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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 09:08:18瀏覽739|回應0|推薦0 | |
Q21.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實務上究竟有哪些具體例子? A: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依主管機關的函釋,下列具體例子,被認為是屬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之「政府採購公報」(內政部85年10月04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273號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內之「著作權相關法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9年11月24日(八九)智著字第89011146號函) (三)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新臺幣中有得他人同意的美術或照片,該美術或照片,仍有著作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年03月15日:(90)智著字第09000011490號函) (四)中華民國國徽之型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年12月07日(90)智著字第0900011085號) (五)警徽、警旗之圖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11月21日電子郵件921121) (六)專利公報關於專利之公告,是「公文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年2月18日(91)智著字第0910000187號函釋),但公報上刊載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示本身,雖經審定公告,如該專利說明書屬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著作」者,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原則上仍屬各該撰寫專利說明書及其圖示之人所享有,不過除主管機關認定應予保密者外,任何人均得在網站作非營利下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1月10日971110a號函)。 (七)政府主管機關回覆民眾E-mail的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80903號函)。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43~4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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