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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91) ── 出版實務常見之著作財產權侵害類型及其法律責任
2014/02/18 14:05:15瀏覽620|回應0|推薦0

Q91.  在出版實務上,常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情形有那些?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A

在出版實務上比較常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情形,主要發生在重製權、改作權和公開傳輸權等三種權利的侵害:

 

(一)侵害重製權:在出版實務上,早期對暢銷書籍,還有未經同意整本書翻印的情況,但是近年來少有聽說這種情形。整本書侵害,比較多的是授權錯誤的狀況。例如A出版公司得中國大陸B出版公司的授權,在台灣出版某書籍。因為B出版公司聲稱它擁有作者的授權,可以對台灣授權出版,但是後來作者出面主張B沒有得到他的授權,B出版公司的授權是越權,A出版公司的出版該書是盜版。實務上也發生過,大陸的B出版公司雖然有權利對台灣A出版公司為授權,但是後來發現該書是大陸B出版公司的作者抄襲台灣的作者在中國大陸出版的,因此台灣的作者對台灣的A出版公司提出訴訟。

在台灣侵害重製權的狀況,一般多是疏忽而誤用他人照片,或作者誤解法律,將「抄襲」當作是「參考」、「引用」,因而發生侵害。

 

(二)侵害改作權:在出版實務上,較多的情形是拿別人的書籍來改寫或拿別人的圖片增加一些線條或改變一些形狀,而成為自己的著作,因而涉及改作權的侵害。當然,也有一些書籍,是拿外國書籍,東翻譯一點,西翻譯一點而成書,這種情形,也會侵害到外國原作者的改作權。

 

(三)公開傳輸權:在出版實務上,也有出版公司原來只與作者簽定出版書籍,在數位時代,未另與作者簽約,而另外出版電子書。這種情形,可能會侵害到原作者的公開傳輸權。

 出版書籍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在刑事上,侵害人如果為了販賣或出租目的而重製,法院可以對侵害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2項)。如果書籍附有CDCD內容也是不法的,則法院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3項)。如果侵害人重製的目的,不是為販賣或出租目的,法院可以對侵害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1項)。如果侵害重製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例如侵害改作權或公開傳輸權,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

另外書店明知所賣書籍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書,而仍然販賣,則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2項)。

如果販賣的書中含有光碟,則法院可以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之13項)。

以上的規定,除了涉及重製光碟或販賣光碟是非告訴乃論罪外,其他的罪,都是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第100條)。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權利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起訴,法院才會判刑。如果權利提出告訴後,侵害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在偵查庭撤回告訴,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了法院審理,如果告訴人或自訴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或自訴,法官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在民事上,著作權受侵害,著作權人也可以請求排除侵害(第84條),而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第88條)。此外,被害人也可以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第89條)。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55~15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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