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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越平交道貴桑桑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7):平交道動線設計不良,遮斷器竟僅升起5 秒,又開始下降
2018/11/27 15:50:49瀏覽575|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火車快飛第17輯:我的車於遮斷器開始降下時,車身已超過停止線,可推論當下確無擅闖平交道之念頭。


【裁判字號】 106,交,125

【裁判日期】 1070312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25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2日18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公務大貨車(下稱系爭環保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之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因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交通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接獲民眾通報,派員至現場查看,並據現場遮斷桿遭撞斷情形及臺灣鐵路管理局就系爭平交道設置之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像畫面,於同日依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規定製發鐵警行字第U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系爭貨車之駕駛人即原告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6年7月22日前。原告於106 年7月3日先以書面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以106年8月10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7114號函復原本件舉發之違規事實明確,並檢附違規錄影檔案光碟供參,被告遂於106年8月23日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新北裁催字第48-U00000000號,對原告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交通違規行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 款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並於106年8月28日送達上開字號之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原告不服,即於106 年9月7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於106年6月22日18時21分許,駕駛系爭環保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民權街與逢甲路交會處,原係等避火車行駛而依交通法規停車於停止線前,惟系爭平交道動線設計不良,遮斷器竟於同時21分57秒至22分02秒間僅升起5 秒,於22分02秒起即開始下降,起降間距過短,與一般用路人應本諸停看聽三步驟及緩慢車速通行平交道之原則相悖,為本件交通違規事件發生主因。且系爭環保車於遮斷器開始降下時,車身已超過停止線,可推論原告於系爭環保車駛動當下,確無擅闖平交道之念頭,若非遮斷器升降間距不足,實難導致本件交通違規之發生。又系爭環保車係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合格規定之垃圾車,車輛駕駛座本較一般車輛為高,然系爭平交道警示燈位置設計不當,致原告駕駛系爭環保車通行系爭平交道時產生死角,無法查看警示燈號閃爍;而系爭環保車行經系爭平交道當下正執行公務,環保車之響鈴音量遠高於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音量,原告無法於當下判斷系爭平交道得否通行;況系爭平交道路口又無看守人員指揮交通,亦使原告無法透過人員導引,順利通行系爭平交道。基上,原告係因遮斷器升降間距過短、平交道警示燈位置設計不當、看守人員訓練不足等非其所能控制之因素而遭被告裁處,其本無闖越平交道之意圖,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本件據舉發機關之查復,舉發機關係接獲民眾檢舉系爭環保車闖越系爭平交道並撞損遮斷器,經舉發機關警察調閱該平交道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其違規屬實,遂依法掣單舉發。而據舉發機關所屬警察審視錄影畫面結果,系爭平交道於畫面時間06秒起,警鈴已響,且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將有火車駛來,13秒時遮斷器開始啟動放下,此時警鈴及閃光號誌已持續運作8 秒以上,惟原告駕駛系爭環保車行經系爭平交道時卻未暫停,仍於畫面時間14秒時闖越平交道,甚至撞損遮斷器,顯然本件原告確已違反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規定。又原告於上開違規地點,除可清楚聽聞警鈴,於接近系爭平交道前,亦有數秒鐘之反映時間可辨明號誌,嗣遮斷器始緩緩放下。原告遇此情形,自應依法減速暫停於該鐵路平交道前,不可再往前行駛,俟火車通過,看、聽鐵路兩方均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遑論原告既知系爭環保車高於一般車輛之公務用大貨車,且執行公務之響鈴可能蓋過平交道警報聲響,其駕車執行公務行經該路段自應更加注意其行車狀況,防免於執行公務中不慎違規,原告捨此未為,縱無故意,亦屬過失,被告礙難採為免罰之依據。從而,被告對原告所為原處分應為適法。因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處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且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54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 款及第24條第1 項第4 款亦分別有所明定。

可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鐵路平交道時,若有「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等情形之一,而仍強行闖越者,即應依同條例上開規定裁罰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非以上開各種情節均發生為必要,則平交道是否有看守人員指揮,核非本件原告違章之要件,合先敘明。

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裁決書及舉發單(本院卷第8至9頁)、被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送達證書、原告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系爭裁決書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06年8月10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7114號函及所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舉發機關106年10月5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8983號函及所附違規影像翻拍照片、本件違規影像檔案光碟、系爭環保車之車籍及原告之駕駛資格登記資料等在卷(本院卷第23至37頁)可參外;上開違規影像光碟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播放而勘驗錄影畫面內容,其全程詳如附件,亦有卷附本院調查程序筆錄(本院卷第53至57頁)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對於其即為錄影畫面中駕駛系爭環保車撞斷系爭平交道遮斷器之人,及舉發機關106 年11月16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10085號函所附設備維護保養紀錄及系爭平交道現場位置圖暨各個出入口閃光號誌照片(本院卷第39至49頁)所顯示系爭平交道之警鈴、設於各行向入口前之閃光號誌及遮斷器等設備於106 年5至7月期間,均屬正常運作等情,均無爭執;是上情均堪信屬實。

可知,原告駕駛系爭環保車進入系爭平交道時,警鈴已響及燈光號誌已顯示至少7 秒鐘,而系爭環保車之環保音樂則係於警鈴響起約2 秒後才開始,甚至於原告駛入系爭平交道時,其所進入系爭平交道之明燈路東端出入口遮斷器及對向之逢甲路西端出入口遮斷器亦均已開始作動而降下2 秒有餘,且降幅約達45度,原告卻逕往前行駛而闖越系爭平交道,則原告確於上述時間有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之交通違規行為甚明。

原告固主張系爭平交道遮斷器升起時間僅有5 秒,升降間距過短使其不及通行云云。惟依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之規定意旨,除顯示所有人車行經平交道時均應禮讓火車外,尚應於警鈴響起、閃光號誌開始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立即停止在平交道外,以確保安全,甚至因駕駛人對於平交道之警鈴、閃光號誌、遮斷器等設備何時作動或看守人員何時表示停止並非均能預見,故任何駕駛人於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時,即應將車速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以確保所有接近平交道之車輛隨時可煞停在平交道外。

原告卻主張遮斷器升降時間過短妨礙其通過,猶如要求火車應禮讓其所駕駛之系爭環保車,完全悖離前揭規定意旨及一般社會大眾認知,諉無足採。原告又稱其所駕駛之系爭環保車於遮斷器開始降下時已超過停止線,其無擅闖平交道之意,及系爭環保車駕駛座較一般車輛為高,致原告通行系爭平交道時產生死角,無法查看警示燈號閃爍,另系爭環保車行經系爭平交道當下正執行公務,垃圾車響鈴音量遠高於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音量,原告無法判斷通行云云。然依本院就違規錄影檔案畫面之勘驗結果,原告所駕駛之系爭環保車在進入系爭平交道前,警鈴已響約7 秒鐘,且於系爭環保車環保音樂開始前2 秒即已響起,甚至原告所駕駛之系爭環保車駛入系爭平交道前2 秒,其駛入系爭平交道之明燈路東端出入口及其對向之逢甲路西端出入口之遮斷器亦均已開始下降,原告縱未及看見其駛入端之遮斷器開始作動,當可看見其左前方約20公尺處之逢甲路西端出入口之遮斷器已開始下降。

而警鈴響聲及閃光號誌顯示停止及遮斷器升起後,無論係僅間隔4、5秒或更長時間後,又開始作動,揆諸經驗法則,自係另有火車即將抵達之警示,此為具有一般正常智識之人所明知,原告復係執行職務之人,自無理由諉為不知。是原告並無任何無法從現場狀況判斷應即煞停在系爭平交道外之正當理由!乃原告不僅不顧其駛入系爭平交道前約7 秒鐘即已響起之警鈴聲及已顯示之閃光號誌,暨其駛入系爭平交道前約2 秒鐘已開始下降之遮斷器,未立即煞停在系爭平交道外,而強行駛入系爭平交道,甚至撞斷遮斷桿,自無從解免本件違規之責任(至原告駕駛系爭環保車行經系爭平交道時竟開啟音量頗大之環保音樂,不僅無從為其免責之正當理由,甚至因顯有妨礙系爭平交道警鈴聲響對於接近系爭平交道之人車之警示作用,應責令原告所屬機關檢討改進,以維交通安全)!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被告依同條例第54條第1 款、第63條第1項(漏載第3款,惟不影響本判決結論)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6 萬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洵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提出系爭貨車之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惟該光碟內之檔案,僅係原告行車途經系爭平交道之路線照片,除可見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貨車行駛系爭平交道旁之明燈路2 段外,並無任何可資為其有利判斷之資料。此外,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

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黃婉晴

【必檢舉評論】

1. 法官說(橘色粗字段落),這位闖越平交道之違規垃圾,主張說遮斷器的伸降時間過短,所以代表火車要禮讓垃圾車,這一段真是經典!很多違規智障都是認為自己是皇帝,囂張的很,笑死我了。

2. 再來,違規垃圾說遮斷器一下升,一下降,只有幾秒如何反應?結果法官說,只要正常人就知道,這是代表有另一台火車即將通過,暗指違規者真是愛虎爛的智障呀。都撞斷遮斷器,還要無恥申訴?真不知心裡再想什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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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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