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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26):故意逼車害後車追撞,趕快用倒車方式下交流道
2018/01/05 17:52:13瀏覽24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二十六輯:因匝道管制燈號即將轉換為紅燈,故決定停車,並非故意逼車呀!


【裁判字號】 106,交,57

【裁判日期】 1060922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57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號牌ANJ-7787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5年10月12日10時17分,行經國道1號北向168(豐原入口匝道)處,因「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及「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處車主)」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5年10月12日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3條第4項之規定,遂逕行對車主林萬益掣開第Z00000000及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原告對於第Z00000000號舉發,因未於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並分別於106年2月7日以中市裁字第68-Z00000000及68-Z00000000號共2份裁決書(下均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8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43條第4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各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車輛煞車似有故障情形,且當時有匝道管制燈號即將轉換為紅燈,故原告決定停車再行,並非無故為之。因此,原告當下決定將車輛開回台中市中清路修配廠檢查,才又以倒車方式下交流道,改為南下方向回到台中市。原處分機關未查知上開情況,逕以上開交通條例為之處罰,稍嫌速斷,而有不當之處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1月6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53704369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大隊於105年10月12日處理交通事故時,經由事故當事人檢舉該車違規錄影檔並受理其檢舉後,經查證確認該車違規行為屬實始依法製單舉發。經檢視動態錄影檔顯見,該車由豐原交流道北向(往苗栗方向)行駛途中驟然減速、煞車,並於車道中暫停,致使後方來車(第三部車)因閃避煞車不及而肇事(唯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該車又於該處(即北向入口匝道內)違規倒車至槽化線區後,又跨越至南向(往臺中方向)匝道車道行駛,其行為顯已危害用路人行車安全…另查,所附錄影檔案中有2份檢舉人之行車影像紀錄器時間並未校正,致行車影像顯示年份及時間如動態錄影檔中所顯示,惟並不影響其違規行為之事實,復經員警與檢舉人再次確認,違規日程為105年10月12日10時17分無訛」。

(三)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所附光碟,確認檔名2014_08_13_08_35_19檔案中,畫面長度00:49時至01:12時檢舉民眾由臺中市神岡區中正路往西(豐原交流道方向),01:13時至01:44時檢舉民眾沿高速公路北上車道行駛,01:45時至01:48時檢舉民眾前方白色小客車突然暫停,檢舉民眾車輛跟著暫停,01:49時至01:56時檢舉民眾前方白色小客車緩慢前行,此時畫面中顯示原告車輛於前方北上車道左側暫停,01:57時至01:59時原告車輛於高速公路北上車道倒車,其他北上車輛減速靠右閃避行駛。檔名2014_08_13_08_37_19檔案中,畫面長度00:00時至00:33時原告車輛持續倒車至槽化線前方,00:44時至00:52時原告車輛轉向並跨越槽化線沿南下車道行駛。

檔名ADR_0013.MOV檔案中,畫面時間105年10月12日10:15:58時檢舉民眾後方車輛行駛於臺中市神崗區中正路往西方(豐原交流道)行駛,10:16:54時前方紅色車輛(檢舉民眾車輛)突然暫停,10:16:57時檢舉民眾後方車輛撞擊前方紅色車輛,10:17:07時至10:17:59時畫面顯示,紅色車輛左前方之原告車輛正於北上車道倒車並跨越槽化線往南下車道行駛等情。

(四)從上揭影片顯示,原告車輛於高速公路北上車道上突然暫停,嗣後復倒車跨越槽化線往南下車道行駛,未見原告車輛有故障情事,原告辯稱該車煞車故障,故而倒車駛往市區維修云云,惟原告車輛於起駛前本應檢查煞車確實有效,縱於行駛途中始發生煞車故障,亦得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豎立故障標誌等待救援,惟原告車輛卻捨此不為,反而以更高風險方式駛離,難認原告所述可採,認原告車輛任意於車道中暫停及以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倒車及自公速公路北上車道跨越槽化線行駛至南下車道等方式危險駕駛之事證明確。又原告未於到案期限內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推定原告就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裁處並無違誤。又原告為汽車所有人,對車輛負有保管義務,並有促使駕駛人避免危險駕駛之注意義務,卻放任其車輛危險駕駛,顯有故意過失,被告處以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自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核其立法理由乃係「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三)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05年10月12日10時17分,行經國道1號北向168(豐原入口匝道)處,因「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及「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處車主)」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5年10月12日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3條第4項之規定,遂逕行對車主林X益掣開第Z00000000及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原告對於第Z00000000號舉發,因未於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受逕行舉發人即原告有過失,並於106年2月7日以原處分分別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等情,有舉發機關106年1月6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53704369號函、民眾檢舉影像光碟、原處分及汽車車籍查詢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2-33、35-36、37頁反面),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1.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6年1月6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53704369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大隊於105年10月12日處理交通事故時,經由事故當事人檢舉該車違規錄影檔並受理其檢舉後,經查證確認該車違規行為屬實始依法製單舉發。經檢視動態錄影檔顯見,該車由豐原交流道北向(往苗栗方向)行駛途中驟然減速、煞車,並於車道中暫停,致使後方來車(第三部車)因閃避煞車不及而肇事(唯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該車又於該處(即北向入口匝道內)違規倒車至槽化線區後,又跨越至南向(往臺中方向)匝道車道行駛,其行為顯已危害用路人行車安全…另查,所附錄影檔案中有2份檢舉人之行車影像紀錄器時間並未校正,致行車影像顯示年份及時間如動態錄影檔中所顯示,惟並不影響其違規行為之事實,復經員警與檢舉人再次確認,違規日程為105年10月12日10時17分無訛」等語(見本院卷第32-33頁)。

2.經本院勘驗調查檢舉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採證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勘驗結果為:

(1)(檔案名稱:2014_08_13_08_35_19.AVI)

1)畫面開始係由檢舉民眾車輛(下稱該車)前方擋風玻璃處往前拍攝,畫面長度00:49時至01:12時,檢舉民眾由臺中市神岡區中正路往西(豐原交流道方向)。

01:13時至01:44時,該車往高速公路北上匝道方向行駛。01:45時至01:48時,該車前方白色小客車突然煞停,該車跟著煞停。

2)01:49時至01:56時,該車前方白色小客車緩慢前行,此時畫面中顯示系爭車輛於前方北上匝道左側暫停。01:57時至01:59時,系爭車輛於高速公路北上車匝倒車,其他北上車輛減速靠右閃避行駛。

(2)(檔案名稱:2014_08_13_08_37_19.AVI)

1)畫面長度00:00時至00:33時,系爭車輛持續倒車至槽化線右側。00:44時至00:52時,系爭車輛左轉跨越槽化線後,往南下匝道方向行駛。

3.由上開勘驗結果(1)可知,當日約01:45時至01:48時,該車前方白色小客車突然煞停,該車跟著煞停;01:49時至01:56時,系爭車輛於前方北上匝道左側暫停。按汽車在行駛途中禁止驟然減速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駕駛人若恣意驟然減速,將導致後方之車輛應變不及而造成追撞,此於高速或快速公路上尤然,是除非遇有突發狀況影響行車動線而不得不然,否則依法即嚴禁驟然減速或停車,亦即上開規範目的乃在於使駕駛人能合理預期他方之行車動態,俾能有充分之時間應變,避免因無預期之驟然減速導致其他駕駛人因反應不及而失控,或因亦猝然減速而產生連鎖反應致肇事,而依上開勘驗結果顯示,原告驟然減速並於北上匝道左側暫停之行為,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違規,被告裁處原處分自屬有據。

4.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煞車似有故障情形,且當時有匝道管制燈號即將轉換為紅燈,故原告決定停車再行,並非無故為之云云;而原告陳稱其至修配廠申請看看,如有證據,會提出修理費用之證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可稽。嗣原告於106年8月30日所提出之函覆書,其上所載「ANJ7787該車(即系爭車輛)儀表板驚(警之誤)示燈亮來檢查輪胎氣壓,本行打氣沒收費,故沒有紀錄存在…申報人林X益(即原告)」等文句均係原告所書寫,其所稱中清路518號名馳汽車,係由朱X仁簽署蓋章,但僅說明「曾有來打氣,只是我不知道日期是那一天」之詞,關於原告前去打氣的原因並未紀錄相關事實,且核與上揭原告在起訴狀所陳稱系爭車輛當時有車輛煞車疑似故障之情形相左,故自難以此函覆書內容作何有利原告之認定。再者,若原告當日車輛發生異常為真,應於發現車輛有異狀後,立即安全靠邊停車檢查,抑或趕緊處置,而原告卻於2次驟然減速後,往前加速離去,並無停靠路肩檢查之跡象,且由上開勘驗結果顯示,系爭車輛於多次切換車道或加速離去時,均無不穩或顛簸之情形,足見原告當日駕駛系爭車輛,並非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卻任意驟然減速,導致後車駕駛人無法預測其車輛之行動,在高速行駛之快速公路上,造成極大之潛在公共危險,自應受罰。原告上開主張,應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書記官 洪菘臨


【必檢舉評論】

1. 會倒車下交流道,這種駕駛絕對是王八蛋等級,這一個還害後方的車追撞,標準的垃圾渣

2. 違規者虎爛自己煞車故障,煞車故障很嚴重,一定要送修。但是違規居然沒有維修記錄,修車廠只願意出示有來打氣未收費的証明(不敢作偽證),智障虎爛狗一隻。

3. 煞車故障應該是馬上停車,後方放故障警示之三角錐,怎會是因為故障所以趕快倒車下交流道?智障都比你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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