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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5):我跟同事的車走路肩,一次四台車被開單!
2017/10/12 16:29:34瀏覽270|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十五輯:出車禍為何不能跟前車走路肩?後面的車一直叭,我只好走路肩!


【裁判字號】 105,交,72

【裁判日期】 1060515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72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4日8時28分許駕駛登記車主為邱X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2 公里處時,經民眾目睹其行駛路肩,於105 年3月8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檢舉,舉發機關即於105 年3月28日,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掣發國道警交字第ZAA12958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而逕行舉發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之交通違規,應到案日期為 105年5 月12日前。嗣原告於105年5月11日以其為系爭車輛上開時地之駕駛人身分,向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去函查詢,舉發機關則於105年5月23日以國道警一交字第1051701866號函復原舉發核無不當,而邱瑞廷則於105年6月28日向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申請歸責予原告,原告亦於同日到場聽候裁決;被告遂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決書漏載第1 款)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ZAA129582號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亦於同日送達原告。因原告仍不服原處分,乃於105年7月22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本人開車未曾有行駛路肩之違規紀錄,豈料於105年3月4日8時10分許,自國道1號1.2公里處之八堵交流道上高速公路而欲至6公里之上班地點,卻因前方有7輛車之嚴重事故,車輛均依序緩行路肩,原告於1.2至1.6公里數次試圖切入外側車道,因左側車均未禮讓,為行車安全,不敢貿然駛入,且後方車輛持續貼近並鳴喇叭,無讓本人停頓待切到外側車道之時間,只能無奈依序緩行,此時已知前方應有事故發生,且在1.6至2公里,以為有警察在前面指揮交通,以特殊狀況開放路肩指示車隊行駛,紓解車流,就如同因塞車而車速低於時速60公里而不開罰情形,豈料遭民眾檢舉,原告當時另有3 位同仁亦遭檢舉,盼鈞院衡酌實情而認定。因而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本件係民眾錄影檢舉,且經舉發機關查證該路段並無因事故而有警察指揮行駛路肩之情事,故本件違規屬實,依同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 第1項第7款及第4項、第33條第1項第9款等規定,舉發機關以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並無不當。而原告於105年5月11日提出申訴,業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以105年5月25日北監基站字第1050105007號函復,原告則於105年6月28日到案聽候裁決,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附件:(本節錄將附件前移)

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ZDplJ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檢舉人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往前正面拍攝。

錄影時間:約18秒,有系爭車輛出現之時間約為03秒至18秒。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00秒至01秒  │ 錄影畫面一開始,檢舉人車輛以接近停滯之速度緩慢行駛於高速公路某處之外    │

                   │ 側車道,其前方車輛大排長龍,已處於停滯狀態,而內側車道上之車輛行駛速    │

                   │ 度亦甚慢,顯示該路段正處於交通阻塞之狀況。而外側車道右側之路肩上亦有    │

                   │ 許多車輛緩慢行駛,前方約5輛車處,正有1深色箱型車正駛入外側車道。於約   │

01秒時,檢舉人車輛已停止前進。

02秒至18秒  │ 外側車道之車輛仍均處於停滯狀態,約於03秒時,檢舉人車輛前方之綠色小貨   │

                   │ 車開始起步往前緩慢行駛,而前方路肩約4 輛車處似為銀色之小客車正駛入外    │

                   │ 側車道,另有1黑色小客車(車牌號碼為5820-ZA號,即系爭車輛)行駛路肩自 │

                   │ 右後方緩慢超越檢舉人車輛,於07秒時並已超越檢舉人車輛前方之綠色小貨車   │

                   │ ,此時前方路肩約3 輛車處之白色小客車亦開始駛入外側車道,於13秒時已全   │

                   │ 部駛入外側車道。而檢舉人車輛則約於07秒時起步緩慢行駛,此時內外側車道   │

                   │ 之車行速度均甚緩慢;約於10秒時,又有另1 白色小客車行駛路肩自右後方緩   │

                   │ 慢超越檢舉人車輛,約於14秒時,又有另1 銀色小客車行駛路肩自右後方緩慢   │

                   │ 超越檢舉人車輛。而系爭車輛亦繼續行駛路肩,至錄影時間終止時,均未見其    │

                   │ 顯示左轉方向燈試圖駛入外側車道。                                                          │

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惟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而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者,則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33條第1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一)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裁決書等影本,及被告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原告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105年5月25日北監基站字第1050105007號函、舉發機關105年5月23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51701866號函、邱瑞廷之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暨違規檢舉錄影光碟等為證;而該違規檢舉錄影光碟之錄影內容,經本院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並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可憑。可知,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系爭車輛違規行駛路肩之行為無疑。

(二)而依前述規定之設計,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所以設置路肩,原則上係供擔任救護、管制、排除障礙或其他任務工作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行駛之用;是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交通阻塞時,上開車輛將更有行駛路肩以迅速執行任務之必要;基此,路肩並無可能於此等時刻臨時開放予一般車輛行駛;乃原告稱前方應有事故發生,以為有警察在前面指揮交通,以特殊狀況開放路肩指示車隊行駛,紓解車流云云,即顯然悖於前述規定意旨。

(三)原告雖稱其數次試圖切入外側車道,因左側車未禮讓,不敢貿然駛入,且後方車輛持續貼近並鳴喇叭,無讓其停頓待切到外側車道之時間,只能無奈依序緩行云云。然於前述檢舉錄影過程中,並未見系爭車輛有顯示左轉方向燈而試圖變換至外側車道之情況。又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是即將駛入高速公路之駕駛人,於主線車道交通阻塞之際,本應在加速車道伺機變換至外側車道,並無因後車鳴喇叭則違規行駛路肩之正當性!

(四)駕車行駛道路,本有因前方事故而暫時阻塞並延誤自身事務之風險。而於上開錄影過程中,顯示絕大多數駕駛人均願忍受此種偶發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而仍依序緩慢行駛內外側車道,僅少數人違規行駛路肩;且少數違規行駛路肩並超越主線車道眾多正在阻塞之車輛,必在被超越車輛前方駛入主線車道,使此等被超越之諸多駕駛人更加被延誤。更何況,若原告於駛入高速公路前,加速車道前方之路肩已有故障或事故車或其他執行任務之車輛暫停,原告豈能再以無法變更至外側車道或後方車鳴喇叭為藉口,而行駛路肩?

六、...。則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洪福基


【必檢舉評論】

1. 真會虎爛,明明沒有警察指揮走路間,還可以唬爛成這樣,無恥喔!

2. 影片中可以看出違規走路肩的車是少量,多數車都是守法排隊等待,這就是違規者無恥的證據,也是我鼓勵人人都可錄影檢舉之原因,守法者要硬起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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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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