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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12:30:13瀏覽2432|回應0|推薦0 | |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二十一輯:下大雨時走一下路肩就被檢舉,已造成我很大的困擾。 【裁判字號】 105,交,185 【裁判日期】 10512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85號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下午5 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9625-GU號之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57公里處時,為民眾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五楊分隊員警認原告有「未依規定跨越槽化線行駛」、「未依規定違規行駛路肩」等違規行為,遂逕行舉發並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 號、第Z00000000 號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均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5 年5 月21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被告查證明確後,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第12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即於105 年4 月25日,分別以桃交裁罰字第58-Z00000000 號、第58-Z00000000 號二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4,000 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違規當時下大雨視線不佳,因此稍微偏離行駛路線,況據取締之照片顯示,僅僅車右後輪壓到路肩白線,此與行駛路肩之行為差異甚大,且前後時間亦僅有1 分鐘而已,被告卻以行駛路肩及跨越槽化線等規定裁處原告,是否過於嚴苛?並造成原告極大困擾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以105 年6 月3 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51702088號函表示(略以):「…有關9625-GU號車於105 年3 月23日17時30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57公里處行駛路肩違規,及17時31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公路57公里處未依標線指示行車(即跨越槽化線)違規案,係民眾現場目睹該車違規,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本大隊提出檢舉。本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規定,經查證屬實後依法逕行舉發。…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 條略以:『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經檢視證據影像資料可知,9625-GU號車行駛路肩及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係屬二違規行為,該車違規屬實,本大隊依法分別舉發並無違誤…」。 (二)又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所提供之光碟可知,檔名RV-00000000000000-Ixryb 之影片約於3 秒處時,可見系爭車輛確有違規行駛路肩之行為。另,檔名RV-00000000000000-kZtdA 之影片約於8 秒處時,可見系爭車輛確有跨越槽化線而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至原告雖主張「本件二違規前後時間僅差1 分鐘,是否太過嚴苛」云云,惟按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是原告於前揭時、地違規,其前後時間雖僅差1 分鐘,然其所違反者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2款未依標線指示行車及同條項第9 款之未依規定使用路肩,顯為二種不同違規之行為,非屬同一違規事實狀態之持續,而屬二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依前揭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自應分別處罰之。 (三)...,原告既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且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2款、第9 款等規定裁處,應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以維法紀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57公里處,經民眾檢舉後,由舉發機關逕行舉發「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等違規,並移送被告裁處罰鍰及記點等情,業據雙方提出系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05 年6月8 日函文及其所附錄影採證光碟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第22至23頁、第25至28頁),足信屬實。 (二)依前所述,可知本件爭點應為:被告認定原告於前揭時、地有違規行駛路肩及跨越槽化線等違規情事,而以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4,000 元及3,000 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究有無違誤?茲析論如下: 1.... 2.... 3.經查: (1)本件原告違規行為之事實,係由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而予舉發等情,此有舉發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05 年6 月3 日函文及其所附原告車輛違規情形之錄影光碟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2至23頁),是本件舉發程序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指明。 (2)本件原告固不否認其於前揭時、地有駕車行經系爭路段之事實,惟否認有違規行駛路肩及跨越槽化線之情,略稱:僅右後車輪壓到路肩白線等語。惟查,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05 年6 月3 日函文表示(略以):「二、有關9625-GU號車於105 年3 月23日17時30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57公里處行駛路肩違規,及17時31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公路57公里處未依標線指示行車(即跨越槽化線)違規案,係民眾現場目睹該車違規,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本大隊提出檢舉。本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規定,經查證屬實後依法逕行舉發。三、依據違反道路交通臉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 條規定,經檢視證據影像資料可知,9625-GU號車行駛路肩及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係屬二違規行為,該車違規屬實,本大隊依法分別舉發並無違誤」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再參以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違規錄影光碟,其內容(略以):「勘驗檔名:RV-00000000000000-Ixryb .AVI,於105 年3 月23日17時30分,影片約於第3 秒時出現原告所有系爭9625-GU自用小貨車,自舉發車輛之右側行駛高速公路路肩並跨越路肩,超越舉發之車輛。二、勘驗檔名:RV-00000000000000-kZtdA. AVI ,105 年3 月23日17時31分約於影片第8 秒,系爭小貨車跨越高速公路之槽化線,搶快進入高速公路」等情(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足證原告之車輛確有行駛右側路肩及跨越槽化線等違規事實,縱其行駛路肩及跨越槽化線之時間非常短暫,仍無礙於上開違規事實之認定。是原告前揭主張,尚難憑採。從而,被告依上開事實而對原告加以裁罰,並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裁判費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 漢 權 書記官 劉 宗 源【必檢舉評論】 1. 不同違規行為的確是可以分開檢舉,但是像此例子為連續違規動作,跨越槽化線接著走路肩,願意開兩張罰單的承辦警員不多見,實屬難得。 2. 基本上在國道上,會違規跨越槽化線的駕駛,都是垃圾渣等級,我一定遠離這種車輛,因為保證違規行為連連,肯定嚇死寶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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