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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2009/03/21 23:03:23瀏覽384|回應0|推薦0

法庭裡,原告與被告,可能永遠也無法和解,永遠不能原諒彼此。但是,有法條,有三審定讞,大家都必須遵守遊戲規則;內心容不容忍,不是很重要。

蔡詩萍啟迪8

 

【蔡詩萍 中國時報2009.03.21摘要】在自由主義理念裡「容忍」確實是一項「前提式的」價值信念。自由主義,萌芽於對專制反抗,它要求「政治」容忍「民間社會」,要求「權力」容忍「自由」,要求「主流」容忍「異議」

「范藍欽」辱台文字事件,引發藍綠尖銳喊話,批判「范藍欽」那類「高級外省人心態」之人,不知可曾挺身檢討過「福佬沙文主義」壟斷台灣價值的鴨霸?另方面,替「范藍欽」講話者,也很少曾痛加反省過「中原沙文主義」之傲慢?

這便是台灣的存在問題。台灣,絕對存在認同危機。民主的本質,就在不壓抑各種觀點訴求,並提供一塊眾聲喧嘩的平台,讓多元價值,經歷彼此衝撞、對峙、傾聽、對話,等等過程後,步向兩種可能性:異中求同,漸次整合;不然,便惡鬥連連,終至相互毀滅。台灣,要走哪條路呢?

答案,須回到我們如何看待民主機制。民主政治的定期選舉、政黨政治,其安排是讓不同聲音、不同利益,透過普選,每隔一段期間,便讓主流民意篩選一次,贏者上台執政,以政策來實踐價值訴求。輸者,認知到尚不足以爭取主流認同,於是靜待下回爭勝。

民主機制,還提醒世人:政黨政治,不過「部分」之治,而政黨輪替,亦僅是一個政黨所代表之利益的「上台party」而已,沒有誰,沒有哪個政黨,真是「全民領袖」、「全民政府」。無論上台或下台,都必須謙虛,容忍異己

最為關鍵的,是民間社會的相互容忍。容忍,不意味彼此欣賞,卻一定意味,彼此須克制侵犯、凌辱異己的自由。台灣的藍綠對抗,已獲致選舉上的政權和平轉移,可是下一步,必須進步到價值意識上的「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不然,認同危機,始終無轉機。(作者為作家)


心得評論:

1、 法庭裡,原告與被告,可能永遠也無法和解,永遠不能原諒彼此。但是,有法條,有三審定讞,大家都必須遵守遊戲規則;內心容不容忍,不是很重要。

2、 容忍,並沒有比自由重要。容忍,每個人的限度都不同,每個人的標準都不同;自由,也一樣,每個人心中的限度與標準都不同。但是,所有的國民都應該遵守《憲法》,每一個人類,都應該遵守《世界人權宣言》。

3、 不管藍、綠、中間,所有的台灣人都必須遵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所有的軍公教都應該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

4、 至於,忍不住的人要吵,隨便啦!只要符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就可以。沒有遵守民主社會的遊戲規則,就必須退出比賽、退出社會。

5、 兩種可能性:異中求同,漸次整合;不然,便惡鬥連連,終至相互毀滅。台灣,要走哪條路呢?還有第三條路,永遠平行,誰規定一定要異中求同,漸次整合?只要符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就可以,永遠平行也無所謂。

6、 永遠平行,只要遵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就不算惡鬥,也不會互相毀滅;並不一定要漸次整合,心中有一定要整合的人,就失去自由與容忍的精神

7、 無論上台或下台,都不謙虛,不容忍異己,也不一定會怎樣,只要遵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就不算惡鬥,也不會互相毀滅。內心中,有定要所有的人謙虛、容忍異己,就失去自由與容忍的精神。

8、 依據《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公平正義的社會絕對不容許「以大欺小,權貴欺負弱勢」。所以,目前的《羈押法》是違憲的,《公民投票法》是違憲的,《集會遊行法》是違憲的,沒有陽光法案以大欺小,權貴欺負弱勢」的。

9、 只要遵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的人,就絕對無法容忍「以大欺小,權貴欺負弱勢」,也絕對不應該容忍

10、 郭冠英的言行,只要符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就很ok,應該經過司法公平正義的審判,來保障他的人權。

11、 以大欺小,權貴欺負弱勢」這樣的行為,正常的基督徒都無法容忍,正常的回教徒,也無法容忍,正常的儒家信徒,也無法容忍。會容忍以大欺小,權貴欺負弱勢」的人,不能算是人類!

12、 台灣社會每一個人都應該抱著「終身學習、五育均衡、學而不厭、教而不倦」的精神,不斷地學習,讓台灣社會充滿學習風氣,這個力量才能夠讓社會意見有效交流

13、 沒有學而不厭,教而不倦的精神,所有的交流、溝通都是虛偽的,都是做表面工夫,簡單地說都是一種詐騙行為

14、 經過選舉出現的政府官員,不僅僅要遵守《憲法》、《世界人權宣言》,《公務人員服務法》,還必須要守信用;不守信用的官員言行,就是一種詐欺行為,而台灣社會絕對無法容忍有詐欺行為存在。官員的詐欺行為,不僅僅是一種文化上的墮落,而且就是「權貴欺負弱勢」的具體表現。

15、 任何媒體工作者,如果容忍政客可以不守信用,台灣人民絕對不可以容忍這樣的媒體存在。誰敢否認!

16、 容忍,不是用來要求別人,是用來要求自己在學習的過程中,忍耐種種的不舒服與痛苦;一個人要學習高深廣博的知識,一定要容忍許多的痛苦與頭暈。

17、 自由,不是用來放縱自己的欲望,是用來追求大眾的福利;許多弱勢者,他的人權被權貴賤踏,因此,有良心的人要為他們爭取自由。

18、 《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是用來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讓他們有自由的空間可以學習,參與公平的競爭,防止權貴欺壓百姓。任何有政治權力的人,都容易習慣性地欺壓弱勢,例如,昨天歐巴馬就看不起殘障人士;馬英九就歧視溪州部落。

19、 台灣目前最不正義的一件事情,是教育資源的城鄉差距,弱勢家庭沒有得到政府應有的照顧,教育部官員忙著把大筆的教育資源送給權貴、忽視鄉下弱勢學生;范蘭欽,根本不是很重要。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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