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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12:09:05瀏覽403|回應0|推薦0 | |
Q82. 甲在民國70年將所創作A書的出版權賣斷給乙,乙除出版實體書外,能否在現在又出版電子書?又如果甲在民國70年將所創作A書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乙,乙除出版實體書外,能否在現在又出版電子書?
A: 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1項)。」「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2項)。」著作財產權可以約定全部轉讓,也可以約定部分轉讓。有關出版權的轉讓(賣斷),是一種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有關出版部分的權能的轉讓),至於轉讓的範圍,由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應該推定未讓與。 由於民國70年當時,並未有電子書,所以民國70年當時作者賣斷出版權,在解釋上應不包含作者也同時賣斷有關電子書的出版權,電子書的出版權,還應屬於作者甲所有,所以乙除了可以出版實體書外,想要出版電子書,還要再得甲的同意。 然而,如果甲在民國70年將所創作A書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乙,解釋上甲在著作財產權上,已經無任何權利了。所以乙除出版實體書外,在現在又出版電子書,是屬於乙權利的行使,無須再得甲的同意。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43~14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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