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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17:16:57瀏覽285|回應0|推薦0 | |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二十九輯:我本來沒有開冷氣車子就可以跑、我的車子是手排不是自排的...,這是什麼奇怪的申訴理由?我真的看不懂! 【裁判字號】 106,交,26 【裁判日期】 1061013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6號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6年5月29日11時59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中彰快速道路37.6公里處,因行駛穿越槽化線,為隨行在後之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攝影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檢舉,經舉發員警勘驗錄影影像後,認原告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行為,並填製舉發日期106年6月22日之中市警交字第G7H42204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8月6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不服而於106年7月5日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被告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認本件違規事實明確,被告遂於106年7月25日以中監投站字第1060185411號函通知原告仍應依章處罰,後於106年7月28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以投監四字第65-G7H42204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車子之前因為下雨才放在家裡兩天,有開行車紀錄器才沒電,在充電三小時後有開去臺中,那天回來晚了,原告在車上睡覺有開電風扇,天亮起來又沒電,就馬上用電池發動,原告趕時間就跟原告太太出發,車上小電風扇有打開,快到草屯時因為原告太太身體不是很舒服所以就開冷氣,開了半路就在74線臨時故障,為了安全馬上往路邊開,原告以前是從事修理汽車的,知道開冷氣會很耗電,所以把冷氣關掉,後來就慢慢又可以開了,原告就慢慢的開到草屯去修理,車廠跟原告講電源線老化要更換,之後才知道是電瓶沒電的因素,原告是為了生命安全才把車子往右停,原告本來沒有開冷氣車子就可以跑。 (二)對於勘驗結果沒有意見,但是原告之後因為修車也花了很多錢。原告的車子是手排的,不是自排的,一有問題原告就知道了,原告的車子如果沒有開冷氣也都好好的,可能是開冷氣比較耗電,原告平常是沒開冷氣的,當天載原告太太半路開冷氣才知道發電機發電不過,原告事後也更換了汽車的發電機,現在也已經正常了。 (三)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由本院所勘驗檢舉光碟之結果可知,約11:59:56時至11:59:59時許,原告駕車在外側車道往右跨越槽化線後,行駛於匝道入口車道,畫面中可清楚辨識該車輛之車牌號碼為「1656-C5」,並未見有原告所陳稱之故障情形,按一般常理,如車輛故障,必然將車輛往路肩停靠,等待救援,而觀諸影片顯示,系爭車輛於切換至最外側車道後,似無停靠路肩之動作,仍繼續往前行駛;原告駕車跨越槽化線之行為,核已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第1項之規定,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之違規,自應受罰。本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未依標線指示行駛之行為,違規事實已臻明確,舉發並無違誤,被告核其處分,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於法尚無不合,原告所訴並無理由。 (二)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又按,行車前應注意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缺水、缺電或缺燃料之情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1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於行車前有檢查、確認所駕駛車輛之機件作動正常,俾確保道路行車安全之義務。 (四)經查: 1.本院勘驗被告機關提出之民眾檢舉光碟,其檔案名稱為「000000000000000M03」,錄影時間共0分13秒,勘驗結果如下: (1)畫面影像時間2017/05/29 11:59: 52影片開始時, 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正從內車道切入外車道,車身跨越兩車道。 (2)畫面影像時間2017/05/29 11:59: 54, 系爭車輛完成變換車道,行駛於外車道。 (3)畫面影像時間2017/05/29 11:59: 55, 系爭車輛閃右轉方向燈,向右切入槽化線區域內。 (4)畫面影像時間2017/05/29 11:59: 57, 系爭車輛閃右轉方向燈,已右切進入槽化線區域內。 (5)畫面影像時間2017/05/29 11:59: 59, 系爭車輛從槽化線區域內駛出,行駛於匝道上來之切入主線車道前之加速道路上。 (6)畫面影像時間2017/05/29 12:00: 06, 系爭車輛仍行駛於匝道上來之切入主線車道前之加速道路上,並自檢舉車輛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右側畫面消失。 (7)截取上開時間錄影光碟影片之照片6張附於本院卷第40至42頁。 2.本件係以民眾車上之行車紀錄器做為舉發影像,此乃當場攝錄之影像,係屬「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檢舉民眾檢舉原告於106年5月29日有違規情事,而於106年5月29日提出檢舉,受理員警嗣於106年6月22日製單逕行舉發,形式上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8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所定檢舉及逕行舉發之事由、程序與證據要求。 3.復依採證錄影光碟擷取畫面所示,顯見系爭車輛係自該行車紀錄器所在之汽車前方,由內車道切換跨越槽化線至匝道上來切入主線車道前之加速道路上無訛,足認民眾所為之檢舉內容,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舉發機關依民眾之檢舉而為舉發,又被告據之而為本件裁罰,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4.原告雖稱原告以前從事修理汽車,當日早上系爭車輛沒電,就馬上用電池發動,原告知道開冷氣會很耗電,系爭車輛係臨時故障,為了安全才往路邊開,之後去修理才知道是電瓶沒電的因素云云。而依原告提出系爭車輛於車廠之修理單據(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系爭車輛係於106年7月21日進廠維修,而於106年8月17日維修完畢,惟此部分尚難證明系爭車輛於106年5月29日有臨時故障之情事。再者,依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1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第1款規定,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行車前自應檢查、確認所駕駛車輛之機件作動正常,而無缺水、缺電或缺燃料之情形。而原告自稱以前從事修理汽車,若系爭車輛當日早上確有電瓶沒電之情狀,原告於發現車輛有異狀後應立即檢查維修以排除故障,原告卻逕將系爭車輛行駛上路至高速行駛之快速公路上,造成極大之潛在公共危險,縱使原告主張之電池有沒電不穩定之情事屬實,其違反法令所課予之檢查、確認所駕駛車輛之機件作動正常之義務,亦不得免除責任。是原告上開主張,要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開時、地,確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書記官 王聖貿【必檢舉評論】 1. 又是一個拿出修車單據的垃圾,車輛有沒有保養、維修,跟你可不可以違規,是兩件事好嗎?怎有一堆智障認為故障就可以違規?笑死人。 2. 違規者一直說的冷氣怎樣,自排的怎樣,我還開山路不要開冷氣比較好爬坡哩!請問這跟你有沒有跨越槽化線有什麼因果關係?晚上睡覺沒冷氣照樣生小孩啦,你阿公不就這樣,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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