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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14:12:15瀏覽4694|回應0|推薦0 | |
Q92. 著作權被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損害賠償」的金額,應怎樣計算?
A: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例如甲抄襲乙的書籍,甲如果可以証明損害新台幣(下同)50萬元,則甲應賠償乙50萬元。如果甲丙共同抄襲乙的書籍,乙可以証明損害50萬元,則乙可以向甲或丙的任何人請求賠償50萬元,只要有一個人賠償了,乙就不能再對另一個人請求。 至於請求的金額怎麼計算,有兩種方法: (一)權利可以証明實際損害額:此分兩種情形: 1、權利人可以請求「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第88條第3項第1款)。例如在未被侵害時,權利人証明每年可以從此書得到的出版利潤是60萬元,在被侵害期間,權利人可以從此書得到的出版利潤變成只有40萬元,則權利人可以對侵害人請求20萬元。 2、 權利人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88條第3項第2款)。例如A出版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出版的書籍被B出版公司侵害,A出版公司可以証明B出版公司所出版的書籍,每本定價300元,一版印數為3000本,共出版3版,則A出版公司可以請求的金額是:300元×3000×3=2,700,000元。即A可以向B請求270萬元。B如果認為它沒有那麼高的利潤,可以証明賣到書店是以5折計算,印刷和人事成本也占2成,利潤只有3成,則B出版公司必須賠償A出版公司81萬元。 (二)權利人無法証明實際損害額:此時權利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第88條第4項)。這種損害賠償的方式,稱為「法定賠償」。 有關法定賠償,由於是就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由法院酌定賠償額,法院怎麼酌定呢?一般上是考量下列因素,例如侵害期間的長短、被侵害著作的查獲數量、著作被侵害的次數、被侵害著作的種類數、被侵害著作的市售價格、侵害人的注意義務、權利為該著作所付出的勞力及時間等。基於以上因素而為一定賠償額的酌定。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58~16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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