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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0):我考駕照時,根本沒有學過什麼是槽化線!
2017/09/12 14:34:43瀏覽98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十輯:我要養2個小孩,還要養父母,每天開車10小時以上,請叫我職業違規人好嗎?


【裁判字號】 104,交,560

【裁判日期】 105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560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25日8 時2 分許,駕駛訴外人利航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41公里路段時,因有「跨越槽化線」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4 年5月26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行車紀錄器錄影影像)向警察機關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警員查證屬實,乃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訴外人即車主利航交通有限公司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8 月6 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4 年7 月28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另訴外人即車主利航交通有限公司亦於104 年10月12日填具申請書,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被告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2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4年12月2 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伊職業為計程車駕駛,為負擔家計及扶養兩名年幼子女,及大陸籍年邁岳父岳母,故而辛勤工作,每日營業駕車超過10小時,約12小時,於104 年5 月25日8 時2 分許,確有經過國道1 號北向41公里處路段,於上述時間伊確實有聽見救護車鳴笛聲響故而習慣性的將車及時靠右,未想竟跨越地上畫有白色斜線之區域,伊考取職業駕照及執業登記證時,也未有聽聞這塊畫有白色斜線之區塊叫槽化線。心想:經驗上禁止行駛之區塊,不是紅色也是黃色的線,完全不知道白色的斜線區塊,是不得跨越的線區,這樣白色的線區又無立有告示或警示的標誌,很容易陷入這塊誤區而受罰。

(二)伊曾向高工局陳情申訴,但該局說查證民眾之行車紀錄器,未發現救護車,可是伊是職業駕駛,若遇路上行駛之警笛是最敏感的,一聽見鳴笛就立即靠邊行駛,這是慣性動作,伊也奇怪為什麼會查看沒有,但伊絕對不會說謊的,請明察。

(三)由於申訴期間,伊不幸於104 年8 月21日中風癱瘓,本就無法從事粗重工作的,賺錢就很吃力,伊原本就有傷在身,本就不可能開快車,如今不幸中風致使原本就生活困苦被新北市政府列為高風險家庭低收入戶,目前簡直快無法生存活下去了,目前伊積極復健無業待業中,沒有任何分文收入,連住的地方都是親戚接濟的倉庫鐵皮屋的角落來暫住,而車子又要繳租,現在也暫時無法駕車,生活重擔全落在太太身上,2 個孩子加上岳父母,2 萬多元的收入真的很艱辛,伊在積極復健期能快點好起撫養子女長大。

(四)綜上,請裁判免罰。

(五)被告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

(一)...

(二)查本案原告系爭汽車,確實該當於「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事實,下就理由詳述之。

(三)原告確實有「行駛槽化線」此於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

1、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只是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禁制標線者,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而槽化線屬禁制標線中之輔助標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8 條第2 款、第164 條第3 款第1 目、第171 條亦有明文。

2、查系爭汽車於於前揭時、地確有跨越槽化線行駛即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此有採證光碟可稽。至原告辯稱不知槽化線禁止行駛一節,依行政罰法第8 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人民有知法義務,不能以不知法規為由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否則法律即形同虛設,道路交通秩序將無以維繫,是原告雖以前揭所述,實無足可採。

3、原告辯稱有聽聞救護車鳴笛聲,惟觀諸採證光碟,並未發現原告所稱情事,且從採證光碟內容觀之,原告顯係利用槽化線駛入出口匝道,並無任何避讓救護車輛之行為,是以原告所稱並不足採。

4、至原告所稱其為低收入戶一節,與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無涉,至於原告若就罰鍰繳納確有經濟上困難之情事,係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而並不因此免受裁罰,就此併予說明。

5、另原告既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查,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從而,本處依員警之違規舉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裁處原告3,000 元罰鍰,記違規點數1 點,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以維法紀。

(五)被告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於104 年5 月25日8 時2 分許,駕駛訴外人利航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系爭車輛,於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41公里路段時,因「跨越槽化線」,經民眾於104 年5 月26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行車紀錄器錄影影像)向警察機關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警員查證後,乃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訴外人即車主利航交通有限公司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8 月6 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4 年7 月28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另訴外人即車主利航交通有限公司亦於104 年10月12日填具申請書,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等情,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違規案件、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歸責申書影本、汽車車籍查詢各1 紙及由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取列印之連續畫面12幀(見本院卷第43頁、第45頁、第49頁、第59頁、第61頁至第63頁)附卷可稽,是此一事實自堪認定;則本件之爭點厥係:

(一)本件是否有阻卻違法之事由?

(二)原告所指負擔家計情事是否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五度。」、...

(二)經查:

1、本件原告於104 年5 月25日8 時2 分許,駕駛訴外人利航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系爭車輛,於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41公里路段時,因「跨越槽化線」,經民眾於104 年5 月26日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行車紀錄器錄影影像)向警察機關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警員查證後,乃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訴外人即車主利航交通有限公司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8 月6 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4 年7 月28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另訴外人即車主利航交通有限公司亦於104 年10月12日填具申請書,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等情,業如前述,則原處分據以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2、雖原告猶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04 年9月3 日國道公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見本院卷第55頁)業已敘明:「..查並無申訴所稱後方有救護車鳴笛之情形...。」,而由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取之連續畫面共22幀(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6頁)以觀,系爭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而跨越槽化線一事灼然,且觀乎隨後之畫面亦未見有何原告所指救護車通過之情事;再者,依該等畫面所示,原告顯係駕車跨越槽化線而進入往出口匝道之車道,難認所為係為避讓之動作,是原告所稱實無足採,故本件自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2)又原告所指負擔家計一節,尚非屬法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事由,是原告此部分所述,亦不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六、...。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必檢舉評論】

1. 每月賺兩萬低收入就可以違規免罰,那我一定叫乞丐來幫我開車,真是愛虎爛!

2. 考駕照時沒學過槽化線,所以可以跨越?那不是法律系畢業,就可以強姦你老母喔,因為沒學過法律呀,真是智障邏輯,佩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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