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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21:38:55瀏覽3018|回應0|推薦0 | |
Q34. 什麼是共同著作?兩個人共同寫書,在著作權法上,有什麼要注意的?
A: 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例如甲、乙共同寫一本書「民法總則」,彼此對互相討論,各自執筆,而且對文筆、風格又法律見解使其相互統一,這本書就是甲乙兩人的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有幾個特點: (一)保護期間同時屆滿 依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第35條第1項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所以上述甲乙共同寫書,如果甲在 (二)著作權行使,應得全體同意 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行使部分,依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第2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第3項規定:「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共同寫書,就掛名作者及如何修改部分,應全體同意,才有效力,不過甲乙中可以選一個代表人,來決定著作人格權如何行使,如果乙同意由甲代表乙行使著作人格權,此時甲與出版社接洽如何掛名與如何修改,甲對出版社的同意,效力及於乙,乙事後不能再反悔。 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行使部分,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第2項規定:「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甲乙共同寫書,甲要將書的整部著作權轉讓給丙,應得乙的同意,即使甲只想轉讓自己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給丙,也應得乙的同意。 同樣的,甲要拿自己的應有部分質押給丙借點錢用,也要得到乙的同意。當然,就如同上面著作人格權的例子,如果甲乙中選一個人作為代表人來行使著作財產權,是可以的。例如甲同意乙作為著作財產權行使的代表人,則乙可以就整本書的出版去接洽出版社,不管是賣斷或版稅比例多少,除非出版社事先知道甲委託乙的條件內容,否則乙與出版社接洽的條件,甲都必須承認。 (三)一方拋棄著作財產權或無繼承人,另一方獲利 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第1項)。」如果甲乙丙三人共同寫書,三方可以約定各自的著作財產權的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就依三方的各自貢獻程度來決定應有部分比例。如果三方的貢獻程度不明,推定均等,也就是每一個人的應有部分是各3分之1。 又著作權第法40條第2項「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如果上述甲乙丙約定的著作財產權應有部分的比例是各3分之1,其中甲願意拋棄自己的應有部分,這甲3分之1的應有部分歸乙丙共同享有,此時變成乙丙各2分之1。 再者,著作權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依著作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如果著作人死亡而無繼承人,也沒有遺囑指定繼承,更沒有債權人,這時候原來的著作財產權,與保護期間屆時的情形一樣,應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但是在共同著作的情形比較特別,如果甲、乙、丙三人寫書,約定三方的應有部分各3分之1,而甲死亡而無繼承人,也沒有遺囑指定繼承,更沒有債權人,這時候甲的3分之1的應有部分,由乙丙兩人的分享,即乙丙各擁有2分之1的應有部分。 (四)著作被侵害,各共有人都可以分別主張權利
著作權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上面所說的「各著作權人」及「侵害其著作權」,都是指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任何一項權利,或兩項權利都侵害的情形。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寫書,約定應有部分各3分之1,如果這本書被丁盜版,這個時候,甲可單獨起訴,就自己的3分之1的應有部分,請求丁賠償。 著作權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上述這種情形,在如果不是因為共同寫書而成立的著作財產權共有也可以準用,例如甲單獨寫書,甲死亡後,有繼承人三人,此時三個繼承人各有3分之1的應有部分,各繼承人也可以就自己的應有部分來應請求賠償。在製版權共有的情形,適用方法也是一樣。 上述是指民事而言,在刑事上,雖然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實務上認為,任何一個共同人,都是被害人,都可以單獨提出告訴或自訴(參見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2336號判例、同院30年上字第8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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