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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20:59:59瀏覽242|回應0|推薦0 | |
Q24. 公文書中所附之民眾投書、信函或照片(如檢舉違規照片或受災照片等),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
A: 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文書雖然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在著作權法的意義上,公文書上所附的民眾投書、信函、照片,如果有原創性,仍然屬於被保護的著作。信函的著作權屬於信函的發信人所有;照片的著作權,屬於拍攝者所有。 不過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第45條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上述公文書上所附的民眾投書、信函、照片,雖然有著作權保護,而且著作權可能屬於人民所有。然而行政機關為了行政目的需要,有必要將照片或信函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可以重製該照片或信函。另外,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為了司法需要,對可以對照片或信函加以重製,此重製不見得限於內部參考需要,對外發布也可以。例如發布通緝犯的生活照片或對不知名犯人的信函供民眾指認,這都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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