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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22:00:14瀏覽1345|回應0|推薦1 | |
Q36. 出版公司或報社編輯修改作者的創作,應注意什麼?A: 依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在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作者也有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因此出版公司或報社的編輯修改作者的創作,應十分小心。 首先,如果編輯與作者間,沒有依何合約約定,編輯如果修改作者的錯字,或簡單的修詞,使其通順,不違反作者的原意,也不會影響作者的名譽,這種修改是被允許的。但是如果影響到作者的作品中的實質內容,甚至影響作者名譽,就可能會侵害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或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因為改作包含作品的「改寫」在內。而修改作品到修改實質內容,作者都很可能會主張影響到他的名譽。 報社由於有截稿的壓力,而且版面有限,修改作者的稿件可能性比較大。比較保險的作法,是修改到實質內容,或作大幅度的裁減,用e-mail或電話知會一下作者。如果作者同意,當然沒有問題,如果作者不同意,最好不要動到作者的實質內容。 在出版公司編輯的修改方面,出版公司最好在與作者的出版合約中,約定出版公司在不違反作者的原意下,得就出版之著作作適度的修改,而且約定作者應作最後一次校稿。作者既然作最後一次的校稿,作者對前面編輯的修改,如果沒有意見,當然書籍出版後,不能再對出版公司作有關著作財產權中「改作權」或著作人格權中「禁止不當修改權」的主張。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65~6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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