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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28):ETAG通行明細證明違規時我仍在國道4號上行駛,不是在1號
2018/01/30 13:47:55瀏覽431|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二十八輯:在短短15秒內不斷任意切換車道,甚至利用路肩超車,連法官都看不下去。


【裁判字號】 105,交,111

【裁判日期】 105111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11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號牌1930-WG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5年3月1日8時8分行經國道1號南向168.3公里處,因「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處車主)(非開放時段)」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5年3月1日檢具事證檢舉,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警(下稱舉發機關)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遂掣開第ZCA686980號舉發通知單。被告續於105年5月5日以中市裁字第68-ZCA68698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與蔡X育屬母子關係,原告的兒子於105年3月1日8時8分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行駛於國道1號南向168.3公里處時,因民眾檢舉蛇行致遭裁決應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查原告因查證ETAG通行交易明細時間105年3月1日8時8分並無行駛在國道1號南向168.3公里處,該舉發時間點車子仍在國道4號上行駛,無法出現在國道1號南向168.3公里處,舉證證據與事實不符,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備由被告負擔。

四、語告答辯略以:

(一)...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5年4月20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53701998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大隊分別於105年3月1日及7日受理民眾檢舉案件後逐層交辦,承辦員警經再次查證該車廠牌、顏色均相符,並確認違規時間、地點均屬實無訛且無開放路肩通行…經多次檢視動態錄影檔顯見,該車於單記時、地違規行為均屬實。另有關陳述並調閱遠通電收公司當天行經該路段通行時間明細紀錄不符等情…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影像,其行車紀錄時間之設定會因個人設定時間而有所誤差,惟並不影響其違規行為。本大隊員警本於職權依法舉發,並無不合,該車違規行為均屬實,請貴處逕依職權卓處」,顯見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非開放時段)」及「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行為。

(三)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民眾檢舉光碟,檢舉民眾行駛於中線車道,攝影機時間105年3月1日08:08:23時自V3鏡頭顯示,號牌1930-WG自小客車行駛於內側車道,08:08:26時消失於V3鏡頭中,08:08:27時至08:08:28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該車自內側車道切往中側車,08:08:29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該車自中側車道切往內側車道,08:08:31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該車復自內側車道切往中側車道,08:08:32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該車自中側車道切往外側車道,08:08:34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該車自外側車道切往路肩行駛,08:08:38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該車自路肩切往外側車道行駛等情。

(四)所謂「蛇行」係指汽機車沿途任意變換車道,且於車道上穿梭行駛之危險駕車方式而言(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上揭影片顯示,原告所有號牌1930-WG號自小客車,原本行駛內側車道,竟為超車,在短短15秒內不停任意切換車道,甚至利用路肩超車,雖原告提供之遠通電收通行交易明細通行上開路段時間(105年3月1日8時16分53秒)與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設定之時間(105年3月1日8時8分23秒至38秒)有些許誤差,仍不影響被告對原告車輛「在道路上蛇行」違規事實之認定,既原告所有號牌1930-WG號自小客車於上開時間之駕駛人即原告之子蔡X育君,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行為(被告中市裁字第68-ZCA686976號裁決,現於本院105年交字第112號審理中),則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據以裁處汽車所有人即原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自屬適法有據,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聲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因「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行為,經由民眾檢舉,遭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等情,有舉發機關第ZCA68698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5年4月20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53701998號函及違規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1-32頁),堪信為真實。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確有「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行為,是原告核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自應受罰。從而,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規,及被告所為原處分,洵屬於法有據。

(四)原告雖以上開情詞,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1.經本院勘驗檢舉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9頁至反面),勘驗結果為:

(1)(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LYbGU.MP4)

1)畫面顯示時間為2016年3月1日08時08分23秒許,係由檢舉民眾車輛之內部往前擋風玻璃方向拍攝,內容係攝得前方路況之全景。檢舉民眾車輛行駛於國道1號公路南向約168.3公里路段之中線車道上。

2)08:08:23時許,自V3鏡頭顯示,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08:08:26系爭車輛時消失於V3鏡頭中。

3)08:08:27時至08:08:28時許,自V1及V2鏡頭顯示,系爭車輛自檢舉民眾車輛右側超車後,由內側車道切往中線車道。

4)08:08:29時許,時自V1及V2鏡頭顯示,系爭車輛自中線車道切往內側車道。

5)08:08:31時許,自V1及V2鏡頭顯示,系爭車輛復自內側車道切往中線車道。

6)08:08:32時許,自V1及V2鏡頭顯示,系爭車輛自中線車道切往外側車道。

7)08:08:34時許,自V1及V2鏡頭顯示,系爭車輛自外側車道切往路肩行駛。

8)08:08:38時許,自V1及V2鏡頭顯示,系爭車輛自路肩切往外側車道行駛。

(2)由上開勘驗結果得知,系爭車輛於7秒內任意變換車道5次,於車道上穿梭行駛,顯然置本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不顧,超出一般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已危及整體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當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稱「蛇行」之危險駕駛行為無誤。

(3)至於原告主張舉發時間點系爭車輛仍在國道4號上行駛,無法出現在國道1號南向168.3公里處,舉證證據與事實不符云云。經查,檢舉民眾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之時間,會因為個人設定而有所誤差,惟並不影響本件原告系爭車輛違規行為之認定。況由原告提出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行交易明細顯示(見本院卷第5頁),系爭車輛於105年3月1日08:06:42時許,通行方向為國道三號南下,通行路段為大甲-中港系統(連接國4);於105年3月1日08:13:53時許,通行方向為國道一號南下,通行路段台中系統(連接國4)-豐原。可知系爭車輛係由國道4號轉往國道1號南下方向行駛,而舉發機關認定之違規地點為國道1號南向168.3公里處,該違規地點與國道1號及國道4號交會之台中系統(165.6公里處)亦相去不遠,此有國道1號中區路線設施里程一覽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復可證明系爭車輛是日08:06:42時至08:13:53時許,確實有行經違規地點。原告上開主張,顯係事後匿飾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書記官


【必檢舉評論】

1. 高速公路上面,七秒鐘變換車道五次,這種駕駛一點也不厲害,這種駕駛就是垃圾智障,早日撞死自己以免害人。

2. 由法官認証的紫色文字,可以知道此案影片與ETC時間誤差為7分鐘,事實上就是有通過被檢舉之路段,不然怎有你車號的影片?違規者腦袋真是膚淺,想用時間不是100%對照來消失自己違規的行為,去吃屎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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