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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7:26:00瀏覽476|回應0|推薦2 | |
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林株楠因詐欺台灣幾百位藝術家簽類似賣身契同意書,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2024年9月6日劉國松的代理人蕭雄淋律師在台北地院刑事庭為劉國松作口頭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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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利用這個機會,針對被告林株楠於113年7月22日下午曾在 鈞院以證人身分證稱,民國105年曾經拜訪過我,我告訴他同意書有一個最大的致命點,他很感謝我,並且加以修正云云。
我要在此嚴正否認並聲明,除了法庭之外,我和林株楠並沒有任何私下的接觸。林株楠從頭到尾都沒有到過我事務所,或拜訪過我。除了我在狀紙上為劉國松所寫的指稱同意書條款的矛盾、不合理、顯失公平以外,我沒有私下指正過林株楠或全球華人藝術網任何職員。
事實上,民國103年12月30日,我就代劉國松發函給全球華人藝術網,指述全球華人藝術網誹謗劉國松並侵害劉國松的著作權。既然全球華人藝術網是劉國松的對造,作為律師,基於律師倫理,我就不可能接受林株楠的拜訪。百大藝術家事件發生在民國100年,新銳藝術家事件發生在民國104年及105年時,當時全球華人藝術網已經把全國知名的藝術家都騙光了,105年林株楠焉有可能還需要拜訪我修同意書?
事實上,我和劉國松,在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提起侵害著作權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在民國105年11月,透過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的答辯所附同意書,才知道有該同意書存在。在此之前,林株楠始終抗拒提出同意書予劉國松確認,甚至向台中地檢署稱同意書為公司業務機密,要求台中地檢署保密,不給予劉國松閱覽。(請參見本件卷六第207-211頁)
林株楠曾於106月7月24日在全球華人公司網站上發表《我最尊敬的蕭雄淋大律師》一文(詳劉國松刑事陳述意見(一)狀附件115,請參見本件卷十四第611-618頁),內容謊稱我曾經接受林株楠諮詢,且多次要求林株楠委任云云。當時,我清查北辰著作權事務所七年來之收費、匯款紀錄、會客紀錄均無林株楠或全球華人公司職員。我問遍所有員工,確信林株楠從未至事務所,而且我確信除在法庭外,未見過林株楠,於是立刻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林株楠提出證據證明曾至北辰著作權事務所找過我(同上陳述意見(一)狀附件116,請參見本件卷十四第619-621頁),然而林株楠當天即將該文章撤除,無法提出任何證據,反控我為何看到其後臺文章,係屬侵害其營業機密云云(同上陳述意見(一)狀附件117,請參見本件卷十四第623-624頁)。
於是我又發函林株楠,再次要求林株楠提出前來事務所見我的日期及證據,並質問經公證的文章(同附件115),怎麼可能放網路後端?林株楠何以將誹謗我的文章,放在其網路後端,根本無稽(附件118,請參見本件卷十四第625-628頁)。更何況依公證文章記錄,已有三千人點閱,怎麼可能放網路後端?林株楠不敢再回覆我的存證信函。足見林株楠說謊成性,連三歲小孩都無法相信的謊言,都說得振振有詞,毫不臉紅,目的只為離間劉國松與我的關係,進而傷害一個著作權專業律師,以遂其對藝術家詐欺目的。
上開內容,我早已於107年7月12日在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全球華人公司、林株楠侵害劉國松517件作品著作財產權事件)具狀陳報,此有民事陳報(三)狀(附件119,請參見本件卷十四第629-635頁)可證。林株楠113年7月22日再次以證人作不實陳述,實在膽大包天,欺騙法院,構成偽證罪,證明其說謊和詐欺行為已經深入骨髓,成為習性的一部分。
更有甚者,劉國松先前不知道簽有同意書,104年5月曾經告林株楠違反著作權法,因為當時整個林株楠詐欺案尚未爆發,檢察官未深察,以林株楠有同意書而為不起訴處分,林株楠更反告劉國松誣告,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林株楠又提再議,再議無理由而確定。而我因為接劉國松的訴訟案(台中地院106年度智字第2號確認同意書效力不存在之訴),在該案中向法官聲請向文化部調卷後,發現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詐欺整個台灣極多位藝術家,當時民事庭法官蓸宗鼎在訊問證人譚嬋娟後,也嚇到,希望我能通知這些受騙的藝術家,我乃義務、免費幫各藝術家寫存證信函,文化部也因為我最了解案情,並且委託我代為擬詐欺罪的移送書,我在部落格把百大同意書公佈出來,並寫一篇文章敘述可能對台灣藝術界的影響(請參見刑事陳報六狀附件127),全球華人藝術網就在台中地檢署告我違反著作權法、誹謗、包攬訴訟、妨害營業秘密、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等五條罪,而監委劉德勳只因對文化部的糾正文提到這同意書是「賣身契」,就被全球華人藝術網告誹謗罪(請參見本件卷六第351-352頁)。這些都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見林株楠此人好訟成性。如果不是劉國松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民事訴訟(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劉國松勝訴,請參見劉國松刑事陳報五狀附件第124、125: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7、338號民事裁定),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將會告藝術家及其下游幾千個案子。
如今林株楠的辯詞,就是百大藝術家遴選會議是在100年8月才召開,先前的同意書與百大藝術家活動無關。事實是依全球華人藝術網與文化部的合約,百大藝術家活動在100年3月就開始,而全球華人藝術網的業務員也一直認定100年3月以後就是百大藝術家活動,他們對藝術家的說詞也是。100年8月的百大藝術家遴選會議,只是林株楠與幾個委員知道,藝術家及全球華人藝術網的業務員根本不知道。華藝網業務員陳姿彣於109年8月25日向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表示:「99年底林株楠就指示要我去處理百年藝術家活動的申請文件,也成功在100年3月間獲得文化部的委託,林株楠就開始要我們廣邀藝術家來參與,所以我們就都以百年藝術家活動名義拜訪藝術家,並取得同意書。我之前在臺中地方檢察署開庭時知悉林株楠曾表示是在100年9月間辦理遴選會議間才開始推動百年藝術家活動,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當時拜訪藝術家時核銷的出差及交通旅費等,都是持據向文化部申請經費,那都是至少4月間就開始著手,林株楠也都是指示我們以辦理百年藝術家活動為由,取得藝術家的同意簽名,並非9月的遴選會議後才開始辦理;我認為他這是在玩兩面手法,是在針對劉國松事件,因為劉國松是在9月前就由譚嬋娟出面簽約,我事後覺得林株楠9月才補辦遴選會,是為了要將劉國松等人簽署的同意書認定為非百年藝術家的活動範圍內,他也可以就此主張劉國松等藝術家簽署的同意書效力及於活動外的作品及期間。(請參見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電卷編號109_偵_015406_DOC_006)第81-82頁)」據此林株楠說100年8月才有百大藝術家活動,是事後的缷責之詞,也是一種圈套,否則何以100年8月前,藝術家已經簽同意書將全部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何以全球華人藝術網在100年8月還要藝術家簽五張的作品的非專屬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如果100年8月前面的轉讓是有效的話,後面五張畫的專屬授權,根本無效,而且多餘。
此外,林株楠在言詞辯論時主張百大同意書的專屬授權,限於交付給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圖檔部分才有專屬授權。事實上,全球華人藝術網告遍劉國松的下游拍賣公司、畫廊是主張劉國松一生的作品,都有專屬授權。像文化總會只展出劉國松的畫作,並上網介紹此展覽,林株楠就告當時文化總會的會長蔡英文違反著作權法(台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588號不起訴處分書,請參見本件卷六第413-414頁)。而劉國松於100年只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73張幻燈片,給予全球華人藝術網選五張用,101黃秋燕找劉國松尋求另一個合作案,並拿另一張同意書給劉國松簽,劉國松拿兩本畫冊(相當於100張)給黃秋燕,這必須簽101年的同意書才能使用這兩本畫冊(劉國松未簽此同意書)。因此全球華人藝術網從劉國松處拿到的,只有73張幻燈片,其他都是全球華人藝術網盜版的,但是全球華人藝術網卻對劉國松的下游拍賣公司、畫廊只要有劉國松的畫作上網就提告,這根本是詐欺及誣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是非常典型的詐欺集團。詐欺集團的特色,是利用公家機關的信譽,利用藝術家不懂著作權,透過網路或業務,對不特定人進行欺騙。本件全球華人藝術網利用公家機關文建會或文化部名義,大量招攬業務(車手),對數百位全國知名藝術家用話術進行詐騙,完全沒有成本的要求藝術家簽賣身契的同意書。在百大同意書上,依林株楠的律師在劉國松民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的解釋,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有對藝術家實體作品專屬而且永久的總代理權,如果藝術家自己或委託他人販賣,還要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四成的酬金,而且在簽同意書的同時,藝術家一生過去、現在、未來的所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都移轉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所有(請參見本件卷十四第647-651頁),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只有一個空殼的網站,就可以擁有這一代數百位最傑出的藝術家的著作財產權及總代理權。依照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解釋,如果台灣的藝術市場每年有一百億元,等於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透過詐騙簽同意書,就可以每年要到四十億元的報酬,藝術家終身加五十年著作權,林株楠的不法利益可能是幾百億元,甚至上千億元,這是台灣藝術史上最大的詐騙案,也是藝術界的浩劫。
在這案子發生,我感到做為一個律師的社會責任,我見到許多藝術家,藝術家郭振坤可能是唯一知道他當年簽什麼同意書之人,他對我說,他簽了同意書後,就不再畫畫,只教畫,因為畫畫的權利也是全球華人藝術網和林株楠的,他每天都睡不好覺。有女新銳藝術家問我,如果她嫁給外國人,這同意書會不會無效?也有藝術家有雙重國籍,問我,如果放棄中華民國國籍,這同意書會不會無效?我聽了都快掉眼淚。
劉國松與林株楠及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訴訟,從妨害名譽的民刑事案,到刑事違反著作權法、誣告案、民事侵害著作權、確認同意書權利不存在等,前後二十幾個審級,可說心力交瘁。劉國松七十八歲時簽了同意書,現在已經是九十二歲了,晚年為了訴訟很少再作畫,這是藝術界的損失,也是國家的損失。相信很多藝術家都和劉國松一樣。
我們誠摯希望對這樣的詐欺集團的負責人從重量刑,至於這些業務,只要他們主張也是被林株楠所騙或認罪,我們主張從輕量刑,或認為林株楠就是間接正犯。如果這些業務為林株楠講話,我們希望把他們當作共犯處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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