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7/10/28 11:42:15瀏覽491|回應0|推薦0 | |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十八輯:我有重病的父母要照顧,繳罰單是不小的負擔,請准許我可以違規不要繳罰單啦! 【裁判字號】 104,交,23 【裁判日期】 10407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3號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8 日12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國道3 號公路北向0.4 公里基金萬里交流道出口北上路段(下稱系爭路段),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經民眾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下稱原舉發單位)檢舉,該分隊查證後於103 年11月16日以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3 年12月31日。原告於103 年12月9 日、同年月30日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認原告上開違規行為屬實,於104 年3 月9 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款之規定,以新北市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書(原處分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系爭路段在假日出隧道口有立牌告示早上7 時至下午2 時開放行駛路肩,原告係於星期六中午12時47分駕車經過系爭路段,不可能於未開放路肩下行駛路肩,且上有因病需接受治療父母,罰鍰對原告為一筆不小的負擔。並聲明: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 (二)查本件原告所有系爭車輛違規行駛路肩,為民眾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原舉發單位提出檢舉,有行車記錄影像光碟可證,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常態性開放路肩一覽表,開放路肩路段為國道3 號基金出口(北上),時段為假日7 時至14時,實施日期為104 年2 月14日起,本件違規日期為103 年11月8 日,且該路段於當時並無實施暫時性開放路肩行駛措施,系爭車輛違規事實明確,是原告主張基金交流道有開放行駛路肩等語,容有誤會。況高速公路設置路肩,僅供汽車駕駛人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之車輛暫時停車待援,或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以順利執行道路救護、救援之工作。是高速公路路肩之使用,係供緊急事故之救援使用,或為暫時疏解特定期間交通壅塞現象等公益目的,於指定時段開放特定路段之路肩使用外,以禁止使用為原則,而開放路段、時段均有明確告示,對於未告示之路段或時段,駕駛人自應遵守禁止行駛路肩之規定,不得任意違規。是原告前開所述,係單方所執之詞,不足以推翻其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事實。是原舉發單位之舉發暨過程核無不當。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揭裁決書(原處分)、送達證書、舉發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103 年12月16日國道警九交字第0000000000函、104 年1 月16日國道警九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 年4 月1 日國道警九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民眾檢舉錄影光碟等件在卷可參,足信屬實。本件爭點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段時,系爭路段是否開放行駛路肩? 六、本院判斷: (一)... (二)... (三)... (四)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行駛路肩乙情,並不爭執,惟其主張系爭路段於假日早上7時至下午2時開放行駛路肩。查本院勘驗民眾檢舉時所提供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畫面時間 2014/11/08,12:46:24紅色禁行路肩告示牌立於車道外側(交流道出口前)。 12:47:00檢舉民眾車輛進入基金交流道出口,前方分別有一黑色小客車,均同時緩慢前進。 12:47:11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行駛於交流道路肩並快速自前方黑色小客車右側超車而過,隨即消失於畫面之中。」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從而,系爭路段乃標示「禁行路肩」,並無標示開放行駛路肩,原告自應遵守禁止行駛路肩之規定,不得任意違規,其猶無視「禁行路肩」之標示,逕而行駛路肩,其違規行為至為明確。至系爭路段於假日開放行駛路肩部分,係於104年2月14日起實施,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實施開放路肩措施路段及時段一覽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爭路段於103年11月8日早上7時至下午2時開放行駛路肩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綜上,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確有違規行駛路肩乙情,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洪福基【必檢舉評論】 1. 此判決絕對是睜眼說瞎話的第一名!104年2月14日才開始實施假日開放路肩,103年違規也可以唬爛說已經開放,真扯! 2. 負擔很大還有臉花300元申訴?這是什麼邏輯?沒有錢繳罰單就不要違規走路肩,乖乖排隊者絕對不是傻子啦! |
|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