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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爛也可申訴成功之判決書系列(8):右邊的小車道沒有任何標示,我以為是機車道,該處設計不良
2018/06/07 17:34:03瀏覽249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違規開心第8輯:此路口有鐵路經過、正在施工,路口兩側以圍籬遮起,本難發現右側設有人行道,自不能認為此有何故意或過失可言。


【裁判字號】 106,交,5

【裁判日期】 106060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5號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違規者勝訴)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1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與華榮路口(下稱系爭路口),因「行駛人行道」交通違規,經民眾提供蒐證光碟檢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逕行舉發,並填掣高市警交相字第BJD04548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原告不服舉發,向被告提出陳述,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於105年12月21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5年12月21日開立32-BJD045482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上開路口有鐵路經過,正在施工中,我騎的右邊小車道沒有任何標示,我以為是機車道,是該處設計不良,請問我為何要被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依道交條例第3 條第3 款規定,人行道之類型有三,一為人行天橋、地下道;一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無論該騎樓、走廊為公有或私有;另一為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包括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 條之3 規定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再觀本件採證光碟,上開地點人行道起點處已劃設清晰明顯之人行圖示及人行道標字,該路段前方亦無任何遮蔽物阻擋視線,在日間有自然光線之情形下,足可清楚辨識,業已盡告知駕駛人注意不得違規行駛,已堪認符合「明顯標示」。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其係以法律明文規範絕對禁止,又人行道之設置目的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基於道路交通管理之公益目的,不論在該處行車是否確實影響交通,均不容機車行駛佔用以妨礙行人通行之安全,原告卻仍持「標示不清」為由進行辯解,顯為原告事後矯飾辯解之詞,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有行駛人行道之行為,因民眾於105 年9 月21日在上揭地點攝錄,於同年月24日向舉發機關檢舉,並未逾越上開7 日期限,且該檢舉係以科學儀器錄製翻拍,舉發機關查證後逕行舉發,有採證光碟、翻拍照片3 張、現場照片1 張、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20、25至2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可認定。次查,上開採證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如下(本院卷第31頁):

「(通往系爭路口的)道路上先有黃網狀線,右方有車道線及路面邊線,再來為鐵軌、黃網線,直接接著白色實線上的防撞軟桿分隔車道與人行道,人行道標示緊接著黃網狀線出現」。

從翻拍及現場照片觀之,上開路口有鐵路經過、正在施工,路口兩側以圍籬遮起,本難發現右側設有人行道;況用路人通過鐵軌後,即為黃網狀線區塊,人行道隨即緊接黃網狀線出現,並無斑馬線、立面標誌或閃燈警告,該人行道上雖有繪設人行道字樣與圖案,但機車駕駛人行經該處時仍有可能誤會車道與人行道間的白色實線為快慢車道分隔線,而將人行道誤為機車道,且即使看到地面人行道字樣與圖案仍會來不及反應避開,自不能認為原告行駛人行道之行為有何故意或過失可言。

被告既未充分舉證,其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於法未合,應予撤銷。

六、綜上所述,原告對於誤入人行道行駛並無過失,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認定原告有原處分所指之違規行為。是被告逕依道交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6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應非適法。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書記官 王翌翔

【必檢舉評論】

1. 雖不知違規者是不是誤闖,但因為這種道路施工,臨時圍出來的人行道(非正式的紅磚、綠色路面人行道),都是很容易就讓騎士誤判,所以我覺得申訴成功合理。

2. 就像有時道路施工,機車務必由禁行機車之內線車道通過,總不能這樣也被檢舉禁行機車而舉發。真正貼心之施工單位,都會用水泥島配合警示燈光,將人行道與車道隔開,這樣還誤闖被開單,就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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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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