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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林株楠等涉嫌詐欺台灣數百位知名藝術家,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陸續起訴。到目前為止,起訴書記載的被害人有516人。其實從法院卷宗閱讀了解,有交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商業同意書的藝術家共884人,尚有三百餘位藝術家,尚未被調查、傳喚或未為告訴,或根本藝術家尚不知自己簽了不該簽的同意書。該案從108年8月16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迄今,已歷三年,法院開庭7次,但是都只是初步的程序,未進入實質的證據調查。茲將比較重要的筆錄,錄之如下,以為歷史文獻。其一為111年1月24日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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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等
上列被告因108 年原易字31號、109 年度易字第976 號詐欺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7 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林珊慧
通 譯 楊恩荃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黛利
告訴代理人胡中瑋律師
告訴代理人蕭雄淋律師
告訴代理人呂明訓律師
告訴代理人陳俊宏律師
告訴代理人林信和律師
告訴代理人蘇意淨律師
告訴代理人蘇錦霞律師
詳報到單所載。
朗讀案由
被告譚嬋娟、黃秋燕經點呼未到庭。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奕賢律師起稱
被告譚嬋娟至今尚未施打任何COVID-19公費疫苗,其預計將會在二月份施打,施打完一劑之後會遵期到庭。
被告黃秋燕選任辯護人鍾亞達律師起稱被告黃秋燕目前因子宮頸癌進行化療,致無法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項
被告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董俞伯律師
被告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陳俊男律師
被告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程才芳律師
被告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
被告林昭君
被告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呂紹聖律師
法官諭知今日準備程序之範圍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776、15619 、16532 、16533 號起訴書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6 、23258 號追加起訴書之起訴及追加起訴犯罪事實。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
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法官問
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罪名,以及上開權利是否均瞭解?
被告均答
瞭解。
法官問
有無原住民身分或屬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
被告林昭君答
都不是。
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林株楠答
這些告我們的藝術家,很多本人都確認是他們本人親簽的,只是他們主張是因為他們相信文化部而簽署,但是他們很多人簽立同意書的日期都是在100 年之前,還有很多是在100年以後陸續都有簽,有些到106 年都還有簽,文化部的活動只有短短幾個月,文化部的百大藝術家的活動有獨立的同意書,和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同意書內容、文字、字數完全不相同,藝術家怎能假藉百大藝術家的同意書來告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全體員工,我們全球華人藝術網幫這些藝術家所經營的期間是自簽約日起到今天,從未向藝術家拿過一塊錢,只有幫藝術家努力、辛苦的經營。怎麼可能告我們詐欺,我們到底詐欺他什麼,都說他們是相信文化部,我們希望司法可以還給我們公司和所有的員工清白。
被告林定業答
我否認。答辯要旨同前。
被告陳玉維答
我否認,答辯要旨同前。
被告蔡穎青答
我否認,答辯要旨同前。
被告林昭君答
我否認,答辯要旨同前。
被告陳姿彣答
我否認,答辯要旨同前。
法官問
請陳述關於本件之辯護要旨。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109 年6 月21日準備程序狀所載。今日想再強調,第一點我們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用極其空泛的理由,例如時間匆促、洽談人數眾多、還要聯繫及採訪等理由來行詐騙之術,我想各位藝術家都是學術精湛,都是高級知識份子,新銳藝術家們也都是高知識份子,A4的契約書上面字體清晰明瞭,並沒有任何難以閱讀的部分,藝術家們在上面簽約之後竟然以受詐欺為由,甚至是90幾位告訴人都以相同的理由提起訴訟,實在難以想像。況且在檢察官的偵查卷宗裡面,也幾乎都是用這些空泛的理由來描述詐術的行為,因此檢方的舉證不足。
再者,今天我有提出林株楠及詹前裕臺中地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法官記載得很清楚,今日附件三,藝術家是可以輕易瞭解簽約內容,並且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因此並沒有任何詐欺的事由。我舉的例子應該大家都知道,我們在建立契約的時候,我們也是自己看了也就簽名,簽完名之後如果當事人以契約文字受詐騙而提起訴訟,迄今我們還找不到這樣的判決,本件是並不存在任何詐欺行為。其餘詳如準備程序狀。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答辯方向同前。其餘詳如今日庭呈之刑事答辯及準備書狀所載。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答
答辯理由同前。答辯方向跟被告林株楠不同,我們不予援用被告林株楠的答辯。
被告蔡穎青選任辯護人游律師答
答辯同前。引用108年10月7日刑事準備狀所載。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答辯理由同前。援引110年3月19日刑事準備狀。
法官諭請檢察官陳述用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含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追加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及各項證據之待證事實。
檢察官起稱:
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詳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待證事項及證據清單。
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如109 年6 月21日準備程序狀所載。我們主張證據清單編號12所載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林定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我們更正前次準備程序就證據能力部分之意見,就證據能力部分的意見詳如今日庭呈答辯及準備程序狀所載,即對於證據能力部分不爭執。證明力部分將來再具體表示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答
如109 年8 月12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所載,證據能力不爭執。惟就起訴書附表編號92張榮顯的部分,張榮顯警詢筆錄部分沒有其簽名,也沒有其在偵查中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如果之後有補上此部分證據的話,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請求先行離庭(15:19)。
被告蔡穎青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蔡穎青選任辯護人游律師答
同意有證據能力,還是認為不足以證明被告蔡穎青有犯罪。
被告陳姿彣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
被告林昭君答
同前。
法官諭請被告、辯護人提出證明答辯要旨內容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目前仍沒有證據請求調查。
被告林定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起稱
暫時無證據資料請求調查,捨棄傳喚陳玉維。
被告陳玉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起稱
捨棄傳喚林定業、李衣竫。
被告蔡穎青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蔡穎青選任辯護人游律師起稱
沒有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陳姿彣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起稱
聲請傳喚林株楠、沈政乾。
被告林昭君起稱
沒有證據聲請調查。
法官問
對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前開答辯要旨之證據方法,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係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區向上南路1 段148 號1 樓,下稱華藝網公司)暨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址設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33 號3 樓,下稱錦江堂基金會)實際負責人,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林昭君、陳姿彣均係華藝網公司員工。華藝網公司營業項目主要為字畫裱框、舉辦文藝展覽及出版「藝周刊」雜誌等相關藝文活動。」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全球華人藝術網沒有經營字畫裱褙,是單純幫藝術家經營網站及行銷展覽。此部分記載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於100 年2 月間,應建國百年慶祝活動之名,依當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1 年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化部)訂頒「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向文建會提出企劃案並申請補助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 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文建會審竣後,於同(100 )年2 月18日函文華藝網公司同意補助,雙方並於3 月24日簽署契約書,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該「百年傳記電子書」計畫著重宣傳臺灣藝術文化資產,提案內容包含建置藝文網站與製作系列電子書,遴選水墨、油畫、書法、陶藝及雕塑等五大藝術領域之知名藝術家,介紹各藝術家生平、創作理念及作品賞析,計畫內容未涉藝術家作品行銷等營利行為。」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對於起訴書記載沒有意見。
這是陳姿彣看到之後跟我講,認為公司可以去標這個案子來做。
被告林定業答
沒有意見。這個時間我還沒有到公司上班。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意見。
告訴代理人林信和律師請求先行離庭。(15:30)
被告蔡穎青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那時候剛進公司一兩個月,是前同事跟我說有這個計劃可以去執行看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擬訂設計載有『本人同意授權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本人現在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本同意書視同永久有效並無地域之限制』、『本人曾提供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作品、圖檔、如有(含本人)售出,本人均願支付依委託銷售百分之肆拾金額,作為銷售之酬金』、『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本人同意就本人簽署本同意書前後提供作品圖檔予全球華人藝術網之作品,不受時間、地域之限制,專屬授權予全球華人藝術網進行標的作品原件之銷售( 含讓與著作財產權,本人將配合交付作品原件) 及著作財產權之各類授權利用,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全球華人藝術網所得價金或權利金,本人應享有其中50% (未稅)其餘歸全球華人藝術網享有並由其自行負擔相關成本』等條款文字之同意書」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這部分事實我不知道,但我不爭執。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委由譚嬋娟、黃秋燕出面,自100年4 月間起接續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之國內知名藝術家(下稱百大藝術家),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化部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接洽,由林株楠指示譚嬋娟、黃秋燕蓄意以前揭話術誤導百年藝術家,致該等藝術家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為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未涉及作品原件銷售及相關著作權利,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為提高該等藝術家之信任度,並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該等百大藝術家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等之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我有爭執,我們員工去找藝術家,是我們有申請補助這個款項,不是文化部委託我們的。這案子是我們去申請文化部百年的補助才壹佰萬而已,也不會叫員工去誤導藝術家簽同意書,同意書是要由委員選出來壹佰個藝術家,確認之後簽名,我們一個禮拜以後才寄公文和建國百年電子書的同意書給藝術家,讓他們簽完以後再寄回來,如果期限內沒有寄回來視同放棄。
這個和華藝網的同意書是兩回事,華藝網的同意書是員工到藝術家家裡或與藝術家約好當面確認,我們給藝術家的同意書絕對不會和「百大藝術家」的同意書混合在一起。
被告林定業答
這部分我沒有經歷過我不知道,所以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這部分我不知道,與我無關。
被告陳姿彣答
這部分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這部分我沒有參與。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透過譚嬋娟、黃秋燕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9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且簽立了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9『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文件」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這部分沒有意見。
譚嬋娟、黃秋燕簽的藝術家,起訴書所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日期,編號1 歐豪年共簽立五個文件,並非譚嬋娟一個人去簽的,有可能是不同的人去拜訪歐豪年,怎麼可能不了解同意書內容。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為避免百年藝術家持有前開『同意書』留底,特意指示負責接洽之譚嬋娟、黃秋燕等人,須將對方簽署之『同意書』原本全數攜回,保存於林株楠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保險箱內,致該等藝術家無法保留副本且充分閱覽簽署文件之內容。」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我爭執這部分犯罪事實。
百年藝術家的同意書是藝術家同意寄回來給我們的,而藝術家本身有無留底或影印,我不知道。至於我們公司的同意書我們會跟員工講,正本一定要拿回來,當然那是藝術家簽字讓全球華人藝術網和林株楠收執,我們當然一定要收回來,不然我們怎麼證明他簽給我們。
被告林定業答
我沒有經歷過,我不知道,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沒有參與,無從表示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參與,無從表示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等以前揭手法騙取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9等百大藝術家簽署不合理條款之同意書,致華藝網公司未來可依前揭簽署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同意書之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司官網公然展示及販售百年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甚而將劉國松著作之517 幅畫作置於華藝網公司網站,並於106 年3 月間發函予劉國松合作之下游畫廊、拍賣公司、展示中心等藝文機構,主張其擁有劉國松所有作品之著作專屬權利。」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林株楠等以前揭手法騙取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等百大藝術家簽署不合理條款之同意書」這部分記載我有意見,所有的同意書都是藝術家審閱無訛,親手簽給華人藝術網,哪來的騙取?劉國松所交付的517 張作品,都是他親自交付的。對於前開記載「華藝網公司未來可依前揭簽署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同意書之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司官網公然展示及販售百年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甚而將劉國松著作之517 幅畫作置於華藝網公司網站,並於106 年3 月間發函予劉國松合作之下游畫廊、拍賣公司、展示中心等藝文機構,主張其擁有劉國松所有作品之著作專屬權利」部分,沒有意見。
我是依照同意書的內容去行使我的權利。
被告林定業答
沒有經歷過,我不知道,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於104 年7 月及105 年9 月間,復以錦江堂基金會名義向文化部申請30萬元、15萬元等補助款項,以辦理『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活動目的為贊助國內藝術創作及增加新進藝術家之能見度」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我沒有參與申請的過程,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這部分記載沒有意見。
這部分是由我向藝術家聯繫,同意書我記得是由華藝網直接郵寄給藝術家。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被告黃秋燕選任辯護人鍾律師請求先行離庭。(15:55)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指示林定業、陳玉維等人,接續自104 年間起至105 年間止,以因十校聯展得知年輕藝術家(下稱新銳藝術家),為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並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騙新銳藝術家,致使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編號94所示之新銳藝術家,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並同意上傳所交付之作品電子圖檔於華藝網公司官網,以協助行銷新銳藝術家之作品及增加個人能見度,無涉其他作品之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我對條款沒有意見,是因為我不知道他簽的是哪壹張,簽同意書的時候我們沒有限制時間,所以不會有時間匆促的問題至於內容的部分要以文書資料為準,因為每個簽的不一定一樣。
我確實有請林定業、陳玉維去和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94所示之藝術家接洽,接洽的緣由是華藝網公司要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的作品,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因此,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94所示的藝術家有簽署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94「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要把這些文件簽回來給我們,全球華人藝術網才能幫他們推廣作品。同意書和讓與同意書有不同的版本,不一定都是上述的條款,所以此部分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我有去和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77所示之藝術家接洽,接洽的緣由是華藝網公司要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的作品,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因此,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77所示的藝術家有簽署起訴書附表編號30至77「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
林株楠有指示我們去聯絡藝術家參與活動,可是我並沒有用任何話術誆騙藝術家,簽署的文件也都是公司提供的報名文件。對於起訴書記載「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並同意上傳所交付之作品電子圖檔於華藝網公司官網,以協助行銷新銳藝術家之作品及增加個人能見度,無涉其他作品之著作權利」部分沒有意見,我當時確實是這樣跟藝術家說的,因為林株楠就是這樣告訴我們的。
另外對於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部分沒有意見。其餘部分均爭執。
被告陳玉維答
我接洽的藝術家是起訴書附表編號78至94,任職期間是104年7 月至9 月,接洽的緣由是華藝網公司要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的作品,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因此,起訴書附表編號78至94所示的藝術家有簽署起訴書附表編號78至94「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對於起訴書記載「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並同意上傳所交付之作品電子圖檔於華藝網公司官網,以協助行銷新銳藝術家之作品及增加個人能見度,無涉其他作品之著作權利」部分沒有意見,我當時確實是這樣跟藝術家說的,我的認知也跟藝術家一樣。
另外對於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部分沒有意見。其餘部分均有爭執。
被告蔡穎青答
我沒有參與,跟我無關。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於105 年4 月至106 年10月間,聘請蔡穎青擔任華藝網公司特派記者,由蔡穎青依照林株楠提供之藝術家名單為聯繫及採訪,除就各藝術家相關作品攝影外,並撰寫短文簡介受訪藝術家之生平及作品概念,嗣後上傳至華藝網公司官網之子連結『藝週刊』專區。」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蔡穎青之前到任的時候不是特派記者,也是跟林定業一樣,是拜訪新銳藝術家的。後來他跟我講說他拜訪藝術家不是很在行,他的興趣是採訪、拍照、寫文章這樣才轉職。
被告林定業答
這部分跟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這部分不爭執。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株楠、蔡穎青意依循前揭詐騙百年藝術家及新銳藝術家模式,由蔡穎青接續與起訴書附表編號95至97號之柳依蘭等藝術家聯繫及採訪,致前開柳依蘭等藝術家陷於錯誤,誤認其簽署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等約款之『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僅係授權華藝網公司就自身作品之相關電子圖檔為撰文使用及免費行銷。」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這部分不是事實。據蔡穎青跟我講,他本來是採訪一位老師,女的,後來她老公也說想要參與,也想簽給華人藝術網,蔡穎青就把同意書留給藝術家,他們閱覽完之後約三、四天後才把同意書寄回來,我並沒有起訴書所載施用詐術。
另外,我對於蔡穎青有去採訪起訴書附表編號95至97的藝術家並且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和讓與同意書沒有意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等約款部分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參與,無法表示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我對於起訴書記載「蔡穎青接續與起訴書附表編號95至97號之柳依蘭等藝術家聯繫及採訪,其等簽署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等約款之『讓與同意書』等文件」部分不爭執。另外,我當時也是跟藝術家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的內容僅係授權華藝網公司就自身作品之相關電子圖檔為撰文使用及免費行銷。
我當時跟藝術家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的內容「僅係授權華藝網公司就自身作品之相關電子圖檔為撰文使用及免費行銷。」的部分都是林株楠告訴我的,但是我沒有對藝術家施用詐術。我當然相信老闆也就是林株楠說的。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109 年度偵字第15406 、23258 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陳姿彣於100 年6 月間與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性,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由林株楠指示陳姿彣蓄意以前揭話術誤導沈政乾,致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為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未涉及作品原件銷售及相關著作權利,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為提高該等藝術家之信任度,並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沈政乾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等之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我沒有蓄意指示陳姿彣騙藝術家。
被告林定業答
與我無關。
被告陳玉維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我沒有用詐術誤導沈政乾,沈政乾也沒有誤認。實際上是沈政乾當時要上課,時間很趕,所以我認為沒有時間倉促的問題。
我在100 年6 月間有因為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計劃與沈政乾接洽,沈政乾有簽立追加起訴書記載的同意書,另外,追加起訴書記載沈政乾認知契約內容為「單純為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未涉及作品原件銷售及相關著作權利,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部分沒有意見,因為我就是這樣跟沈政乾說的,我跟藝術家的認知一樣,就是同意書的內容就是把製作電子書需要的電子圖檔上傳華藝網。
被告林昭君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109 年度偵字第15406 、23258 號追加起訴書記載「林株楠為避免百年藝術家持有前開『同意書』留底,特意指示負責接洽之陳姿彣,須將沈政乾簽署之『同意書』原本全數攜回,保存於林株楠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保險箱內,致該藝術家無法保留副本且充分閱覽簽署文件之內容。陳姿彣及林株楠以前揭手法騙取沈政乾簽署不合理條款之同意書,致華藝網公司未來可依前揭簽署之同意書向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這部分我有爭執,對方可以拍照、可以影印,接下來正本因為是簽給我,所以我要把正本收回來。至於同意書的內容就以同意書所記載文字為主。
被告林定業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同意書的部分林株楠都是說簽的那張同意書要拿回來,沒有特意指示的問題,因為公司都是統一這樣做。
林株楠放在保險箱的部分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放在哪裡。我們沒有所謂的騙取這件事情。
被告林昭君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109 年度偵字第15406 、23258 號追加起訴書記載「林株楠由自己或指示林昭君,接續於104 年間,以因十校聯展得知年輕藝術家(即新銳藝術家),為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並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由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陳瑞鴻、紀冠地2 人,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並同意上傳所交付作品電子圖檔於華藝網公司官網,以協助行銷新銳藝術家之作品及增加個人能見度,無涉其他作品之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有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話術誆騙、也沒有人數眾多、也沒有時間倉促等問題。我們公司請林昭君去拜訪藝術家,這是事實,至於藝術家簽同意書的內容,還是以同意書內容所載文字為主。員工去拜訪藝術家簽同意書的時候沒有人數眾多、時間倉促、拐騙之類的問題。
被告林定業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蔡穎青答
與我無關,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昭君答
對於起訴書記載「林昭君接續於104 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與陳瑞鴻、紀冠地接洽,表示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並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陳瑞鴻、紀冠地認為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並同意上傳所交付作品電子圖檔於華藝網公司官網,以協助行銷新銳藝術家之作品及增加個人能見度,無涉其他作品之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部分沒有意見。我沒有使用詐術,藝術家認定的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都是我告知藝術家的內容,我主觀上也是這麼認為。
一開始拜訪這兩位,是因為來自臺中教育大學美術系主任的推薦,近期比較有獲獎的學生中學弟妹的推薦才認識的。
被告林株楠起稱
我有在向員工實施教育訓練的時候說明,如果拜訪藝術家時要清楚表明公司經營的理念和策略,公司是經營網站、行銷、藝術品販售,必須要取得藝術家授權才能免費上傳到我們公司網站,如果拜訪藝術家的時候不了解同意書的內容,可以請老師看清楚,如果不清楚內容的話,不要用自己的意思去解釋,老師不願意簽署同意書或讓與同意書不要勉強,因為我們要幫老師經營維護是需要時間的,需要成本。我有跟員工要求如果老師不願意簽同意書,不要將同意書留在老師那邊。
法官諭知請林株楠之辯護人就起訴書所載各藝術家簽署如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押文件」欄所示之文書內容部分進行確認,並就此部分具狀表示意見。
法官問
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胡律師起稱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1龐均的部分,除了附表編號11「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1 至3 所載之文件外,該欄4 、5 所示文件係於104 年10月20日所簽立,惟該時譚嬋娟、黃秋燕均已離職,請鈞院再向林株楠確認104 年10月20日究竟係由何人向龐均接洽,簽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事。
二、告訴代理人審閱本案扣案證物之後,發現扣案物正本總共有1299頁,影本共有4731頁,就以本件告訴人沈政乾為例,沈政乾在檢察官的併辦意旨書所列附表17,也就是100 年6 月8 日同意書只有影本而沒有正本,沈政乾擔心林株楠持該同意書正本到處興訟,故祈請鈞院基於日後沒收所需及保全證據之必要,命林株楠提出該同意書正本並扣押之。
法官問
是否知悉104 年10月20日向龐均接洽簽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人?
被告林株楠答
因為不是我去簽的,那麼久了,應該要問龐均,怎麼問我。
我不知道。
法官問
你那邊是否還有其他同意書的正本?
被告林株楠答
之前被檢察官扣走,至於是不是還有其他同意書正本,我還要回去找找看。
法官問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部分,該欄「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的文書是否均是龐均親簽?
檢察官答
再向偵查檢察官確認。
法官問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該欄「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的文書是否均是江明賢親簽?
檢察官答
再向偵查檢察官確認。
法官問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部分,該欄「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的文書是否均是賴武雄親簽?
檢察官答
再向偵查檢察官確認。
法官問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該欄「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的文書是否均是莊連東親簽?
檢察官答
再向偵查檢察官確認。
法官問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7所示部分,該欄「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的文書是否均是蔡威宇親簽?
檢察官答
再向偵查檢察官確認。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請求先行離庭。(17:31)
法官問
陳姿彣你的辯護人先行離庭,剩下的程序你是否可以自行在庭自由陳述?
被告陳姿彣答
可以。
法官問
告訴代理人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蕭律師起稱
一、林株楠曾持該同意書,以全球華人藝術網名義告劉國松的下游畫廊等共二十餘個民刑事案件(請參見108 年12月4 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附件19),顯然林株楠持該同意書進一步行使,主張權利,並非未遂犯,檢察官以未遂起訴,似非妥適。
二、有關龎均的同意書,前後跨越四年,各行為並無時間、場所密接,且詐欺得利罪,一個被害人一個法益,龎均與劉國松兩個法益,林株楠應有兩個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述適用接續犯而論以一罪,似有所誤解。再者,林株楠的行為,是利用文建會及文化部名義來詐欺,顯然有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得利罪的適用。懇請鈞院鑒核,使被告等人之犯罪行為受相對應之刑罰制裁。
告訴代理人呂明訓律師起稱
方才胡律師提到龐均的部分,起訴書只有附表編號1 及編號11之歐豪年及龐均有於104 年10月份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但當時接洽之業務譚嬋娟均已離職,因此有關歐豪年的部分也需請鈞院向被告林株楠當時與其接洽的業務為何人。
法官問
是否記得104年與歐豪年接洽的業務員為何?
被告林株楠答
不記得。
法官問
有無告訴代理人表示意見?
告訴代理人胡律師起稱
我們所看到業務員的筆錄都有講到,只要業務員有取得藝術家的同意書就有取得業績獎金,所以只要確認是那一位業務員找歐豪年或龐均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就可以知道那些人有取得業績獎金。
法官諭本案候核辦,期日另定,被告、到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受訊問人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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