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2/18 14:30:29瀏覽427|回應0|推薦0 | |
Q95. 出版公司出版書籍後,被主張該書籍係抄襲,出版公司該如何處理較好?
A: 如果A出版公司出版書籍後,被第三人甲主張該書籍係抄襲,可能是甲寫存證信函或請律師寫函給A出版公司,此時A出版公司不能僅以與作者乙有出版合約,合約中作者有保證「稿件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為理由,完全不予理會,而繼續銷售。 因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出版公司完全不予理會而繼續銷售,有觸犯該規定的可能性。 既然出版公司已經被甲通知所出版書籍侵害甲的著作權,此時出版公司最好以正式函件或電傳通知作者,看看作者怎麼回覆。如果甲有提出抄襲對照表,出版公司應請自己的律師核對看看是否構成侵害。如果作者表示有「參考」,而自己的律師表示雷同性很高,有抄襲的可能性,出版公司最好有個回收動作,通知書店表示此書有著作權爭議,暫時不要再銷售,而且為了避免爭議,請書店把庫存退回給出版公司。如果出版公司或書店做到這樣,除非被證明當時在出版時,已經知道書籍有抄襲,否則原則上就可以避免刑事責任。至於出版公司有沒有民事責任,就看甲能否證明出版公司有過失,如果能證明出版公司有過失,則出版公司對甲應負賠償責任。但出版公司無論賠償多少,都可以向作者求償。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62~16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