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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11)---出版社職員與特約編輯創作作品的著作權
2012/05/11 08:15:33瀏覽664|回應0|推薦0

Q11.  什麼是職務著作?出版社職員的創作與特約編輯的創作作品,著作權歸屬有沒有不同?      

A

所謂職務著作,就是指創作人不是自由作者,而是基於勞務契約在職務上所完成的創作。自由創作的作者,著作人格權永遠歸屬作者,而除非將著作財產權轉讓,否則著作財產權也歸屬於作者,任何人欲利用自由創作者的著作,原則上須經作者同意。

 

有關職務著作的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出版社職員的創作與特約編輯的創作,如果雙方訂有關於職務著作歸屬的合約,合約規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合約約定,在出版社職員的創作,屬於僱傭關係完成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創作者,著作財產權屬於出版社。在出版社特約編輯的創作,是屬於出版社與特約編輯間的委任關係或承攬關係產生的著作。如果出版社與特約編輯間,沒有其他的合約約定,那麼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創作者(特約編輯)。不過這種情形,出版社對特約編輯的職務創作,得在業務上加以利用。至於利用範圍如何,就看當時的特約編輯工作的目的和範圍而定。

 

例如特約編輯專門處理攝影事務,報酬是按出勤的時數或天數計算,特約編輯每次的攝影都交給出版社放在照片資料庫中,依聘請目的,顯然這些照片是要給出版社用的,那麼出版社用這些照片,無論用在那一本書都可以。這種情形一樣可以適用在報社的特約攝影上。如果報社的特約攝影按出勤次數計算,每次的照片都拿回來,除了當次使用外,就放在報社的檔案資料庫中,那麼報社的複次使用,都無須再得到特約攝影的同意。而特約攝影因為是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狀況下,自己可以就該照片加以使用,也可以就該照片授權他人使用。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25~2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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