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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松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損害賠償訴訟更一審蕭雄淋律師言詞辯論時的口題陳述
2022/05/04 17:34:02瀏覽694|回應0|推薦0

全球華人藝術網上網劉國松517張畫作圖檔,經藝術家劉國松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第一審法院認為劉國松所簽系爭同意書為有效,但已經劉國松發函終止,終止後仍在網上公開傳輸畫作圖檔數月,因此判決全球華人藝術網等應賠償劉國松新台幣30萬元。雙方各上訴第二審,第二審法院認為系爭同意書意思表示未合致,自始無效,咽此判決除30萬外,全球華人藝術網等應另賠償劉國松新台幣270萬元(總計新台幣300萬元)。(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24349555)。

然而最高法院卻發回更審,更審理由認為系爭同意書之簽定,係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應撤銷的問題,而不是不成立或無效的問題。此一見解如果成立,則全國幾百位簽同意書給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藝術家,都無法得到救濟。因為這些同意書,都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收走,藝術家沒有留存。藝術家根本不知道他們曾經簽過這賣身契的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0555099`,而民法第88條的意思表示錯誤,必須在意思表示後(「簽同意書」後)一年內撤銷,而不是「知情」後一年內撤銷,全國簽給全球華人藝術網賣身契同意書的藝術家,從沒有一個人在簽同意書後一年內撤銷過。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一個藝術界的歷史性文件,,本部落格曾加以公佈(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73932661)。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10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4號,已言詞辯論終結,而該言詞辯論期日,蕭雄淋律師曾有下列當庭的口頭陳述,此對其他藝術家主張權利,亦有助益,茲公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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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松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損害賠償訴訟更一審蕭雄淋律師言詞辯論時的口題陳述

全球華人藝術網上網劉國松517張畫作圖檔,經藝術家劉國松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第一審法院認為劉國松所簽系爭同意書為有效,但已經劉國松發函終止,終止後仍在網上公開傳輸畫作圖檔數月,因此判決全球華人藝術網等應賠償劉國松新台幣30萬元。雙方各上訴第二審,第二審法院認為系爭同意書意思表示未合致,自始無效,咽此判決除30萬外,全球華人藝術網等應另賠償劉國松新台幣270萬元(總計新台幣300萬元)。(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24349555)。

然而最高法院卻發回更審,更審理由認為系爭同意書之簽定,係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應撤銷的問題,而不是不成立或無效的問題。此一見解如果成立,則全國幾百位簽同意書給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藝術家,都無法得到救濟。因為這些同意書,都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收走,藝術家沒有留存。藝術家根本不知道他們曾經簽過這賣身契的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0555099`,而民法第88條的意思表示錯誤,必須在意思表示後(「簽同意書」後)一年內撤銷,而不是「知情」後一年內撤銷,全國簽給全球華人藝術網賣身契同意書的藝術家,從沒有一個人在簽同意書後一年內撤銷過。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一個藝術界的歷史性文件,,本部落格曾加以公佈(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73932661

)。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10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4號,已言詞辯論終結,而該言詞辯論期日,蕭雄淋律師曾有下列當庭的口頭陳述,此對其他藝術家主張權利,亦有助益,茲公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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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4號言詞辯論蕭雄淋律師代理上訴人劉國松的口頭陳述: 

除引用歷次狀紙外,另補充口頭陳述如下: 

一、本件係損害賠償訴訟,被上訴人全球華人藝術網將劉國松的517張畫作在其網頁之藝術品展售區上網,此為雙方所不爭執。依最高法院判決通說見解,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數額,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以著作之數量計算法定損害賠償額,亦即一件至少應賠新台幣一萬元。故無論雙方100627日之系爭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係屬不成立、無效、經撤銷或終止,被上訴人均無權上網使用劉國松的517張畫作,即應負517萬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第一審認為系爭同意書,雙方經終止,第三審認為雙方系爭同意書,係意思表示錯誤而應撤銷的問題。此種判決見解,上訴人都不能接受。因為如果系爭同意書是有效而只是終止的話,意味著終止前,上訴人所賣出的畫,被上訴人均得取得40%的報酬,這金額很龐大,而且上訴人在終止前的利用行為,都是侵害著作權,這會影響極多的下游畫廊,包含如蔡英文擔任會長在內的文化總會針對上訴人畫作利用之合法性。事實上全球華人藝術網已經告了上訴人下游二十多件案件,但是都是敗訴確定(請參見上訴人言詞辯論意旨狀第9-11頁)。如果依第三審認為這是因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的問題,而不是不成立、無效或被詐欺的問題,那麼不僅原來已經確定的二十多件案件,還要復活,影響司法安定,而且目前在台北地院林株楠被以詐欺起訴的全國514位被害藝術家,全部都不能因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同意書,因為沒有一個藝術家在行為後一年內曾經向被上訴人因意思表示錯誤撤銷過。最高法院這項見解如果確定的話,將會造成台灣有史以來的世紀性的藝術大災難。上訴人能接受的是,認為雙方系爭同意書意思表示不成立、無效,甚至因被詐欺而撤銷。這也是全國被害藝術家的願望,本件是一個leading case 

三、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的唯一理由,是系爭同意書意思表示有效,雙方契約成立。被上訴人這項主張的唯一証據就是劉國松在系爭同意書上的「簽名」。然而契約的成立,是意思表示合致,書面的簽名不是意思表示本身,而只是証明意思表示的証據方法之一而已。真正証明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的,應是被上訴人的意思表示的傳達機關譚嬋娟與劉國松在100627日的談話合意內容,這才是真正的意思表示合致的契約。 

四、由本案所有的証據已經証明,譚嬋娟去拜訪劉國松唯一目的,是要辦理非營利的文建會的百大藝術家活動,而沒有其他目的。劉國松交付的73張幻燈片,只是為了百大藝術家活動選用5張方便的。劉國松在101年拿兩本書給黃秋燕,據黃秋燕証稱,須另外簽同意書而且要劉國松刪減後,才能做商業使用,林株楠也沒有跟黃秋燕提及有系爭同意書存在。這都証明雙方真正的意思表示合致的內容,不是系爭同意書,而是文建會補助的百大藝術家的非商業活動。而且劉國松交付73張幻燈片,加上兩本交黃秋燕帶給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兩本畫冊,全部也才一百餘張畫作,被上訴人另外擅自盜用上訴人的其他三百多幅畫作,顯然是意圖以上訴人的知名度,帶動其網站流量,侵害意圖,十分明顯。 

五、 本件被上訴人唯一舉証方法,是劉國松在系爭同意書的「簽名」,但是上訴人卻舉了許多反証認定系爭同意書,不是雙方的合意。舉例如下:

1、如果系爭同意書合意存在的話,何以10096日被上訴人還要劉國松另簽5張畫作非專屬授權的同意書?

2、何以101514日黃秋燕還要另拿其他商業同意書給劉國松簽,尋求雙方商業合作的機會?

3、何以劉國松拿101年新出版的兩本畫冊,由黃秋燕交給林株楠,上寫著,著作財產權人是藝術家劉國松,而被上訴人無意見?

4、劉國松的畫作每張動輒上千萬元,何以在1006月以後,被上訴人沒有向劉國松拿畫來賣?沒有為劉國松舉辦過畫展?甚至雙方完全沒有相互連絡及來往?

5、如果系爭同意書是有效的話,劉國松的名譽就是被上訴人的財產,何以被上訴人夥同王美玥等人對劉國松誹謗,說劉國松的畫是抄襲的?

6、何以劉國松找別的畫廊賣畫,而全球華人藝術網沒有反對,反而加以大幅報導?

7、何以劉國松告林株楠違反著作權法時,林株楠向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表示,系爭同意書不能給劉國松看?

8、何以調查局的鑑定報告顯示,100627日系爭同意書其上還有一個文件,被上訴人迄今都不敢拿出來? 

六、美國最著名的大法官何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上訴人舉了極多反証証明系爭同意書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上述只是其中顯著的例子。被上訴人的舉証方法,只是上訴人在同意書上「簽名」一項,其他完全未舉証。劉國松是一個國際知名的畫家,一張原畫作,最高可以拍賣到六千多萬元,就抵得過好幾個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資本額。全球華人藝術網位於台中,連個展示的場所都沒有。雖有網站,但對外謊稱其「全球華人藝術網」網站是「臺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遭公平會認為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裁處全球華人公司罰鍰新臺幣20萬元。劉國松過去都沒有聽過全球華人藝術網,也不認識林株楠,雙方非親非故,怎麼可能找它當總代理?而且完全沒有代價在100627日把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被上訴人?這根本違反經驗法則。所以系爭同意書,如果不是意思表示欠缺、不成立或無效問題,就是被詐欺問題,而不是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這是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將造成台灣數百位藝術家求助無門,成為藝術界的浩劫。 

七、其他請參見上訴人歷次狀紙。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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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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