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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12:03:00瀏覽934|回應0|推薦0 | |
Q81. 甲向出版公司購買電子書,甲看完能否在拍賣網站拍賣該電子書,或另外在自己開設的小說出租店另外出租?
A: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第60條第1項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這兩條都是在規定「散布權用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 在紙本書,如果出版公司合法出版書籍賣給書店,書店又賣給消費者,原則上著作財產權人不能再對購買人或書籍所有權的受讓人主張書籍的散布權。 例如A出版公司在國內已經將書籍出版在市場上銷售給甲,甲將該書在網店上拍賣,或在二手書店拍賣,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是合法的,而甲將該書拿到自己開設的小說出租店出租,依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在電子書是否也是同樣情況?如果電子書有可攜帶的閱讀器,而且電子書的內容是內鍵的,只是把著作的內容從紙本改成閱讀器而已。這種含有書籍內容的閱讀器,是可以與紙本書一樣,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的「散布權耗盡理論」或「第一次銷售理論」的。也就是消費者在國內合法買到電子書,可以在網站上拍賣、在二手書店販賣或在小說出租店出租的。 比較不一樣的是,如果下載電子檔是可以自由地放在各種電子書閱讀器,而且購買一個電子檔,可以自由裝在各種不同廠牌的閱讀器,此時因為電子檔已經可能複製數份,解釋上不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的「散布權耗盡理論」或「第一次銷售理論」的,也就是消費者不能因為買到電子檔案,而將它複製在閱讀器上而在網站上拍賣、在二手書店販賣或在小說出租店出租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42~14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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