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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越平交道貴桑桑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6):平交道路口沒有保全欄住我通過,怎算是闖越呢?
2017/11/13 11:43:26瀏覽104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火車快飛第六輯:我任職伊甸基金會,闖越平交道的罰金會讓我無法維持家計喔!


【裁判字號】 106,交,24

【裁判日期】 106062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4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

二、事實概要:

原告張XX騎乘其所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以下簡稱系爭機車)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2日8時03分許,行經新竹市客雅鐵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因有「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以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接獲民眾檢舉,調閱系爭平交道監視器拍攝影像查證後,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對車主之原告掣開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應到案日為105年10月16日,原告與車主於到案日前105年10月12日,向被告陳述意見,表示無該違規事實,惟被告經函請舉發機關調查後,仍認原告有「警鈴己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決書漏引項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於106年1月10日以竹監新四字第51-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5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如下:

原告任職伊甸基金會,坦任復康巴士司機,已有12年,於前開遭舉發違規時間,騎乘系爭機車上休班途中,要通行系爭平交道時,確有注意看及聽,號誌均無響起,也未亮燈,即發生遮斷器開始放下,原告也立即快速通過,保全也無阻攔或警示,原告絕無闖越平交道行為,原告每月所得很低,原處分造成原告無法維持家計等語。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答辯如下:

依舉發機關函復表示本件係接獲檢舉後,經舉發機關調閱遠端監視器拍攝畫面,發現該監視器雖因收音系統故障,無法有效收音,但經查閱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號誌分駐所號誌設備障礙日報表顯示,本件原告遭舉發時間,系爭平交道並無號誌異常情事。依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設置養護檢作業和序第291項規定,自動遮斷器之關閉動作,應在警報動作開始後6秒至8秒啟動。系爭平交道遮斷器係於影片8時3分6秒開始放下,系爭機關從新竹市南外街1巷口右轉至系爭平交道時,應注意前方平交道號誌並減速停等於平交道前等待列車通過,但系爭機車卻加速通過,並於影片3分10秒通知系爭平交道,原告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故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等語。依採證影門內容所載,原告在闖越系爭平交道前,系爭平交道警鈴及閃光號誌正常運作,原告行經系爭平交道前,看到平交道號誌或標線後,應即降低速度並注意閃光號誌是否顯示,警鈴有無響起及鐵路兩方有無火車駛來,卻在應注意情況下,即乘隙駕車闖越平交道,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法院判斷:

(一)...

(二)...

(三)查前開事實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採證光碟翻拍之照片4張附卷可稽(附本院卷第29至30頁),應認係屬實在。

(四)本件認原告騎乘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平交道,在警鈴聲響,遮斷器開始放下後,仍通過系爭平交道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要件:

1.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於前開違規時間,行經該平交道之過程,依該平交道監視器拍攝影像內容所載,僅有影像並無聲音,可看到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遮斷器開始啟動後,原告並未暫停進入平交道,於前方遮斷器全部放下後,原告騎乘系爭機車以低頭閃過遮斷器方式,通過系爭平交道。有勘驗該採證光碟之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

2.前開採證光碟雖無聲音,但系爭平交道警鈴,在原告遭舉發有該違規行為當天,並無故障之情事,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務段106年3月16日北電技一字第1060000885號函在卷可稽,復依依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設置養護檢作業和序第291項規定,自動遮斷器之關閉動作,應在警報動作開始後6秒至8秒啟動,故原告在遮斷器開始放下時,系爭平交路道警鈴既正當運作,原告通過該平交道時,應有聽到該警鈴聲響,原告行經系爭平交道,未依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停止進行,仍強行騎乘系爭機車通過該平交道,原告該行為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

3.原告雖主張系爭平交道警鈴未響,且號誌亦未亮起,即發生遮斷器開始放下之情事,惟依前開採證光碟所拍攝影像內容所載,可清楚看到原告系爭車輛通過該平交道前,並未暫停,在遮斷器開始啟動放下時,仍強行通過該平交道,原告所主張未聽到警鈴,未看到號誌,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六、綜合前開說明,...。原告前開主張,顯不足採。依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違反前該條例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機車於到案日前候裁決者,處罰鍰4萬5千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者說自己是什麼基金會司機,這種說詞都可以省去,因為沒什麼了不起,不是嗎?又說罰太多生計有問題,沒錢就不要違規,自己會不知道?笑死人!

2. 檢舉此類違規最好影片的聲音不要刪除,更能一槍斃命。而鐵路局也在每個平交道設置錄影設備,檢舉者加上鐵路局2個影片,絕對很能虎爛申訴成功,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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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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