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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16:15:32瀏覽723|回應0|推薦0 | |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火車快飛第15輯:當時有五、六輛機車停在鐵軌旁,非常接近鐵軌,閃燈亮時,閃光號誌位置已在機車後方所以無法看到。 【裁判字號】 106,交,236 【裁判日期】 1070423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36號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18時19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竹市農會前鐵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遭民眾檢舉系爭機車有闖越系爭平交道之情形,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鐵路警察局)調閱系爭平交道監錄系統後,以原告有「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之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規定逕行舉發,原告到案後,經被告於 106年10月24日以竹監新四字第51-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陳述: (一)原告部分: 當時有五、六輛機車停在鐵軌旁,已接近鐵軌,閃燈亮時閃光號誌位置已在機車後方沒有看到,且當時為下班尖峰時段,車聲吵雜,警鈴聲音量不足沒有聽到,之後便遭鐵路警察局舉發闖越平交道罰單等語。 (二)被告部分: 1.... 2.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於106年10月2日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8852號函復略謂:…三、本案係民眾檢舉(檢舉時間: 106年8月9日)…普通重型機車於106 年8月9日18時19分許闖越新竹市農會前平交道,後經本分局員警調閱該平交道監錄系統確認該車違規屬實,遂依法填掣…告發單舉發交通違規。四、據舉發員警回覆單及採證光碟內容略以:畫面時間(鏡頭編號CH05)18:19:22秒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平交道將有火車駛來,惟駕駛人騎乘…機車於18:19:32秒至18:19:34秒之際仍逕行闖越。是以,在該車闖越平交道前,警鈴已響、號誌已顯示持續10秒以上,其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等。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規定之「闖越」平交道,係以駕駛人駕駛汽車欲通過平交道前,有「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其中之一,仍駕車進入平交道範圍為構成要件。 4.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4條規定,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原告行經系爭鐵路平交道前,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降低速度並注意閃光號誌是否顯示、響鈴有無聲響及鐵路兩方有無火車駛來,卻因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下乘隙騎車通過平交道,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之規定,被告所屬新竹市監理站依相關法規裁處應屬適法,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判斷: (一)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之情形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有5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亦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裁決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三)經查,雖原告陳詞如前。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舉發光碟片後,其結果如下: (1)編號CH03光碟內容略為: 畫面顯示時間為2017年08月09日18時19分00秒至18時20分01秒時平交道出口外近照攝影畫面,無聲音。 18時19分00秒起,攝影機往平交道出口外近距拍攝。 18時19分27至35秒,有多輛機車及一輛車號0000-00號車輛(五門汽車)由畫面下方往上方方向行駛而過。同時平交道入口柵欄桿降下。 18時19分35秒起,有一車號000-0000號機車(騎乘人載淡色安全帽粉紅色短衫白褲,其前載有紅色安全帽兒童)由畫面下方往上方方向行駛,平交道柵欄桿完全降下。 (2)編號CH05光碟內容略為: 畫面顯示時間為2017年08月09日18時19分00秒至18時20分01秒。 18時19分00秒起,攝影機自一方平交道入口上方拍攝平交道全景,有聲音。 18時19分22秒起,平交道警鈴響起。之後仍有多輛機車及一輛汽車(五門汽車、車號不清)行駛而過平交道。 18時19分33秒起,對向入口處平交道柵欄桿降下同時,一輛機車(車號不清,騎乘人載淡色安全帽粉紅短衫白褲,其前載有紅色安全帽兒童)由畫面左側入口往右側通過平交道後往出口方向行駛,入口處柵欄桿降下,該機車於平交道柵欄桿完全降下後駛出平交道,平交道警鈴仍持續響起。 有本院107年1月30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 可知,上開兩光碟內容係同一時地不同角度之錄影內容,且由上開兩光碟內容相互對照可知,系爭機車係於平交道警鈴響起約11秒、平交道柵欄桿降下同時,於警鈴持續響起期間,通過系爭平交道,並無有警鈴音量不足之問題,堪認原告確有「警鈴已響、燈光號誌已顯示,仍穿越平交道」之違規事實,其陳稱未聽見警鈴聲音等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無足採。 (四)從而,原處分認原告有「警鈴已響、燈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依違規時之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 1款、第24條(漏載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李佩玲【必檢舉評論】 1. 檢舉闖越平交道,就是有雙重影片當證據,我想兩個不同視角之影片都能證明違規者就是有闖越平交道,法院判決起來就是不囉唆,違者者只能虎爛給自己聽囉。 2. 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者絕對不知道,就算警鈴故障,自己在平交道前一定也要有停看聽的動作,否則就是違規,只是一般駕駛沒有停看聽,也不是闖越(路燈),沒有人會去取締,若是檢舉也不會過。但是一旦是闖越平交道,有沒有停看聽絕對會被法院檢視,再虎爛呀,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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