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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24):只憑錄影內容,由車外觀與行進狀態就認定我違規走路肩
2017/11/30 12:19:30瀏覽455|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二十四輯:因之前有壓到小坑洞,遇到塞車只好緊急走路肩下去檢修車輛狀況。

【裁判字號】 105,交,160

【裁判日期】 1060307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60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91.5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因違規使用路肩,經民眾檢舉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逕行舉發,原告到案後,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之規定,於105年9月13日以竹監裁字第50-Z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當天從科學園區新安路上交流道,不小心有因路面不平掉進小坑洞,開進高速公路後,在高速行駛中驚覺車下方有異音,四輪不穩有抖動狀態,要下竹北交流道時,大塞車完全無法動,心慌下怕自己的車突發其他狀況,立即轉路肩下交流道往芎林方向,回家後即刻於9時13分去匯豐汽車竹北營業所待檢查,但沒預約檢查不到,只好後續預約7月15日檢查,檢查結果駕駛人左後輪破需補胎,另建議駕駛人四輪重新定位。被告不可只憑錄影內容,看車外觀與行進狀態,而認定違規,請法院為不開罰之處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經國道二隊以105年8月25日以國道警二交字第1052702181號函覆略以:查旨揭車輛行駛時段無路肩開放,有關陳述人所指四輪不穩一節,經審視檢舉人採證影像,旨揭車輛正常無異狀行駛右側路肩,非如陳述人所述車輛有異常之情事,爰此,本大隊依據檢舉人所提供之採證影像所見違規事實依法舉發尚無違誤。

(二)...

(三)有關本件原告提到因車輛有異常狀況避免發生緊急狀況才行駛路肩,經檢視民眾所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並未能確認車輛是否有異常之情事,再查原告所提供105年6月29日車輛保養估價單,未足證明本件違規時有車輛異常狀恐致有發生危險情事,故本件違規仍應依法裁處。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原處分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05年7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檢舉採證錄影光碟等件附卷可稽,原告對於確有行駛路肩之事實亦未爭執,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舉證光碟結果,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確有於上開時段行駛於路肩(見本院105年11月11日調查證據筆錄),自堪認原告確有行駛路肩之事實。是本件有爭執者,即原告行駛路肩之行為是否違規?

(三)經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此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是以,行駛於高速公路,原則上皆不得行駛路肩,不因系爭路段是否設有禁制標誌而有異同;...

(四)原告雖主張當時因車輛有異音、四輪不穩狀態,才行駛路肩云云,然查,經本院當庭勘驗舉證光碟結果為:「檢舉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有許多車輛靜止不動,於14秒時開始有車輛行駛於路肩,原告車輛於28秒時亦行駛於路肩並無車輛行駛不穩之異狀。」,即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確有於上開時段行駛於路肩,且未見有何異狀(見本院105年11月11日調查證據筆錄);原告雖提出車廠估價單、統一發票、結帳清單為證,惟該等統一發票、結帳清單之日期乃105年7月15日,並非違規當日,且觀之結帳清單上所載結帳明細乃「冷氣健檢、前後檔玻璃擦拭清潔、左後輪胎漏氣補胎」,足認原告於105年6月29日當日並未進行檢查,而係遲至7月15日檢查才有左後輪漏氣之現象,時隔半月餘,尚難認定違規當時已有該現象,此外,原告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且衡諸常情,如係車輛確有異狀而無法高速行駛,亦應暫停於安全地點後檢查或等待維修車輛,而非仍冒險繼續高速行駛,是其主張係因車輛異狀而行駛路肩云云,尚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未開放小型車路肩通行之時、地,使用路肩通行之違規情事,堪認屬實。原告所為主張,顯不足採。從而,原處分認原告於105年6月29日駕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書記官 謝淑敏

【必檢舉評論】

1. 法官說如果車輛有異狀、輪胎沒氣,應該是停下車來才安全,怎會是加速前進走路肩?笑死我了,因為是違規者愛虎爛,車根本沒怎樣呀!

2. 就算有當日維修保養的單據,一樣還是違規成立!因為維修單據沒有法律位階,人人都可以隨便開立,所以違規者別再秀無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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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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