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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16:25:24瀏覽526|回應0|推薦0 | |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火車快飛第十一輯:前方淨空區極為狹窄,且車輛與遮斷桿之距離亦太近 ,衡量風險之下,決定啟動車輛通過平交道,並無主觀犯意。 【裁判字號】 104,交,10 【裁判日期】 1040323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0號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3年8月6日13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東豐路平交道,因有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臺南分駐所(下稱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3年12月25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之女友許X嵐小姐因頭暈欲前往原告之住所服用頭痛藥物,與原告駕車同行往東豐路平交道前進時,平交道警示燈亮起,考量許小姐身體不適且車輛老舊,原告遂建議許小姐加速通過平交道,而原告之車輛此時已超出停止線,因前方淨空區極為狹窄,且車輛與遮斷桿之距離亦太近,係衡量客觀條件下之風險,原告遂再啟動車輛通過平交道,並無主觀犯意。 (二)檢舉本案之民眾為舉發本案,其車輛恣意超出停等區,車頭逼至淨空處,透過違法之行為取得影像,該行車紀錄器影像之證據力容請公鑒。 (三)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1、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 (二)本案經審查行車紀錄器畫面內容: 1. 2014/8/6 PM13:22:58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已開始運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平交道範圍。 2. 2014/8/6 PM13:23:02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持續運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闖越平交道。 3. 2014/8/6 PM13:23:03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持續運作,遮斷桿緩緩放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通 過平交道, 此有舉發單位103年11月4日鐵警高分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違規錄影光碟(1片)可稽。原告係經監理機關考驗合格,領有駕駛執照且受交通管理學科高等教育之駕駛人,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自有充分理解,依據前開錄影畫面及其訴稱理由可知,原告明知系爭平交道警鈴與閃光號誌已運作,亦知闖越平交道對行經之車輛及行人將造成莫大風險,於此等情況下,原告即應遵守上開規定,暫停於平交道前,等待警鈴、閃光號誌及遮斷器均完成動作及火車經過後,始可通過平交道,惟原告仍執意闖越平交道,其故意之責任明確。是本案舉發單位取締告發原告程序完備,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三)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影本各1份、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3年12月25日南市交裁字第裁74-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103年11月4日鐵警高分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違規錄影光碟(1片)附於本院卷可稽,洵堪認定。 本件爭點厥為:原告行經臺南市東豐路平交道,有無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 六、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本案經舉發單位審查行車紀錄器畫面內容: 1.2014/8/6PM13:22:58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已開始運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平交道範圍。 2. 2014/8/6 PM13:23:02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持續運作,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闖越平交道。 3. 2014/8/6 PM13:23:03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持續運作,遮斷桿緩緩放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通過平交道,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103年11月4日鐵警高分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違規錄影光牒(1片)可稽(本院卷第27頁)。復經本院勘驗採證光牒結果:「光碟內有檔名為「868-NHS.wmv」之影片檔,該影片僅有20秒,該影像係由一部機車之行車記錄器拍攝,畫面一開始之路段為臺南市北區平豐路與前鋒路交岔路口,此時即可清楚見到車號為「868-NHS號」之系爭機車由東往西穿越路口。 影片4秒處,系爭機車行駛至平交道前方東往西路段機車道,系爭機車持續向前行,影片11秒處系爭機車行駛至平交道前方,此時平交道號誌已經閃亮,並可聽到警鈴聲響,系爭機車於影片13秒處行駛至平交道前方之停等區時有稍作停等,惟於影片第16秒處再度起步闖越平交道,而與影片20秒處影片結束時系爭機車甫通過平交道時,平交道柵欄開始放下。」原告駕駛868-HNS號重型機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此有違規錄影光牒附卷可稽,舉發單位審查行車紀錄器畫面內容與本院勘驗結果相符,並無違誤。又原告係經監理機關考驗合格,領有駕駛執照且受交通管理學科高等教育之駕駛人,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自有充分理解,依據前開錄影畫面及其訴稱理由可知,原告明知系爭平交道警鈴與閃光號誌已運作,亦知闖越平交道對行經之車輛及行人將造成莫大風險,於此等情況下,原告即應遵守上開規定,暫停於平交道前,等待警鈴、閃光號誌及遮斷器均完成動作及火車經過後,始可通過平交道,惟原告仍執意闖越平交道,其故意之責任明確。原告訴稱並無主觀犯意云云,難以採信。另原告訴稱本件為民眾舉發,該行車紀錄器影像之證據力尚非無疑云云,惟查,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20條及第22條第1、2項規範之立法意旨,乃慮及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準此,社會一般民眾如見有交通違規事件,皆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相關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是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已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且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自應依法舉發及裁罰,難謂無證據力。起訴意旨所執前詞,於法難謂有據。 (四)...被告依上開裁罰基準表所訂裁量基準加以裁罰,亦即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機車」),應處以45,000元罰鍰,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裁處原告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狗之女友吃頭痛藥就可以闖越平交道,那吃了避孕藥,不就可以跟火車相撞?笑死人的大智障。 2. 103年正是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即將高峰的時期,那時本案之法官就說明,任何交通違規民眾皆可檢具證據來檢舉,只有愛違規的垃圾一直說民眾不能檢舉,至今仍是呀(1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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