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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集遊法 不進反退!
2009/04/01 01:42:57瀏覽208|回應0|推薦1

假設有11個人在自由廣場前,和平地集會表達意見,根據現在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最少因為未報備即處以三萬元的罰鍰,若再經警察舉牌而未解散,可以再罰三萬元罰鍰

野草莓啟迪61

【林佳範 中國時報2009.03.31摘要】假設有11個人在自由廣場前,和平地集會表達意見,根據現在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最少因為未報備即處以三萬元的罰鍰,若再經警察舉牌而未解散,可以再罰三萬元罰鍰

依照現行的法律,同樣情況的結果,往往會是處以罰金,但最高不會超過三萬六千元,若舉牌一次即解散,亦可能不罰。這樣的修法,是不是不進反退?表面上行政院有回應人民的訴求,即改採「報備制」、「廢禁制區」、「除罪化」,惟實際上是換湯不換藥。 

首先,就「報備制」而言。根據其草案,若未經報備即可處罰,且其所謂「十人」以下即可不報備,但依據現行的請願法,本來即可不必申請許可。報備制的精神,即回歸憲法「保障」而非「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如釋字第四四五號所揭示:「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所謂「強制報備制」,仍是一種「許可制」。 

再者,就「廢禁制區」而言。人民就是要抗議這些政府機關,現在僅將「禁制區」改名為「警戒區」,雖然改名字好像可以抗議,但何謂「警戒區」,仍由警察來裁量。若以陳雲林來台的維安經驗為例,將警戒區畫得很大,根本就無從對抗議的對象表達意見,仍然是禁止人民對這些機關或高官來表達抗議 

此外,就「除罪化」而言。沒錯其以行政罰替代刑罰,惟實際上對於弱勢,更需要以集會遊行來表達其抗議者,這樣的修法是愈修愈重。如前所揭的情況,最平常的和平抗議活動,現在一般也僅易科罰金到三萬六千元,若依行政院的版本,其未報備即可處罰三萬元,更不用說命令解散還可以連續罰。連現在舉牌一次即解散,有可能不被處罰的彈性空間都沒有。 

最後,就限制「裁量權」而言。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完全無視前揭釋字第四四五號中,所提出的執法標準,即「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只要「未報備」即可被處罰,更不用說警察執法,往往無視其有無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即任意地舉牌要求解散。 

許多現任的執政黨立委在野時也曾經提案要「廢止」集會遊行法。現在的行政院版本,越修越倒退,更不用說要實踐馬總統「要把街頭還給人民」的諾言。若仍以「管制法」的態度來修法,而未能落實「保障法」的精神,那還不如乾脆廢止集會遊行法。(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心得評論:

1.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六法全書》任何法律條文的目的,都是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的利益,並且規範監督公權力的行使

2.      人民或弱勢團體需要街頭抗議,就是代表國家的主人對國家的員工發脾氣,因為員工做不好,所以要譴責大大小小的公務員;這個時候的公務人員,一定要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跟人民站在一起,一起譴責高官權貴。沒有這種心態的公務員,就是對百姓不禮貌,也是違背憲法。

3.      公務人員如果違背憲法》,就是叛國,就是背叛人民;背叛國家的主人,就是犯了內亂罪

4.      《集會遊行法》的目的只有一個,保障弱勢者的權力,譴責政黨與公務人員。內政部的長官,不是行政院長,是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頭家,是國家的董事。哪一個憲法學者敢反對,報上名來!

5.      如果行政院的《集會遊行法》,是為了欺凌百姓、處罰百姓,為了維護政黨或官員的利益,那麼就是違憲,行政院違憲就等於總統違憲,就是犯了內亂罪

6.      國家的公僕,如果做得不錯,但是拙口笨舌,講不清楚,沒有辦法讓百姓理解政策,百姓因此發動示威由行抗議,錯也是官員,絕對不是百姓。

7.      因為政務官口齒不伶俐、講不清楚,就是一種無能,就應該受到人民頭家的譴責。這個時候,政務官更應該抱持謙卑惶恐的心態,仔細地解釋清楚,解釋到百姓滿意為止。

8.      政務官對政令沒有耐性解釋清楚給百姓聽,就是一種不禮貌,也是一種瀆職,應該受到頭家人民的譴責。員工做好是本分,因為你拿了納稅人辛苦的血汗錢,沒有資格囂張、不禮貌。

9.      政務官的基本修養就是「聞過則喜」,聽到百姓的譴責,就應該開心得不得了,因為有改過遷善的機會,沒有這種修養的人,沒有資格當公務人員,比7-eleven的店長還要差勁。

10.  行政院長的薪水是7-eleven店長的10倍,服務態度就要比人家好10倍,況且劉兆玄的能力與修養,真的沒有比人家好。

11.  老闆糾正員工的懶散、不專業是天經地義,員工應該謙卑地學習,更努力地服務國家才對。那一種被指責還臭臉的人,根本就應該開除公務人員沒有資格擺臭臉對頭家,因為那樣子違背憲法的精神,有侵犯人權的嫌疑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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