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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啞藝術家林良材的藝術品重見天日---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2022/06/08 16:22:07瀏覽1987|回應1|推薦0

藝術家林良材是一個台灣藝術界的傳奇,其本人既聾又啞,卻不屈服於命運,不僅學習法文,又到比利時讀書,在藝術界獲有國際知名度,受國際藝術界的肯定。他曾榮獲比利時皇家美術學院獎(1989)及吳三連藝術獎(2008),受邀創作歐洲六四民主紀念碑〈自由火炬〉(註1)。 

民國1055月,一個年輕小伙子楊博文的母親認識林良材的太太,說楊博文受賈伯斯及嚴長壽的賞識,又是網軍,要求林良材的作品給楊博文經紀,林太太不疑有他,在雙方的穿梭下,林良材與楊博文雙方訂定經紀合約。 

事隔一年,1065月,楊博文為林良材作第一次經紀展出,在台北寶麗廣場舉辦一個「林良材70週年回顧展」。在展期最後一天的前一天半夜,楊博文未經林良材同意,把該展出價值五千多萬元的45件一生最精華的藝術作品(原來是47件當場賣出兩件),全部偷偷載走。兩件已賣出作品所得共162萬元,楊博文亦未依約交付半數給林良材。 

林良材報警處理,楊博文置之不理,說這是民事糾紛,不是侵占。林良材於是在10675日對林良材終止經紀合約,並六度以律師函要求楊博文作經紀報告及返還作品,楊博文仍然置之不理,藝術界對此多次召開記者招待會(註2)。林良材並對楊博文提出侵占、背信、竊盜的刑事告訴。 

然而楊博文反而因林良材的終止經紀合約,而告林良材應賠償楊博文七千餘萬元的損害賠償,然沒有多久,楊博文又主動撤回該民事訴訟。 

林良材對楊博文的刑事告訴,經檢察官三次不起訴(不起書,理由有的說是楊博文是經紀人,有占有林良材藝術品的權利,有的說這合約只有解除權,沒有終止規定,不能終止。然而均因再議經高檢署撤銷發回。高檢署檢察官施清火還為此在高檢署開了兩次庭,創下高檢署鮮少檢察官親自開庭的記錄。最後在1091月經檢察官蔡期民以業務侵占罪名提起公訴。 

由於楊博文一直認為他有權利占有,而且也主張留置權。為確定雙方的民事關係,同時因為林良材無力繳納法院高額的民事裁判費,於是林良材僅先以一件標的較小的藝術品要求楊博文返還,而提起民事訴訟。108626日,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黃珮如法官正式宣判,楊博文應返還該件藝術品,其理由非常詳細(註4)。 

上開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後,楊博文提出上訴,110421日第二審審判長蔡政哲及法官陳雯珊、陳正昇合議駁回楊博文之上訴,判決理由亦十分詳細(註5)。 

在民事判決楊博文敗訴確定後,由於訴訟五年中,楊博文一直不願意返還侵占的藝術品,也不願意把賣兩件藝術品的錢依約給林良材,於是刑事第一審法院判決楊博文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楊博文上訴第二審,在第二審法官的勸諭下,才在第二審中同意把已扣案的藝術品返還給林良材,不再抗告爭執,且依約將賣得兩件藝術家價金扣除報酬的金額返還林良材。於是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楊博文業務侵占罪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第三審。本案因此而確定。 

本件林良材藝術品,被楊博文偷偷載走,一直放在楊博文三峽及新竹的倉庫中。林良材在地檢署一直聲請檢察官查扣該藝術品,檢察官一直不肯。,理由有的說是民事還有爭議,有的說是檢方的贓物庫太小,沒有地方放,又不肯交給林良材保管,所以一直沒有查扣。

直到起訴後,第一審的審查庭法官洪英花,在調解雙方和解,知道案情後,親自率書記官到三峽及新竹楊博文的倉庫查扣該藝術品,並裁定暫交林良材保管。洪英花法官只是審查庭的法官,不是審理庭的法官,卻對正義感如此堅持、執著、認真,是我執業三十餘年律師所平生僅見。她在司法官練所的期別資歷上,應可以當最高法院的庭長的,卻是願意在地方法院當第一審法官默默地守護正義,謹此致最大敬意。

然而在該藝術品扣押後,在審理庭,林良材經四次聲請扣押物發還,地方法官四次裁定發還,都被楊博文抗告而高院裁定撤銷地院的裁定。直至本案地方法院判決,案子到了高院,高院徵求楊博文同意,方裁定林良材的藝術品真正發還林良材,由林良材處理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在林良材的藝術品被侵占的五年間,林良材無藝術品可賣,必須舉債渡日,窮極潦倒,這項裁定,可說是遲來的正義。檢察官對本案三次草率的不起訴。有關藝術品的發還,即使民事庭都已判決確定藝術品應發還林良材,高院刑事庭都還撤銷原地方發還藝術品的裁定,可說在司法程序上備極艱辛。

由於林良材這件藝術品被經紀人偷偷載走事件,是一件藝術界很令人震撼的大事,是台灣藝術史的一部分,所以本案裁定,將成為台灣藝術史料的一部分,於是全文貼之如下,以為後人評論及記史的資料。 

感謝充滿正義感的上述所提高檢施清火檢察官、公訴檢察官及諸判決之法官、,對如此一個小件藝術品,卻是藝術界大事,願意貢獻時間,實現正義。 

本件訴訟爭取正義過充滿了辛酸、離奇、挫折和轉折,就像林良材的人生是一個傳奇一樣,這件訴訟及發還扣押物過程,是藝術界的史料的一部分,也是司法的一項傳奇。茲將台灣 高等法院的裁定書,錄之如下: 

1https://artemperor.tw/artist/680

2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E6%9E%97%E8%89%AF%E6%9D%90%E4%BD%9C%E5%93%81%E6%89%BE%E5%88%B0%E4%BA%86%E5%97%8E&sxsrf=ALeKk03J1Xhl171eaLoAfaSqutCZwPMW9w%3A1620818134581&ei=1ribYNvpIsusmAX8haSQAQ&oq=%E6%9E%97%E8%89%AF%E6%9D%90&gs_lcp=Cgdnd3Mtd2l6EAEYBDIHCCMQsAMQJzIHCAAQRxCwAzIHCAAQRxCwAzIHCAAQRxCwAzIHCAAQRxCwA1AAWABgglFoAXACeACAATaIATaSAQExmAEAqgEHZ3dzLXdpesgBBcABAQ&sclient=gws-wiz#spf=1620818147103

3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31546568

4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27836997

5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62811034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良材

告訴代理人  蕭雄淋律師

            胡中瑋律師

被      告  楊博文

選任辯護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楊博文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發還林良材。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扣押,命告訴人林良材保管,茲因該等藝術品均係告訴人作品,為告訴人生計所需,遭扣押5年無法處分,告訴人與家屬為身心障礙者,生活無以為繼,本件扣押物業經造冊,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請准發還告訴人。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扣押物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67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楊博文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續字第4號、108年度調偵續一字第1號提起公訴,經原審於110年12月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諭知沒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15號繫屬審理。而上開扣案物品均屬告訴人所有,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於本院111年3月23日審理時亦同意發還告訴人,復無其他第三人就上開物品主張權利,已無留存必要,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准許發還告訴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一(雕塑作品) 編號 題 目 時間(西元) 規格(CM) 材質

01 情人   2001 H400×300  銅

02 讚嘆   1998 H273×L80×W135  銅

03 中庭走走   2001 H141.5×L30  鐵

04 迎風美神   2010 H164×L36  鐵

05 男子漢   2010 H161.5×L45.5  鐵

06 青春的快步   2010 H181×L38  鐵

07 雅典娜   2010 H179.5×L49  銅

08 巧   2010 H115×L26.7  鐵

09 漫步   2010 H101×L30  鐵

10 臉譜   1998 H133×L54×W31  銅

11 側耳傾聽   2013 H114×L90×W50  銅

12 仰天長嘯   2013 H114×L128×W54  銅

13 闔家歡   2015 H166.5×L132×W26  鐵

14 奔馳系列   2014 H36×L75  鐵

15 伺候夜逃   2012 H53×L74×W31  銅

16 情深(二)   2014 H46×L27×W28  鐵

17 聆聽空谷迴音 9   2012 H36×L38  鐵

18 聆聽空谷迴音 11   2013 H33.8×L29  鐵

19 聆聽空谷迴音 13   2011 H71×L64  銅

20 雪茄客   2012 H76.5  鐵

21 巴塞隆納的下午茶   2009 H40.5  鐵

22 行走系列   2003 H70  鐵

23 三人舞   2014 H37.5×L50  鐵

24 高爾夫系列   2016 H79 鐵

25 舞姿系列   2016 H66  鐵

26 舞姿系列   2016 H57  鐵

27 春之嬌女系列(20)   2012 H61  鐵

28 春之嬌女系列(19)   2012 H68  鐵

29 春之嬌女系列(5)   2011 H91  鐵

30 春之嬌女系列   2011 H65.5  鐵

31 祼女(M)   2015 H69  銅

32 祼女(S)   2014 H41.5  銅

33 舞姿   2015 H53.5  銅

34 臉譜   2007 H27×L12.5  銅

35 馬首(有裝錶框)   2014 H87×L68  銅

36 巨擎(手)   2009 H39  銅

37 女姿(一)   2013 H48.5×L12.5  鐵

38 女姿(二)   2012 H53  鐵 

附表二

編號 系列名稱 創作方式 作品編號 

01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120號

02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100號

03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100號

04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60號

05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50號

06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50號

07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30號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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浣溪沙
2022/06/09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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