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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93) ── 出版公司所出版書籍遭抄襲,出版公司得否未經其作者同意而獨立提出告訴?
2014/02/18 14:22:22瀏覽507|回應0|推薦0

Q93.  出版公司出版作者之書籍,發現被抄襲,作者不擬告訴,出版公司有權利未經作者同意,獨立提出告訴嗎 

A

民法第515條之11項規定:「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51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公司出版作者之書籍,須與作者訂定出版契約,這出版契約可以專屬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書籍,也可以非專屬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書籍。如果契約沒有寫明「專屬授權」字樣,代表是「非專屬授權」。

如果作者專屬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書籍,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出版公司可以用出版公司名義為原告、告訴人或自訴人,對於侵害人提起訴訟。不必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然而必須限於被專屬授權的事項受到侵害,才能提訴訟,如果不是專屬授權的事項被侵害,則不能獨立提出訴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3612號刑事判決謂:「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就是表明這個意旨。

舉例來說,如果作者甲專屬授權A出版公司出版書籍,該書籍被B出版公司盜印,則A可以不經甲的同意,而直接以A的名義告B。但是如果甲的書籍是中文書,該書被C出版公司翻譯成英文出版,由於甲僅專屬授權A出版公司出版中文版,沒有專屬授權A出版公司出版英文版,所以C出版公司只侵害到甲的翻譯權,沒有侵害到A被授權的權利,所以只有甲可以告CA不能告C

反之,如果作者非專屬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書籍,則出版公司只有出版的權利,不能排除其他人另外出版。所以如果第三人盜版該書,只有作者可以提告訴,非專屬授權的出版公司,不得提出告訴或自訴。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60~16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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