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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13:26:42瀏覽558|回應0|推薦0 | |
Q88. 如果出版公司與作者簽約出版書籍,然而當初簽約要出的書都還沒有交稿,作者就已經死亡。出版公司因為不希望打擾到作者的家人,是否可以不做解約或是收回契約的動作,將契約直接視同終止?
A: 依民法第527條第1項規定:「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因此,如果作者死亡,這份出版契約當然且自動消滅,也不需做解約或收回契約的動作。 又民法第52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如果作者已完成相當稿件,出版公司也認為該完成的稿件有出版的價值,出版公司也可以直接和繼承人協商簽約出版的事。如果是繼承人多,而且意見不一致,也可以聲請由法院出面來作必要的處置。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4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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