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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9):要違規當下的車牌照片清楚,才不是偽造的影片
2017/10/28 11:54:51瀏覽1464|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十九輯:法律沒有規定民眾可以用影片檢舉我喔,我先繳三千,證明我不是沒錢才申訴


【裁判字號】 106,交,105

【裁判日期】 10608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05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6 年1 月27日15時40分許,行經國道1 號北向42.3公里處(五楊高架)時,因遭民眾檢附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檢舉有道交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2款規「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審核後認有上開違規,遂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AB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在案。嗣原告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等規定以106 年5 月2 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B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已繳納),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已先繳納罰鍰3 千元,不想讓被告認為原告是沒有錢繳罰鍰才起訴。原告收到罰單上所擷取的畫面有清楚車號的相片並無違規事實,按交通罰責規定,抓拍畫面相片,應以違規當時有抓拍到清楚的車牌號碼才能當作開罰依據,否則原告認為檢舉影片有偽造之嫌疑,此為交通案件,並非刑事案件,現有的交通取締裁罰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錄影畫面可以當作開罰的證據。且車輛違規當時的抓拍相片並沒有清楚的車號能證明是原告車輛。

(二)原告106 年3 月22日收到罰單,於同年月27日已經提出檢舉人車輛行駛高速公路中線車道,時速最低80公里時,應與前車保持40公尺安全距離,相片顯示已經觸犯交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未保持時速40公里以上,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有科學儀器抓拍相片中右側分隔虛線為證據)。原告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規定七日內提出檢舉,可是被告卻置之不理。檢舉人用非法交通違規的方式來取得他人違規畫面,違規事實明確,國道警察局卻只有開罰原告,實在有違公平原則,令原告不服。

(三)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

(三)又舉發機關106 年4 月10日國道警ㄧ交字第1061701465號函略以:「……有關TB D-926號車於106 年1 月27日15時40分,在國道1 號高架北向42.3公里處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雙白實線)違規案,係民眾現場目睹該車違規,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本大隊提出檢舉。本大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之規定,經查證屬實後依法逕行舉發(第ZAB0 00000號違規單……該車違規屬實,本大隊依事實舉發核無不當」。

(四)另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雙白線之設置不僅係要求駕駛人不得「變換車道」而已,而且係「不得跨越」行駛,又觀諸採證光碟可知,於影片中顯示時間15:40:44時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而於影片中顯示時間15:40:45時系爭車輛始變換車道且跨越雙白實線,顯然違反雙白線之設置之指示,甚為明確。

(五)綜上,系爭車輛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該當於道交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2款所定之要件。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予駁回,以維法紀。

(六)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判斷

(一)...

(二)...

(三)查原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行駛之違規事實,業據舉發機關106 年4 月10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61701465號函文敘明:「……(系爭車輛)在國道一號高架北向42.3公里處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雙白實線)……係民眾現場目睹該車違規,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本大隊提出檢舉。本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逕行舉發……」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仍主張本件檢舉民眾有未保持行駛安全距離之違規,其違規而取得之檢舉影片證據,應屬違法不得採用之證據,且其違規行為經原告於收到罰單時即檢舉,然該檢舉人並未受到裁罰,故本件舉發顯有違法云云。是本件爭點厥為本件逕行舉發是否合法?

(四)次查,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車牌號碼放大擷取畫面、舉發機關函文、採證光碟等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第7 頁、第19至第23頁),堪信為真正。另本院復依職權於準備程序會同兩造勘驗採證光碟之內容結果如下:「畫面為檢舉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於影片時間3 秒時,系爭車輛自內線車道向右跨越禁止變換車道之雙白實線至中線車道,錄影車輛即變換至中線車道,至系爭車輛後方,清楚拍下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所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是依上開採證光碟足資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行駛之違規行為,堪予採認。

(五)至有關舉發合法性部分:依舉發通知單所載(本院卷第20頁),本件係經民眾於106 年1 月27日違規當時錄影採證後,於同年月29日檢具證據向舉發機關檢舉;是民眾檢舉之行為,係於違規行為終了後7 日內所為,核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 之規定無違;又舉發機關於受理本件違規檢舉後審視檢舉錄影認原告違規行為屬實,遂於同年3 月3 日製單逕行舉發並寄送予原告,此部分亦符合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第1項前段規定,需於3 個月內舉發之要求。準此,本件之錄影內容屬實,且民眾檢舉與逕行舉發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要求,是舉發機關依法逕行舉發,難謂有何違法不當之處。是原告主張原處分違法不當,顯與事實不符,殊無足採。

(五)末以,原告主張檢舉車輛亦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違規情事,然舉發機關卻置之不理云云,惟此部分縱係屬實,然按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固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 號判決意旨闡釋明確,是縱本件舉發車輛亦有違規行為,亦係是否依道交處罰條例另件裁罰之問題,且縱舉發車輛未經舉發、裁處,原告亦不得執此主張「不法之平等」而要求比照辦理,藉此免除本件違規事實而應負之罰責,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影響本件舉發及裁處之適法性,併予指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張育慈


【必檢舉評論】

1. 民眾無法主張「不法之平等」,可是很多違規者第一時間都是說,檢舉者也怎樣、其他車也怎樣來當作自己可以違規的理由,笑死我了!

2. 原來3000元就是代表自己很有錢!我都覺得口袋裡有30000元都不一定有錢人,3000元也拿出來嘴,再度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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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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