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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拘禁期間的處遇(一)
2009/03/30 22:28:36瀏覽275|回應0|推薦1

蔣中正、蔣經國時代,被告的身體自由,最容易遭受侵害的情況,是『秘密逮捕、秘密拘禁』。因此,憲法第八條有具體、明確、詳細的規定,嚴格加以限制。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條文並沒有在台灣真正產生效力,尤其不足以限制情報治安機關「公權力」的濫用

 

台灣人權報告書82

蔣中正、蔣經國時代,被告的身體自由,最容易遭受侵害的情況,是『秘密逮捕、秘密拘禁』。因此,憲法第八條有具體、明確、詳細的規定,嚴格加以限制。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條文並沒有在台灣真正產生效力,尤其不足以限制情報治安機關「公權力」的濫用

最好的單位,是「憲兵司令部調查組和警察局的安全室」。由於收押的期間短,訊問人最多只能使用手銬、威脅、誘騙等簡單的取供手段。如果直接移送警總軍法處,多半不致演成重大案件,以交付感化教育三年,或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主。但上述單位,往往把被告移送調查局或保安處,以便延長辦案時間,利於羅織

其次是『警總保安處』。它的前身是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70年以前,保安處在台北市西寧南路峨嵋街口,是日治時代佛教淨土真宗的東本願寺,特務稱它為「大廟」。目前已成為獅子林和來來百貨公司人來車往的鬧區。圍牆內有大廣場,兩旁是平房、警衛區。寺內大廳,充當辦公室。被告在此照相,按指模、交出金錢、眼鏡、褲帶、鞋帶、證件,然後被送進粗木條圍成的押房。

押房循寺內曲折的地形建造,大小不一。走道很寬,兩對面的在押人有機會打招呼。押房內是離地兩尺以上的木板通鋪。前側有矮門,早上洗臉拉屎,由看守開門帶出去。房頂的一個電燈泡每天照射二十四小時不停。

據說,在1950年前後,大廟每間三坪大小的押房平均要擠20人,必須輪流睡覺。裝大小便的桶,就放在門口,每天只能拿出去倒一次,臭氣難聞。當時,初來的在押人住長方形的「反省房」,如棺材,只能坐,不能站。大小便拉在牆壁旁的水溝上。孤單的被告,只好伏地對溝,與左右鄰居說話。(魏廷朝 /摘要)

參考資料:

台灣人權報告書13

犯人權14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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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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