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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13:08:38瀏覽188|回應0|推薦0 | |
Q86. 期刊出版者如何與商業資料庫業者合作,將期刊電子版納入商業資料庫,並由該資料庫業者販售?
A: 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期刊出版者出版期刊,對於期刊中的個別文章,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原則僅有使用一次的權利,其他的使用權利,應另得到作者的授權。 因此期刊出版者,想要與商業資料庫業者合作,將期刊版納入資料庫,並由資料庫業者販售,期刊出版者應於期刊的稿約中載明,期刊出版後,另外將期刊文章授權納入商業資料庫,並由該資料庫業者販售。並且在期刊出版後,作者領取稿費時,同時請作者簽定同意書或授權書,授權該文章得在資料庫使用,並加以販售。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47~14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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