年,執行刑三十年;判刑基礎是對十四個被害人犯「十三件乘機性交罪、一件乘機性交未遂、一件強制性交、一件強制性交未遂共十六件(其中兩人遭性侵兩次)」,外加偷拍外洩造成的妨礙秘密罪共二十件。
我看到這個新聞的第一直覺是:「這也未免太重了吧。」
這讓我想到是另一位先生的事情,柯震東,自從他在北京被抓到呼大麻後,幾乎每節新聞都可以看到他哭成一團的臉。好像他的犯的罪是如此毀天滅地,非要他長跪於大眾前,方能平息眾怒。
當然,「柯震東事件」的高曝光率或有正當化的解釋。藝人的價值原本便基於其曝光的程度,其負面行自然也該大量曝光,方得抵銷其之前所獲得的利益。這有點像刑法上「業務過失」的概念:你想幹這個活兒吃飯,你就得幹得好(法律術語就是要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要是你幹得不好還傷及旁人,你就得負擔更多的責任。用更通俗簡潔的說法,就是「水可載舟,亦可覆舟」。
因此柯震東先生現在會被媒體追著跑,並不是「吸大麻」這個行為多麼重大,而是因為他原本就被媒體追著跑。以前被追著跑是賺錢,現在被追著跑是賠錢。這樣得理論當然只是針對柯先生個人,對我這個單純新聞視聽人來說,這個新聞已經被播到近乎病態的程度。
回過頭來說李宗瑞先生,我會直覺地認為二審法院判決太重,當然不是說我認為迷姦行為理所當然,或是那些被害人罪有應得(我國法律應該是有保障成年人基於各種目的的性交自主權,而且有保障人民在性交時免於被偷拍的恐懼);事實上,若是法院真的認定在這個過程中,有十三件乘機性交與一件強制性交,那這樣的刑度就純粹是依法律公式計算的結果,真正可以去爭辯的還是事實問題:依證據是否可以認定是「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這種事實認定問題,不見證據無法判斷,即使在某些謎樣網站上看過某些謎樣影片也一樣。
但「判太重」純粹一種比較結果。試想,復興航空、李長榮化工、或欣欣瓦斯,在百條人命之後,會有哪一個人,可能會被判到與李宗瑞先生一樣的重刑嗎?或是會遭到如柯震東先生一樣,遭到媒體抄家式的追殺呢?
或許我們在這邊可以再提出反面思考,復興航空、李長榮化工、或欣欣瓦斯中的人,都沒有「故意」要造成這樣的傷害,他們平常在做的,都是有益於社會大眾的事(開飛機、生產化工產品、提供瓦斯),造成傷亡只是「意外」,相關人員並不具有「惡性」,因此無法以刑法相繩。
那麼洪仲丘案、或是江國慶案呢?李宗瑞先生的惡性,比那些人都嚴重嗎?
這或許是一個很古老的刑法學與社會學議題,對於與我們無關的人,我們可以輕易製造一個魔鬼,將牠殺掉,然後說這是正義,從此天下太平。李宗瑞符合所有我們想像的「惡人」的要件,將他丟進監獄中,讓他死在裡面,我們不會有半點同情或可惜。但對於我們需要的、有助益的,例如國防部或大型化工公司,我們總是躊躇再三,因為沒有一個人是真正下刀的兇手,每個人,包括我們自己,可能都曾在犯罪結果上,添加了一根稻草;因此我們不敢輕易論罪,因為我們不知道,有天我們處於那個位置上時,是否會犯下同樣的錯誤。
因此二十件趁機性交,會比一條人命的罪還重。因為前者是李宗瑞,後者是這個社會全部。
我剛進大學、上李茂生老師刑事社會學時,懵懂地聽過這些理論,那時我不是很懂,其實現在也不懂,只是見過一些事情,因此開始思考。或許我還在某種「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的階段,讓我無法嫉惡如仇、無法相信正義存在,我也越來越混淆在刑法上,我們試圖用「刑」去量化「罪」。至少在最近那麼多重大新聞後,我是如是想的,或許有天我會想通,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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