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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14:35:03瀏覽651|回應0|推薦0 | |
Q96. 出版公司出版書籍後,發現該書被他人抄襲,實務上出版公司多作怎樣的處理?
A: 在出版界,出版公司出版作者的書籍,無法對作者是否抄襲他人著作,作完全的過濾和把關。尤其是在數位化時代,作者所交的稿子,一般都是數位檔案,而不是手寫稿。即使是圖片,也是數位檔案,不是過去剪貼稿子。因此除非編輯非常的專業,看過所有的相類似的書籍,否則作者抄襲書籍一般出版公司很難即使發現。 因此幾乎所有出版公司都有出版抄襲他人著作的可能性。所以出版公司對於同為出版同行,除非有強烈的競爭關係,否則一般多對於出版涉嫌抄襲書籍的同行,只要抄襲書回收銷毀,不再販賣,就不再追究。因為如果今天A對B作嚴厲追究,改天B對A也作嚴厲追究,出版公司除了出版業務外,還要面對訴訟耗費心力,往往得不償失。因而出版同業也大都能依循此一原則,即出版到抄襲書籍,出版者回收在市面上的書籍,並且銷毀製版,雙方訂立一個協議書,以為解決。 然而如果主張抄襲者和抄襲者,平時沒有什麼交情,也有可能由雙方律師透過談判,由抄襲者賠償一定金錢,以為解決。此一定金錢的計算,由雙方律師斟酌最後訴訟結果可能的法院判決賠償額及律師費,談判出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金額。 真正發生法院訴訟的,大多是同業是在市場競爭的出版公司。其中以教書書或參書業者,或補習業者為多。而發生訴訟有一大部分的案子,是抄襲之有無,在兩可之間,難以判斷。此時最好被主張抄襲者,能夠找著作權專業律師作法律判斷,如果判斷的結果,成立抄襲的可能性大,最好是談判和解,以回收、損害賠償及道歉來解決。 另外還有一種發生訴訟的情況,那就是一方要求的和解條件,包含賠償金額顯然超越一般行情,告訴人以刑事告訴,要求法院民事訴訟絕不能達到的判決金額,甚至超過此金額數倍。此時,如果被告表現極高的和解誠意,願意賠償在民事訴訟上可能賠償的金額及道歉,而告訴人仍不同意,法院判決,也通常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從輕量刑。所以權利人得理不饒人,在訴訟上也不見得絕對有利。所以目前出版界無論是侵害者或被侵害者,多數是事先評估判決可能的結果,在訴訟前先作和解。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63~16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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