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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23:45:14瀏覽242|回應0|推薦0 | |
秘密拘禁,主要目的在取得必要的供述。因此,辦案人員會利用各種非法的手段,逼迫嫌疑人自白。拷打、針穿指甲內部、拔除腳趾甲、坐冰塊、灌辣椒水、倒懸空中、長時間疲勞偵訊、銬住雙手背寶劍、活埋半身、禁止喝水…… 台灣人權報告書75 秘密拘禁,主要目的在取得必要的供述。因此,辦案人員會利用各種非法的手段,逼迫嫌疑人自白。拷打、針穿指甲內部、拔除腳趾甲、坐冰塊、灌辣椒水、倒懸空中、長時間疲勞偵訊、銬住雙手背寶劍、活埋半身、禁止喝水……,當然也有唱白臉的,請吃大餐、帶出去玩樂、提示只要供出別人姓名即可釋放,請高級長官出面疏導等……。 坐黑牢,飽受折磨、凌虐與刑求。李世傑說:「二十年時期是漫長而慘苦的,其中尤以開頭的345天更屬慘絕人寰。若說往後的19年是度日如年,則在調查局黑牢裡的毎『一日』,實在彼那19年的任何『一年』都是過得更漫長、更痛楚、更殘酷、更加令人震怖戰慄的地獄生活!」 在刑求之下什麼口供得不到呢?所以囚犯受不了痛苦,就編造假情節給辦案的人看(看辦案人員的反應,以猜度是不是編對了方向,接近了原案),而辦案人員就趁著這種假情節,教導他如何編成假口供;辦案人員又怕往上呈報後被駁回,於是就把案子羅織的非常結實、天衣無縫,使囚犯陷入法網。 呈報上去以後,就是第一流的法官審查起來,也要認為死有餘辜。為什麼?因為編造出來的假情節太多,和法律絲絲入扣,罪狀太明顯了。辦探人員專幹這種殘酷的勾當,殘害人民而無止境,只顧苟且一時,不管對國家的後患,這是是上的大禍害。(魏廷朝 著/摘要) 李鈞震: 1、 二蔣統治時期,40年,所有的司法檢調人員,幾乎都習慣栽贓、抹黑、陷害、刑求的技術。誰的技術好,升官發財就容易。習慣,後來成為傳統。 2、 司法檢調人員的栽贓、抹黑技術,都傳給了新聞學教授與新聞記者。 3、 台灣從李登輝時代,才開始行憲、民主化,但是法官、檢察官、調查局、新聞媒體主管、警察等人都沒有換掉,他們絕大多數仍然很習慣過去的栽贓式辦案。只有刑求的部分有改善。 4、 長期擔任法官、檢察官、調查局、媒體主管的人,絕大多數心術不正。因此他們不是縱欲於情色場所,不然就是盲目的迷信奇怪宗教。 5、 長期擔任法官、檢察官、調查局、媒體主管的人,絕大多數年過40歲,就面目可憎,真的,打玻尿酸都沒有用,沒幾個人五官端正。 6、 絕大多數的電視名嘴,五官都不端正,滿臉橫肉、線條太多,而且多數有情色問題困擾。 參考資料:明儒學案啟迪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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