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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21:35:07瀏覽842|回應0|推薦0 | |
Q33. 什麼是編輯著作?報紙雜誌中一篇文章被他人轉載了,原來的報紙雜誌,可以主張權利嗎?
A: 所謂編輯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所產生之著作(第7條第1項前段)。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7條第1項後段)。例如報紙的副刊版面,是就約稿或他人的投稿加以編輯而成,就整個副刊的版面為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副刊的版面是編輯著作,因一般報社編輯,多由報社僱用,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報社所有。副刊的編輯著作與原投稿或約稿的各文章的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分別計算。 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謂「所收編著作」,是指這些約稿或投稿的文章。也就是如果投稿者與報社沒有其他的約定的話,這些投稿的文章,作者另行收編成為單行本,無須得到報社的同意。反之,如果報社要將整個副刊版面,授權第三人利用,應得這些投者作者的同意。報紙雜誌中一篇文章被他人轉載了,只有原作者可以主張權利。但是如果整個副刊版面,都被第三人轉載或重製了,報社可以主張編輯著作被侵害,原作者也可以主張原語文著作被侵害,兩者可以分別對第三人主張。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5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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