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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21:31:39瀏覽414|回應0|推薦0 | |
Q32. 如果書籍的原作者是德國人甲,以德文寫書,美國人乙將甲的德文著作翻譯成英文,台灣譯者丙就乙的英文書翻譯成中文,丙除應得乙的同意外,是否需另得甲的授權?
A: 依據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甲為德國人,以德文寫書,美國人乙將甲的德文著作翻譯成英文,乙應得甲的同意。台灣譯者丙就乙的英文書再翻譯成中文,丙除應得乙的同意外,另應得甲的同意。如果丙是從德文翻譯,無須得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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