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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22:04:47瀏覽590|回應0|推薦2 | |
Q37、出版公司就作者寫的小說或所繪的漫畫,有那些權利可以為作者作經紀經營的?A: 由於數位化時代的來臨,消費者取得知識的管道多元,傳統的紙本出版經營環境發生困境。出版公司在出版作者的小說或出版作者的漫畫,一般上也可以憑藉受作者信任及與作者接近的機會,可以與作者簽定經紀經營作者作品的合約。因為作者一般忙於創作,疏於交際,如果出版公司可以為作者作產品的加值,使作者的作品內容作更大的發揮,無論對於出版公司與作者來說,都是互蒙其利的。對國家文化的發展,也有所增益。茲分小說和漫畫來談: (一)小說 如果作者是小說家,至少有下列權利,出版公司可以加以經紀經營: 1、將作者的小說經紀到台灣以外的地區出版。例如到大陸、香港、新加坡地區出版。 2、將作者小說的作成有聲書(作者的「公開口述權」)。 3、將作者從小說改變形式所作成的有聲書推展到戶外「說書」(作者的「公開口述權」)。 4、將作者的小說所作成的有聲書,到電台或電視台播放(作者的「公開播送權」)。 5、將小說翻譯成外文,或改編成劇本、漫畫、電影等(作者的「改作權」)。 6、將小說用舞台劇演出來(作者的「公開演出權」)。 7、將小說作成電子書,在網路供人下載或點閱(作者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8、將小說作成電動遊戲,在線上付費玩樂(作者的「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 以上只是比較顯著的經營型態,每一個經營型態都可以細分並在不同的地區作推展。 (二)漫畫 1、將漫畫經紀到台灣以外的地區出版。例如到大陸、香港、新加坡地區出版。 2、將漫畫中的人物,作成立體娃娃或立體布偶(作者的「重製權」或「改作權」)。 3、將漫畫中的人物,作成書籤、領帶夾、鑰匙圈及其他飾品(作者的「重製權」)。 4、將漫畫書改編成電影、小說(作者的「改作權」)。 5、將漫畫書改編成線上遊戲(作者的「改作權」和「公開傳輸權」)。 6、將漫畫作成舞台劇(作者的「改作權」)。 7、將漫畫作成電子書,在網路供人點閱(作者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以上也一樣只是比較顯著的經營型態,每一個經營型態都可以細分並在不同的地域作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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