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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越平交道貴桑桑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8):我闖越平交道並沒有發生事故,沒事故當然不是違規呀!
2017/11/13 12:16:01瀏覽100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火車快飛第八輯:平交道的聲音我沒聽到,燈號我也都沒看到,不是故意要闖越啦!


【裁判字號】 105,交,29

【裁判日期】 10505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2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邱XX駕駛桂冠實業股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4年9月24日上午7時38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德興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因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具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提出檢舉,經該分局員警調閱該平交道遠端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查證屬實,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對車主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逕行舉發,並掣開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到案日期為104年11月25日,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到案日前,向被告陳述意見自承係駕駛人,主張無該違規行為,被告仍認原告有前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於105年2月2日以竹監苗字第51-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於同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如下:

原告於前開時間,行經系爭平交道時,減速停下查看,確認當時警鈴未響起,閃光號誌未顯示,柵欄未放下,因此才經過,檢舉機關認定事實有誤。且原告當時確未聽到警鈴響起、閃光號誌顯示,故非蓄意違規,亦未造成任何意外及事故,原處分裁處罰鍰49,500元過高,亦不符比例原則,而原告係單親,且須扶養2子女及負擔房貸,請再斟酌罰鍰數額等語,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答辯如下:

(一)本案係民眾檢舉並由舉發機關員警調閱平交道遠端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系爭車輛,行經新竹縣湖口鄉系爭平交道,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情況下仍闖越平交道,確認該車違規屬實,遂依法製單舉發,且觀採證光碟內容:畫面時間

00:05秒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平交道將有火車駛來,

00:14秒遮斷器開始啟動放下。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00:15秒仍逕行闖越該平交道。

故原告駕車闖越平交道前,警鈴已響、號誌已顯示持續10秒以上,且遮斷桿已開始啟動運作,顯見原告陳述與事實不符。

(二)至有關原告主張原處分罰鍰數額不符比例原則部分,被告處原告罰鍰新臺幣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為,該處罰內容係法規所明定,故被告並無裁量權可言,原處分自無違誤,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五、法院判斷:

(一)...

(二)...

(三)原告主張於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平交道時,警鈴未響起,且閃光號誌未顯示,始行經該平交道等語,惟本院認基於下列理由,認原告有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平交道時,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 款之規定,「闖越」平交道係以駕駛人駕駛汽車欲通過平交道前,有「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其中之一,仍駕車闖越為要件

2.經查:本院經當庭播放採證光碟勘驗,勘驗結果為:

00:05聽到平交道上面的鈴聲。

00:16 畫面上看到5781-VG 號自用小貨車出現在畫面上,行經平交道的網狀線。

00:17 畫面上看到5781-VG 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平交道的網狀線消失在畫面上,柵欄開始放下。

00:19 柵欄完全放下。

有本院105年4月28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參,復有該採證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

3.依前揭勘驗內容所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平交道之情狀,系爭車輛於進入該平交道範圍前,平交道鈴聲已響起,參諸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該行為已對自己與通過該平交道之火車造成危險,徵諸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原告於鈴聲響起後,仍駕駛系爭車輛進入系爭平交道黃網線之範圍,闖越該平交道,原告該行為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原告主張其行經該平交道時,鈴聲未響起,顯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4.至原告雖另主張原告縱有前述違規行為,原處分裁處罰鍰49,500元,亦屬過高,違反比例原則,惟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4條第1款規定者,如係小型車,係於到案日前聽候裁決者,處罰鍰49,500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該裁罰基準表考量小型車闖越平交道所造成之對火車產生之危險性,該裁罰基準表尚難有違比例原則,原處分認原告有該違規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裁處原告49,500元,自難有違反比例原則,原告主張原處分罰鍰部分違反比例原則,亦無可採。

六、綜合前開說明,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響

起後,仍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之違規情事,堪認屬實。...,裁處原告罰鍰49,500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以前開理由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必檢舉評論】

1. 監視器影片證明鈴聲響起第11秒,違規者強行闖越,這樣還申訴真無恥!

2. 違規者還說希望可以降低罰金,證明違規者早就知道自己愛違規有闖越平交道,不然若自己沒違規,絕對捍衛權力一毛都不能、不願罰,不是嗎?虎爛嘴臉真噁爛喔,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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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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