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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 08:10:36瀏覽1083|回應0|推薦0 | |
Q10. 口述歷史或訪談紀錄的書籍,著作權究應屬何人?屬於被訪問人?訪問人抑或出版單位? A: 口述歷史或訪談紀錄的書籍,一般上是由甲口述,乙紀錄整理。假定乙是一個自由作家,而不是受雇於出版公司或其他人。甲、乙的關係有三種情形: (一)如果是由甲口述,乙忠實地紀錄甲的口述,就像甲演講,乙忠實紀錄甲的演講一樣,這時候甲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因為乙只是忠實紀錄,而筆錄是一種「重製」的型態,沒有新的創作內容,所以乙沒有參與創作過程,乙在著作權法上沒有任何權利。 (二)如果甲的口述,乙只是記錄甲口述中所講述的歷史事實,或觀念部分,乙是根據甲講述中的事實和觀念,而完全依自己的文筆來重新陳述。由於「事實」和「觀念」本身,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所以乙有完整的著作權,反而甲僅對口述錄音下來的內容有著作權,這個錄音如果被出版,甲可以主張裏面的語文著作被侵害。然而對乙所作成的文字,由於乙已完全整理過,完全用自己的文筆來敘述,所以乙就該文字擁有著作權,甲對該文字,不能主張權利。 (三)有關口述歷史和訪談紀錄,上述二種情形,都不常見。比較常見的,倒反而是在口述過程中,甲的敘述,乙如果敘述不完整或有矛盾就問,使整個歷史經過和口述者的見解,依一般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呈現。這種情形,雙方的對話,已經無法完全分離利用,應形成「共同著作」。也就是所形成的文字,在出版時,須雙方共同同意。這文字稿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可存續至甲乙的生存期間及兩人最後死亡者死亡後算五十年。所以假設受訪者甲年歲很大,在2030年死亡,訪問者乙年紀很輕,在2080年死亡,理論上這訪問稿或口述歷史書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在2130年年底才會屆滿。也就是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100年。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23~2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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