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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 08:46:29瀏覽272|回應0|推薦0 | |
Q1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完成之出版品(包含圖書、影片、報告書等),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機關原則是否有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及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 A: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完成之出版品(包含圖書、影片、報告書等),如果機關與廠商合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則機關有十二種著作財產權之權利:重製權(第22條)、公開口述權(第23條)、公開播送權(第24條)、公開上映權(第25條)、公開演出權(第26條)、公開傳輸權(第26條之1)、公開展示權(第27條)、改作權(第28條)、編輯權(第28條)、散布權(第28條之1)、出租權(第29條)、輸入權(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機關自然擁有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及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但是機關沒有著作人格權,所以應以原創作者掛名著作人,而且在修改時,最好得到著作人同意,較不會有紛爭。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34~3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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