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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林株楠被控詐欺案台北地院111年5月9日開庭筆錄
2022/08/24 17:26:46瀏覽843|回應0|推薦0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林株楠等涉嫌詐欺台灣數百位知名藝術家,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陸續起訴。到目前為止,起訴書記載的被害人有516人。其實從法院卷宗閱讀了解,有交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商業同意書的藝術家共884人,尚有三百餘位藝術家,尚未被調查、傳喚或未為告訴,或根本藝術家尚不知自己簽了不該簽的同意書。該案從108年8月16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迄今,已歷三年,法院開庭7次,但是都只是初步的程序,未進入實質的證據調查。茲將比較重要的筆錄,錄之如下,以為歷史文獻。其一為111年5月9日之筆錄。
********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等
上列被告因108年原易字31號詐欺案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7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林珊慧
    通 譯 蔡承彬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劉文婷
    告訴代理人胡中瑋律師
    告訴代理人蕭雄淋律師
詳報到單所載。
朗讀案由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項
被告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董俞伯律師
被告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邱奕賢律師
被告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鍾亞達律師
被告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陳俊男律師
被告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程才芳律師
被告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呂紹聖律師
被告黃秋燕、被告黃秋燕選任辯護人鍾律師、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因疫情緣故,今日程序以U 會議進行。
法官諭知本次準備程序係針對以下併辦部份進行:109 偵6769號併辦;109 偵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109 偵27859 、29574 號併辦;109 偵932 、933 號併辦;110 偵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110 偵續34號併辦;110 偵6056號併辦;111 偵2121號併辦。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移送併辦意旨概要
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如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法官問
    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罪名,以及上開權利是否均瞭解? 
被告均答
    瞭解。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我否認犯罪。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否認犯罪,沒有詐欺故意及詐欺犯行,如歷次書狀及歷次庭期答辯所載。
被告譚嬋娟答
    我否認犯罪。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否認詐欺犯行,被告譚嬋娟在給告訴人等簽署契約書等文件時都有給予足夠的審閱時間,並無詐欺、隱匿的事實。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否認犯罪。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上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否認犯罪。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黃秋燕答
    否認犯罪。
被告黃秋燕選任辯護人鍾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否認犯罪。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玉維答
    否認犯罪。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答
    答辯同前。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玉維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09 年度偵字第932 、93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字第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諭請檢察官陳述用以證明被告有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及各項證據之待證事實。
檢察官起稱:
    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詳如待證事項及證據清單。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援引今日庭呈書狀。被告林株楠之供述有證據能力,被告林株楠以外之人包含共同被告及告訴人之供述證據,倘偵查中有具結不爭執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均爭執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份,則承認有證據能力,但爭執證明力。
被告譚嬋娟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就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爭執證明力。
    另外就起訴書所載的證據部份,亦更正之前之意見,就證據能力部份均無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律師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黃秋燕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黃秋燕選任辯護人鍾律師答
    非供述證據部份不否認證據能力,供述證據部份在偵查中經具結證述部份不爭執證據能力,其餘我們再具狀表示。
被告林定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就證據能力不爭執。
被告陳玉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答
    證據能力不爭執。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爭執林株楠、譚嬋娟之供述證據能力,其餘均不爭執。
被告陳玉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答
    不爭執證據能力。
法官問
    109 年度偵字第932 、933 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林定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字第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意旨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譚嬋娟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答
    同前所述。
被告陳姿彣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答
    同前所述。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譚嬋娟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譚嬋娟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黃秋燕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黃秋燕選任辯護人鍾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林定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陳玉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陳姿彣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起稱
    我們先前有聲請調查林株楠、譚嬋娟、沈政乾、詹前裕、陳春陽。
被告陳玉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玉維選任辯護人程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109 年度偵字第932 、93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林定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譚嬋娟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陳姿彣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林定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譚嬋娟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林定業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110 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譚嬋娟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陳姿彣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起稱
    同前所述。
法官問
    110 年度偵字第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被告林株楠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譚嬋娟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譚嬋娟選任辯護人邱律師起稱
    沒有。
被告陳姿彣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陳姿彣選任辯護人呂律師起稱
    沒有。
法官問
    對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前開答辯要旨之證據方法,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7 、8 、10、13至15、23、26至28、30「受害情形」欄記載「不詳」部份,施用詐術之手段為何?
檢察官答
    待與偵查檢察官確認後再陳報。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與附表編號1 、2 、8 至12、14至16「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黃秋燕與附表編號6 、11、16「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黃秋燕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洪郁涵、黃秋燕與附表編號18「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被告黃秋燕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林定業與附表編號20、26、29、31至33「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陳玉維與附表編號22、23、24、27、28、30「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陳姿彣、林昭君分別與附表編號17、21、25「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15405 、23257 、23258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親自或委由不詳之業務人員與附表編號3 至5 、7 、13、19、34「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陳姿彣與附表編號2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陳玉維與附表編號4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玉維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不詳之業務人員與附表編號1 、3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不詳之業務人員與附表編號3 至6 、9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與附表編號1 、2 、7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陳姿彣與附表編號8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陳輝東有沒有簽我不知道,要問陳姿彣。
被告陳姿彣答
    陳輝東沒有簽署,他當時就說不簽。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林定業與附表編號10「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等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不詳之人與附表編號2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與附表編號3 至4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及謝涵璇與附表編號5 至6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林定業與附表編號1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林定業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被告林定業選任辯護人陳律師起稱
    編號1 黃柏勳的部分,卷內並沒有相關同意書,且黃柏勳作證時也表示不知道自己有沒有簽立同意書,據被告林定業印象所及,黃柏勳並沒有簽署同意書。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不詳之業務人員與附表編號1 、4 、6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與附表編號2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陳姿彣與附表編號3 、5 、7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不詳之業務人員與附表編號4 、6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與附表編號1 、3 、5 、7至9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110 年度偵字第13701 、13702 、13703 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林株楠委由被告譚嬋娟、陳姿彣與附表編號2 「告訴人」欄所示告訴人接洽,並使其簽立「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有何意見?
被告林株楠答
    沒有意見。
被告譚嬋娟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姿彣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有無意見補充?
告訴代理人蕭律師起稱
    本案林株楠等人被檢察官以詐欺得利罪未遂提起公訴,本律師代理告訴人劉國松、龐均等人,陳述意見如下:
   一、依實務通說見解,如行為有具有保證人之地位,即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卻故意隱匿,並以之為犯罪手段者,應足該當『不作為詐欺』。是否法律上有告知義務,應參酌公序良俗之評價標準、是否影響交易意願、契約基礎事實、契約目的之達成、交易實務、社會通念等重要因素。在實務上,買賣車子,故意不告知是泡水車,買賣房子,故意不告知是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都是不作為詐欺。(請參見110 年5 月25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三)狀附件78、84、85)
       同樣的,林株楠命業務拿同意書給藝術家簽,同意書記載有一生作品著作財產權均轉讓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而且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專屬代理藝術家一生作品原畫作銷售,如果藝術家自己販售畫作還要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賣價的40% ,全球華人藝術網的業務卻告知藝術家只是為了文建會或文化部的非營利活動,只是將藝術家的作品放網路以增加能見度。這基本上是詐欺得利罪無疑。
   二、本案被害人劉國松被詐欺,在民事庭筆錄及偵查筆錄,譚嬋娟已坦承同意書各條內容都沒有告知劉國松,而且依調查局的鑑定報告,系爭同意書原本上有力透紙背的痕跡,顯然系爭同意書上面還有一張劉國松所簽合理的文件,林株楠沒有拿出來。譚嬋娟說這是一式兩份,以合理的同意書,偷渡系爭賣身契(請參見108 年12月4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附件12、109 年9 月21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附件32-34 )。輔以民國104 年5月劉國松曾因發現全球華人藝術網上有其517 張他的畫,告林株楠違反著作權法,而林株楠經過十個月才提出系爭同意書,並告訴檢察官該同意書不能給劉國松看,顯然該同意書是詐欺得利所得。(請參見109 年9 月21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附件30、31)
   三、至於龎均部分,卷內有五張同意書。100 年8 月18日有兩張,一張是五張龎均圖檔的非專屬授權,一張是龎均一生著作財產權的轉讓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兩種行為在權利上相互矛盾,根本不可能共存。再者,104年10月20日也有兩種同意書,一張是著作財產權轉讓給林株楠個人,一張是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這兩個行為相互矛盾,也不可能共存。而且如果100 年的同意書是成立的,根本無須104 年再簽。顯然同意書都是被詐欺所為。
   四、本案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負責人林株楠,廣招業務員,利用文建會或文化部名義,欺騙台灣老中青幾百位菁英藝術家簽立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再利用同意書以訴訟向藝術家請求賣價四成的報酬,並向藝術家的下游畫廊提起數十件民刑事訴訟,是為典型的詐欺集團的行為。如果業務被告可以証明也是被林株楠所欺騙,那麼林株楠是間接正犯,業務無犯罪故意。如果業務被告無法証明是被林株楠詐欺,那麼業務被告也是共同正犯。
告訴代理人胡律師起稱
    針對於本案扣案的證物有非常多是影本,不是正本。關於本案扣案證物6030頁,其中正本1299頁,影本4731頁,顯示林株楠現在仍保有非常多同意書正本,因為林株楠曾經持同意書正本對藝術家下游提出民刑事訴訟,在鈞院卷一397 頁有清楚的記載,單就劉國松的下游畫廊、展示中心,就提出了33件民刑事訴訟。另外就藝術家詹前裕是本案告訴人之一,其遭詐欺所簽立的扣案文件為100 年6 月17日同意書,及103 年12月4 日授權同意書,此有臺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27859 、29574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在卷可供參,然而在本案的扣案同意書卷證中,僅有100 年6 月17日、103年12月4 日授權同意書之影本,而無正本,華藝網公司林株楠卻先於110 年2 月持100 年6 月17日同意書正本向臺中地院對藝術家詹前裕請求「松石格(七)」作品之銷售酬金(臺中地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764號),然後於110 年7 月30日持103 年12月4 日授權同意書正本另外向臺中地院對藝術家詹前裕請求「聖殿的祈禱」作品之銷售酬金(臺中地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3609號)這兩個案子林株楠都是委任本案被告譚嬋娟的辯護人邱奕賢律師提告。
    告訴人沈政乾及另案告訴人霍學剛都非常擔心被告林株楠會持同意書正本到處興訟,故祈請鈞院沒收所需及保全證據之必要命林株楠提出同意書正本並扣押之。
被告林株楠起稱
    公司今天是因為做網路公司,為了取得藝術家同意授權才會委託員工逐一聯繫藝術家本人取得同意後,到府說明公司的經營理念、提供同意書讓藝術家審閱無訛後親自簽名。公司員工絕無詐欺之行為,況且所有藝術家都是自己審閱後同意簽字,如果藝術家對內容有不合理或同意書傭金抽成比例有意見,就不應該簽字。如果當下簽了之後就算後悔,向公司要求同意書無效,公司也會返還,這是事實。所以我今天要報告的就是說,一個藝術家不應該自簽立同意書之後交給公司圖檔、圖錄,經由我們努力經營,再三年、伍年、十年之後,應該向我們提出表示想解約,而不是向我們提出詐欺的手段來告公司和所有員工。
告訴代理人林信和律師起稱
    針對方才被告林株楠荒謬的答辯,告訴代理人要求鈞院列為被告犯後仍然自持狡辯,為從重量刑的依據。
    告訴人歐豪年、龐均的部分,歐豪年第一份被取得的同意書是100 年6 月7 日,合法的同意書要直到100 年9 月15日才取得,這是在起訴書的附表一有列載。非常巧合的是歐豪年除了101 年9 月10日再來一份授權資料同意書外,在104 年10月16日同一天有兩份同意書,第二份為讓與同意書,這個情形與龐均是一樣的。龐均是104 年4 月20日。我今天要特別指出被告林株楠對於這些老藝術家已經到8 、90歲間的老藝術家,到了文建會所舉辦的補助案已經過了四年,還拿這個理由去騙取藝術家在上面簽名,簽了名的同意書是專屬授權。第二份是歐豪年所有過去、現在、未來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都無償讓與給林株楠及全球藝術網,而被告林株楠只是在歐豪年畫展的時候出現,表示他是某某藝術網的主持人,就這樣能夠騙取這些老藝術家的簽名。不是授權他來販售藝術品,而是把他過去、現在、未來實體作品及全部的著作財產權全部無償的讓與,我們希望鈞院能夠理解被告的答辯是多麼荒謬、多麼的無恥,請求鈞院給予被告從重量刑。
    歐豪年是在合法取得的同意書之前,及到了104 年都還在索取藝術家簽名的詐騙行為,希望鈞院可以對被告林株楠從重量刑。
被告林株楠選任辯護人董律師起稱
    關於告訴代理人胡律師所陳被告與各個藝術家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下所簽立的,毫無詐欺的行為。況且也是藝術家當下意識清楚所簽訂。至於有無看清楚契約上所寫的內容,必須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來負責任,倘若以8 、90歲老人家不清楚的情況來抗辯,請問該8 、90歲的當事人在法庭上所為的任何簽名是否可以主張自己因為8、90歲而遭法院詐騙?
    再者,所謂過去、現在、未來交付是因為在網站上已經無償的幫各位藝術家在做廣告,這是有一個廣告的部分,因此在各個藝術家深切的考慮之下而願意將著作權授權與被告,並無詐欺。其餘於辯護狀表示。
法官諭本案候核辦,期日另定,被告請回,退庭。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受訊問人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法 官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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