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9/09/18 10:14:50瀏覽2271|回應15|推薦95 |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5141731.shtml
『葉毓蘭的信箱昨天快被「報案」信件塞爆,某大學一名主管告訴她,一名女系主任數年前皮包被偷,報案後數個月,警方查獲她涉嫌「在酒店兼差賣淫」。這位漂亮的女系主任為證明沒做那些事,跑了好幾趟警局,尊嚴蕩然無存。女系主任的家屬都覺得太扯,為什麼警方不調查冒用身分證的女郎,卻堅持要被害人舉證「我沒做壞事」。
另有原子能委員會溫姓研究員在郵件中表示,兒子暑假打工,上網應徵司機,被騙走提款卡。當時兒子心想帳戶只有五十元無所謂,沒多久接到檢方傳票,成了被告,檢方要他兒子舉證自己沒犯罪。』
*** *** *** *** *** ***
這一個警方,一個檢方實在有夠扯。典型的沒知識也沒常識,才會有此種不合邏輯的舉措。我不相信他們的動作合法。全世界不會有那一個國家會有這種荒謬的法條。
東西或事件的不存在不須要證明,無法證明,更不必證明。認定東西或事件存在的,才須要提出證明。
我不須要證明我不是億萬富豪,銀行不須要證明我沒有大量存款。我想去提一億元,須要拿出證明的是我。拿不出存款證明,銀行隨便一個小職員就可以拒絕我,她不必提出我「沒有存款」的證明。
人類有沒有上過月球?須要提出證明的是航太總署。Conspiracy theorists 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就可以直指 NASA 說:「阿姆斯壯並未登月。」
火星有沒有生物?隨便誰都可以大膽說「沒有」,講「有」的人必須提出證據。
世界上有沒有鬼?沒有的。講有的要提出證明,提不出來就是沒有。
外星人來過地球嗎?沒有的。講有的要提出證明,提不出來就是沒有。
「不存在」或「沒有」的真實狀態不是「已被證實不存在」、「已被證實沒有」,而是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it doesn't exist/didn't happen."。這種狀態,夠好也夠用了。
邏輯為何如此?我也不知道。不過若果邏輯不是這樣,人類大概早就完蛋。
比方說,隨便誰都可以去銀行任意大量提它個幾億元來花用,反正銀行絕對拿不出此人「沒有存款」的證明。
國家可以隨意處決任何人,因為這個倒楣的「任何人」一定無法證明他從未殺人放火。
|
|
(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