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3/04 21:56:15瀏覽2344|回應0|推薦0 | |
Q35. 出版公司在處理封面或版權頁掛名時,應注意什麼?
A: 出版公司在處理封面或版權頁掛名時,應注意下列幾個事項: (一)作者的掛名: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所以書籍出版,如果有作者的話,在書籍的封面或版權頁,應該掛上作者姓名。如果作者希望掛本名,應掛上作者本名,不能改用筆名。如果作者希望用筆名掛名,應掛上作者的筆名,不能違反作者的意思,改用本名掛名。在出版前最好詢問作者一下,怎麼掛名,或者乾脆在契約書上明白約定如何掛名。 (二)譯著的掛名:在譯著的情形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同時掛名原著者及譯者姓名。缺一不可,即使譯作是由出版公司用稿費一次買斷,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不掛名,否則還是要掛原作者和譯者姓名,不然就會侵害到原作者或衍生著作的譯者的姓名表示權。實務上曾經發生一個案例:一個T大學教授,付費給學生請學生將她在美 (三)編輯的掛名:編輯如果就書籍的內容編排、加標題、改文字等,有可能有編輯創作的參與,編輯也應在版權頁上掛名。除非出版公司與編輯事先有職務著作的契約約定:「編輯完成的著作,以出版公司為著作人。」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這時候出版公司對於編輯在版權頁上掛名或不掛名,都無所謂了。因為編輯的掛名,不再是編輯的權利,而是一種責任的表示。也就是本書如果有涉及抄襲,被指責出版公司有責任,編輯是第一個要出來對權利人說明的人。因為編輯是直接與作者在稿件上來往接洽的人。 (四)內容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的掛名: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此種明示出處義務,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64條)。所以出版公司的編輯,在審閱作者稿件時,遇有文字或圖片明顯不像作者所創作或拍攝的情形,應提醒作者要註明出處。此外,如果圖片是由出版公司找照片銀行挑選正片的情形,尤其要注意正片上有沒有註明攝影者姓名。實務上發生一案件:一家保險公司A委託B出版公司設計月曆。出版公司在設計時需要兩張照片,就找C照片銀行付錢挑正片。等B公司製作完成交付A公司送給客戶後,A公司收到甲攝影師的存証信函,主張A公司侵害其著作人格權。A公司主張一切都委託B公司製作,請B公司說明,B公司主張已經付錢給C公司,C公司應處理甲的權利問題。C公司主張甲是C公司的特約攝影,著作人甲,正片上也有攝影者甲的姓名,B公司在使用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註明甲的姓名,因此錯誤應在B出版公司。此事後來由B公司花錢賠償作者了事。可見出版公司在處理作者的掛名時,應十分小心。 (五)主編或總策劃的掛名:在實務上,出版公司出版套書,常會找有名的學者或作家來掛名主編或總策劃。曾經發生一個案例:有一位作者甲為出版公司翻譯書籍,該書籍列於某一系列。該系列書籍,都由出版公司找某知名大學的商學院院長乙掛名主編。甲認為自己的翻譯書乙無任何貢獻,卻掛名主編,乃主張乙侵害甲的著作人格權,對乙極盡騷擾之能事。由於出版公司出版套書,常會找有名的學者或作家來掛名主編或總策劃,這是出版實務慣例。為了杜絕這種案例出現,所以民國81年著作權法修法時,就在著作權法第16條增加第3項規定:「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所以除非作者事先有明示不同意該書有人掛名主編或總策劃,否則出版公司找名人來掛名主編和總策劃,是被允許的。 (六)掛名的省略:任何書籍,創作的人,理論上都要掛名作者,然而有些書籍,作者夠多,都在書籍封面上掛名作者,實在不可能。因此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有些百科全書實際執筆的作者動輒數百名,甚至數千名。如果這些執筆者,都在書籍封面或版權列名作者,實在不可能。有些年度小說選或年度詩選,其中作者也有幾十位,都在封面上掛名作者,也不可能。這時候,只要在內容中屬於該人創作的著作前,或文章末後註明作者姓名就可以了。這種書的書籍封面或版權頁,只要掛名主編的名字,無須再掛全部作者的名字。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